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股证券代码:601766 证券简称:中国南车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H股证券代码:01766 证券简称:中国南车 上市地点: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A股证券代码:601299 证券简称:中国北车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H股证券代码:06199 证券简称:中国北车 上市地点: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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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南车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北车股份有限公司合并报告书(草案)摘要
声 明
本报告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合并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合并报告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合并报告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网站;备查文件备至中国南车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北车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南车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书及其摘要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对报告书及其摘要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中国北车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书及其摘要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对报告书及其摘要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中国北车及其控股股东北车集团已出具承诺函,将及时向中国南车提供本次合并相关信息,并保证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中国南车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中国南车及其控股股东南车集团已出具承诺函,将及时向中国北车提供本次合并相关信息,并保证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中国北车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次合并完成后,合并后新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合并后新公司自行负责;因本次合并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报告书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第一章释义
在本报告书摘要中,除另有说明外,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一、一般释义 | ||
中国南车 | 指 | 中国南车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北车 | 指 | 中国北车股份有限公司 |
本次合并、本次交易 | 指 | 按照合并双方约定的合并原则,技术上采取中国南车吸收合并中国北车的方式进行合并;合并后新公司承继及承接中国南车与中国北车的全部资产、负债、业务、人员、合同、资质及其他一切权利与义务,从而实现双方对等合并的行为。详见“第二章 本次合并方案”-“二、本次合并的具体方案” |
合并双方 | 指 | 中国南车和中国北车 |
合并后新公司 | 指 | 中国南车和中国北车实施本次合并后的公司 |
南车集团 | 指 | 中国南车集团公司 |
北车集团 | 指 | 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 |
本报告书摘要 | 指 | 本《中国南车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北车股份有限公司合并报告书(草案)摘要》 |
合并报告书 | 指 | 《中国南车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北车股份有限公司合并报告书(草案)》 |
《合并协议》、合并协议 | 指 | 中国南车与中国北车于2014年12月30日签署的附生效条件的《中国南车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北车股份有限公司之合并协议》 |
A股股票/A股 | 指 | 以人民币标明股票面值、在上交所上市挂牌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
A股换股股东 | 指 | 于换股实施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中国北车全体A股股东,包括未申报、无权申报或无效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的中国北车A股股东以及中国北车A股异议股东的现金选择权提供方 |
A股换股实施日 | 指 | A股换股股东将其所持中国北车的A股股份按换股比例转换为中国南车为本次合并发行的A股股票之日,该日期将由合并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并公告 |
H股股票/H股 | 指 | 在香港联交所上市挂牌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普通股股票 |
H股换股股东 | 指 | 于换股实施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中国北车全体H股股东,包括未申报、无权申报或无效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的中国北车H股股东以及中国北车H股异议股东的现金选择权提供方 |
H股换股实施日 | 指 | H股换股股东将其所持中国北车的H股股份按换股比例转换为中国南车为本次合并发行的H股股票之日,该日期将由合并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并公告 |
定价基准日、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 | 指 | 中国南车和中国北车分别审议本次合并有关事宜的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 |
