南方现金增利基金调整大额申购和定投业务限额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5年1月21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 南方现金增利基金 | ||
基金简称 | 南方现金增利货币 | ||
基金主代码 | 202301 | ||
基金管理人名称 |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
公告依据 | 《南方现金增利基金基金合同》 《南方现金增利基金招募说明书》 | ||
调整相关业务的起始日及原因说明 | 调整大额申购限制起始日 | 2015年1月22日 | |
调整大额定投限制起始日 | 2015年1月22日 | ||
调整原因说明 |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 ||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 | 南方现金增利A | 南方现金增利B | |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 | 202301 | 202302 | |
下属分级基金的限制金额(单位:元) | 1000万 | 1000万 |
2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自2015年1月22日起,南方现金B级份额的大额申购限额由1亿元调整为1000万元,即单日每个基金账户累计申购B级份额的最高金额为1000万元(含),如单日每个基金账户累计申购B级份额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本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
2、南方现金A级份额的大额申购限额保持不变,仍为1000万元,即单日每个基金账户累计申购(含定投业务,下同)A级份额的最高金额为1000万元(含),如单日每个基金账户累计申购A级份额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本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
3、投资人可访问本公司网站(www.nffund.com)或拨打全国免长途费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89-8899)咨询相关情况。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1月21日
南方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开放日常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5年1月21日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 南方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简称 | 恒指ETF |
基金主代码(二级市场交易代码) | 513600 |
申购赎回代码 | 513601 |
基金运作方式 | 交易型开放式 |
基金合同生效日 | 2014年12月23日 |
基金管理人名称 |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基金托管人名称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基金登记机构名称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
公告依据 | 《南方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南方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 |
申购起始日 | 2015年1月26日 |
赎回起始日 | 2015年1月26日 |
2 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港股通交易日。若本基金的开放日发生变更,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或其他公告中进行列示。本基金的开放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遵照有关法律法规约定,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开放日和开放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3 日常申购和赎回业务
3.1 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100万份,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合理调整上述规定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2 申购和赎回费率
投资者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3.3 其他与申购和赎回相关的事项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管理人在开始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并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予以公告。
在未来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直销可以开通申购赎回业务,具体业务的办理时间及办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或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赎回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其他相关规则和规定;如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修改或更新上述规则并适用于本基金的,则按照新的规则执行,并在招募说明书中进行更新。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三)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须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的申请。投资人申购本基金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申购对价。投资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人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现金申购业务中的现金替代采用逐笔全额结算处理;现金赎回业务中的现金替代采用代收代付处理;现金申购、赎回业务涉及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退补款采用代收代付处理。
投资者T 日提交的现金申购申请受理后,登记机构在T 日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登记以及现金替代的交收,在T+1日办理现金差额的清算,并将结果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与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
投资者T 日提交的现金赎回申请受理后,登记机构在T 日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的注销,在T+1日办理现金差额的清算,并将结果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与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现金赎回替代款的清算交收由基金管理人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协商处理,正常情况下,该款项的清算交收于T+7 日(指开放日)内办理,但如果出现港股通暂停交易或交收、流动性不足等原因导致无法足额卖出,则该款项的清算交收可延迟办理。
申购赎回涉及的现金差额、现金赎回替代款涉及交收日为港股通交易日和交收日的交集(不含半日港股通交易日或未完成两批次资金交收之日),当交收期间出现港股通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收日时,款项交收日期顺延。例如:投资者在T日进行申购,如T+1日至T+2日全部为港股通交易日和交收日,且未出现半日港股通交易日或未完成两批次资金交收的情形,则现金差额款于T+2日交收;如T+1日至T+2日有一日为交易日但为非交收日,或者有一日为半日港股通交易日或未完成两批次资金交收的情形,而T+3日为港股通交易日和交收日时,则现金差额款顺延一日至T+3日交收。
对于因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交收资金不足,导致投资者现金申购失败的情形,按照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相关规则处理。
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资金清算交收和份额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以及处理规则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介公告。
如果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投资者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和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应付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补款。因投资者原因导致现金差额或现金替代补款未能按时足额交收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该投资者追偿,并要求其承担由此导致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并不违背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相关规则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程序。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赎回的对价
1、申购对价是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或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或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2、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若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或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化,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对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和公告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4基金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一级交易商)包括: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予以公告。
5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其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6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一)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与赎回业务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本基金《南方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南方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未开设销售网点地区的投资者,及希望了解其它有关信息和本基金的详细情况的投资者,可以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nffund.com)或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全国免长途费的客服热线(400-889-8899)。
(三)由于各销售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可能开展上述业务的时间有所不同,投资者应以各销售机构具体规定的时间为准。
(四)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1月21日
南方聚利1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场内交易价格波动的提示公告
近期,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旗下南方聚利1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160131,场内简称:南方聚利,以下简称“本基金”)二级市场交易价格连续出现大幅波动。2015年1月19日,本基金在二级市场的收盘价为1.218元,相对于当日1.039元的基金份额净值,溢价幅度达到17.23%。截止2015年1月20日,本基金在二级市场的收盘价为1.340元。为此,本基金管理人声明如下:
1、截至目前,本基金运作正常。本基金管理人仍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进行投资运作。
2、截至目前,本基金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本基金管理人仍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3、本基金为一年定期开放基金,自2014年12月20日起至一年后的对日的期间为本基金第二个封闭期,封闭期内本基金不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进入开放期,在此期间,投资人可以申购、赎回,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进行计算。
4、二级市场的交易价格会受到市场供求关系、系统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其他因素的影响,敬请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法律文件。
特此公告。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