换股 | 指 | 根据《合并协议》的约定,并经中国南车和中国北车各自的股东大会、类别股东会及有权监管机构批准,本次合并中,A股换股股东将所持中国北车的A股股票按换股比例转换为中国南车为本次合并所发行的A股股票,H股换股股东将所持中国北车的H股股票按换股比例转换为中国南车为本次合并所发行的H股股票的行为 |
换股实施股权登记日 | 指 | 用于确定有权参加换股的中国北车股东名单及其所持股份数量的上交所和香港联交所的某个交易日。换股实施股权登记日将由合并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并公告 |
换股实施日 | 指 | A股换股实施日或H股换股实施日,视情况而定 |
换股股东 | 指 | A股换股股东和H股换股股东 |
换股比例 | 指 | 根据《合并协议》的约定,本次合并中每股中国北车股票能换取中国南车股票的比例,确定为1:1.10,即中国北车A股股东持有的每一股中国北车A股股票可以换取1.10股中国南车A股股票,中国北车H股股东持有的每一股中国北车H股股票可以换取1.10股中国南车H股股票 |
异议股东 | 指 | 就中国南车而言,指在中国南车审议本次合并的股东大会和相应的类别股东会上就关于本次合并方案的相关议案和就关于本次合并双方签订合并协议的相关议案表决时均投出有效反对票的股东;就中国北车而言,指在中国北车审议本次合并的股东大会和相应的类别股东会上就关于本次合并方案的相关议案和就关于本次合并双方签订合并协议的相关议案表决时均投出有效反对票的股东 |
现金选择权 | 指 | 就中国南车而言,本次合并中中国南车赋予中国南车异议股东的权利;申报行使该权利的中国南车异议股东可以在现金选择权申报期内,要求现金选择权提供方按照5.63元/股的价格受让其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中国南车A股股票,及/或要求现金选择权提供方按照7.32港元/股的价格受让其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中国南车H股股票。就中国北车而言,本次合并中中国北车赋予中国北车异议股东的权利;申报行使该权利的中国北车异议股东可以在现金选择权申报期内,要求现金选择权提供方按照5.92元/股的价格受让其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中国北车A股股票,及/或要求现金选择权提供方按照7.21港元/股的价格受让其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中国北车H股股票 |
现金选择权申报期 | 指 | 就中国南车而言,中国南车异议股东可以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的期间,具体时间将另行确定并公告。就中国北车而言,中国北车异议股东可以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的期间,具体时间将另行确定并公告 |
现金选择权实施日 | 指 | 就中国南车而言,现金选择权提供方向有效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的中国南车A股和H股异议股东分别支付现金对价,并受让其所持有及有效申报的相关中国南车A股股票和H股股票之日,具体日期将由合并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并公告。就中国北车而言,现金选择权提供方向有效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的中国北车A股和H股异议股东分别支付现金对价,并受让其所持有及有效申报的相关中国北车A股股票和H股股票之日,具体日期将由合并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并公告 |
国投公司 | 指 | 国家开发投资公司 |
国新公司 | 指 | 中国国新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
现金选择权提供方 | 指 | 就中国南车而言,在本次合并中向行使现金选择权的中国南车股东支付现金对价从而受让相应中国南车股票的机构。就中国北车而言,在本次合并中向行使现金选择权的中国北车股东支付现金对价从而受让相应中国北车股票的机构 |
权利限制 | 指 | 权属关系存在争议,或存在质押、司法冻结、查封或适用法律或受约束协议限制转让等其他情形 |
交割日 | 指 | A股换股实施日和H股换股实施日中的较晚者,或合并双方另行约定的其他日期 |
国务院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国务院国资委 | 指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商务部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
香港证监会 | 指 |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
有权监管机构 | 指 | 对本次合并具有审批、核准权限的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及境内外监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国务院国资委、商务部、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上交所、香港联交所等 |
上交所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香港联交所 | 指 |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
结算公司 | 指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或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视上下文而定) |
中金公司、中国南车独立财务顾问 | 指 |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
长城证券、中国北车独立财务顾问 | 指 |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重组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9号) |
26号准则 | 指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4年修订)》 |
上交所上市规则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中国法律 | 指 | 适用的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
香港法律 | 指 | 适用的香港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香港上市规则和香港收购合并守则) |
香港上市规则 | 指 |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
香港收购合并守则 | 指 | 香港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回购守则 |
香港证监会执行人员 | 指 | 香港证监会企业融资部执行董事或执行董事之任何委托代表 |
清洗豁免 | 指 | 香港证监会执行人员根据香港收购合并守则第26条因以下情况对北车集团、南车集团及/或两集团合并后的承继实体及其各自的一致行动人依据香港收购合并守则第26条附注1就合并后新公司中非其持有的已发行股份发出全面强制收购要约的义务授予豁免:(i) 本次合并的完成;或(ii) 北车集团和南车集团任何未来可能的合并 |
工作日 | 指 | 指除星期六、星期日、中国及香港法定节假日以外的任何一个日期 |
元 | 指 | 人民币元,中国的法定流通货币 |
港元 | 指 | 香港的法定流通货币 |
香港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
中国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报告书摘要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
二、专业词汇释义 | ||
动车组 | 指 | 由具有牵引动力装置的动车车辆和不具备牵引动力装置的拖车车辆(有时还有控制车)组成的固定编组使用的列车 |
地铁车辆 | 指 | 在地铁线路上可编入列车中运行的单节车,包括有动力的动车和无动力的拖车 |
“一带一路” | 指 | “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 |
“三网融合” | 指 | 干线铁路、城际铁路网络、城市轨道交通系统三个层次组成完整的轨道交通网络 |
特别说明:本报告书摘要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采用四舍五入的运算法则造成的。 |
第二章重大事项提示
一、本次合并方案概要
中国南车与中国北车按照“坚持对等合并、着眼未来、共谋发展,坚持精心谋划、稳妥推进、规范操作”的合并原则,技术上采取中国南车吸收合并中国北车的方式进行合并,即中国南车向中国北车全体A股换股股东发行中国南车A股股票、向中国北车全体H股换股股东发行中国南车H股股票,并且拟发行的A股股票将申请在上交所上市流通,拟发行的H股股票将申请在香港联交所上市流通,中国北车的A股股票和H股股票相应予以注销。合并后新公司同时承继及承接中国南车与中国北车的全部资产、负债、业务、人员、合同、资质及其他一切权利与义务。合并后新公司将采用新的公司名称和组织机构代码、股票简称和代码、法人治理结构、战略定位、组织架构、管理体系、公司品牌等(其中股票简称和代码的变更取决于可操作性的进一步论证),从而实现双方的对等合并。
二、本次合并的定价依据及支付方式
本次合并中,中国南车和中国北车的A股和H股拟采用同一换股比例进行换股,以使同一公司的所有A股股东和H股股东获得公平对待,从而同一公司的不同类别股东持有股比的相对比例在合并前后保持不变。本次合并的具体换股比例为1:1.10,即每1股中国北车A股股票可以换取1.10股中国南车将发行的中国南车A股股票,每1股中国北车H股股票可以换取1.10股中国南车将发行的中国南车H股股票。
上述换股比例系由合并双方在以相关股票于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的交易均价作为市场参考价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历史股价、经营业绩、市值规模等因素,经公平协商而定。具体而言,中国南车A股和H股的市场参考价分别为5.63元/股和7.32港元/股;中国北车A股和H股的市场参考价分别为5.92元/股和7.21港元/股;根据该等参考价并结合前述换股比例,中国南车的A股股票换股价格和H股股票换股价格分别确定为5.63元/股和7.32港元/股,中国北车的A股股票换股价格和H股股票换股价格分别确定为6.19元/股和8.05港元/股。
三、中国南车异议股东的保护机制
为充分保护中国南车股东的利益,中国南车同意赋予其异议股东以现金选择权。有权行使现金选择权的中国南车A股异议股东,可就其有效申报的每一股中国南车A股股份,在现金选择权实施日,根据《合并协议》的有关内容,获得由现金选择权提供方按照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中国南车的A股股票交易均价,即每股5.63元支付的现金对价,同时,异议股东将相对应的股份过户到现金选择权提供方名下。有权行使现金选择权的中国南车H股异议股东,可就其有效申报的每一股中国南车H股股份,在现金选择权实施日,根据《合并协议》的有关内容,获得由现金选择权提供方按照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中国南车的H股股票交易均价,即每股7.32港元支付的现金对价,同时,异议股东将相对应的股份过户到现金选择权提供方名下。
中国南车将安排相关A股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提供方、相关H股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提供方,以上述现金对价分别收购中国南车异议股东要求售出的中国南车A股股份和H股股份。在此情况下,该等中国南车异议股东不应再向中国南车或任何同意本次合并的中国南车的股东主张现金选择权。
中国南车异议股东行使现金选择权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就中国南车A股股东而言,在中国南车审议本次合并的股东大会和A股类别股东会上就关于本次合并方案的相关议案和就关于本次合并双方签订合并协议的相关议案表决时均投出有效反对票;就中国南车H股股东而言,在中国南车审议本次合并的股东大会和H股类别股东会上就关于本次合并方案的相关议案和就关于本次合并双方签订合并协议的相关议案表决时均投出有效反对票;(2)自适用于该类别股东的中国南车审议本次合并的股东大会、类别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起,作为有效登记在中国南车股东名册上的股东,持续保留拟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票至现金选择权实施日;(3)在现金选择权申报期内成功履行相关申报程序。
持有以下股份的中国南车异议股东无权就其所持股份主张行使现金选择权:(1)存在权利限制的中国南车股份;(2)其合法持有人已向中国南车承诺放弃现金选择权的股份;(3)中国南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中国南车股份;(4)其他根据适用法律不得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份。
如果《合并协议》规定的生效或实施条件未能全部满足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本次合并不能实施,则中国南车异议股东无权行使现金选择权。
中国南车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的详细安排(包括但不限于现金选择权实施日,现金选择权的申报、结算和交割等)由中国南车与现金选择权提供方协商一致后确定,并依据法律、法规以及上交所的规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中国南车A股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提供方为国投公司或其境内全资下属公司及国新公司或其境内全资下属公司。中国南车H股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提供方为国投公司或其境外全资下属公司及国新公司或其境外全资下属公司。
四、中国北车异议股东的保护机制
为充分保护中国北车异议股东利益,中国北车将赋予其异议股东以现金选择权。有权行使现金选择权的中国北车A股异议股东,可以就其有效申报的每一股中国北车A股股份,在现金选择权实施日,根据《合并协议》的有关内容,获得由现金选择权提供方按照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中国北车的A股股票交易均价,即每股5.92元支付的现金对价,同时,异议股东将相对应的股份过户到现金选择权提供方名下。有权行使现金选择权的中国北车H股异议股东,可以就其有效申报的每一股中国北车H股股份,在现金选择权实施日,根据《合并协议》的有关内容,获得由现金选择权提供方按照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中国北车的H股股票交易均价,即每股7.21港元支付的现金对价,同时,异议股东将相对应的股份过户到现金选择权提供方名下。本次合并中,中国北车的A股股票换股价格和H股股票换股价格分别确定为6.19元/股和8.05港元/股,与中国北车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价格存在差异的原因是,考虑到中国北车换股股东在换股完成后将持有合并后新公司的股票,需承担股票价格波动等若干风险,因此,中国北车换股价格相比中国北车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的A股股票交易均价和H股股票交易均价存在溢价,即与中国北车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价格存在差异。
中国北车将安排相关A股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提供方、相关H股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提供方,以上述现金对价分别收购中国北车异议股东要求售出的中国北车的A股股份和H股股份。在此情况下,该等中国北车异议股东不应再向中国北车或任何同意本次合并的中国北车的股东主张现金选择权。
于换股实施日,换股实施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中国北车全体股东持有的中国北车股票,包括未申报、无权申报或无效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的中国北车股东持有的中国北车股票,以及现金选择权提供方因提供现金选择权而持有的中国北车股票,将全部按上述规定的换股比例分别转换为中国南车为本次合并发行的A股股票或者H股股票。
中国北车异议股东行使现金选择权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就中国北车A股股东而言,在中国北车审议本次合并的股东大会和A股类别股东会上就关于本次合并方案的相关议案和就关于本次合并双方签订合并协议的相关议案表决时均投出有效反对票;就中国北车H股股东而言,在中国北车审议本次合并的股东大会和H股类别股东会上就关于本次合并方案的相关议案和就关于本次合并双方签订合并协议的相关议案表决时均投出有效反对票;(2)自适用于该类股东的中国北车审议本次合并的股东大会、类别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起,作为有效登记在中国北车股东名册上的股东,持续保留拟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票至现金选择权实施日;(3)在现金选择权申报期内成功履行相关申报程序。
持有以下股份的中国北车异议股东无权就其所持股份主张行使现金选择权:(1)存在权利限制的中国北车股份;(2)其合法持有人已向中国北车承诺放弃现金选择权的股份;(3)中国北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中国北车股份;(4)其他根据适用法律不得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份。
如果《合并协议》规定的生效或实施条件未能全部满足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本次合并不能实施,则中国北车异议股东无权行使现金选择权。
现金选择权的详细安排(包括但不限于现金选择权实施日,现金选择权的申报、结算和交割等)由中国北车与现金选择权提供方协商一致后确定,并依据法律、法规以及上交所的规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中国北车A股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提供方为国投公司或其境内全资下属公司及国新公司或其境内全资下属公司。中国北车H股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提供方为国投公司或其境外全资下属公司及国新公司或其境外全资下属公司。
五、本次合并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合并中,合并任何一方2013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均占另一方同期经审计的资产总额的比例50%以上,合并任何一方2013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净额均占另一方同期经审计的资产净额的比例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合并任何一方2013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均占另一方同期经审计的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50%以上,按照《重组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本次合并对合并双方均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六、本次合并不构成关联交易
根据上交所上市规则第10.1.3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i)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ii) 由上述第(i)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iii) 由上交所上市规则第10.1.5条所列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iv) 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v) 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根据上交所上市规则第10.1.4条,上市公司与前述第(ii)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根据上交所上市规则第10.1.6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视同上市公司的关联人:(i) 根据与上市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上交所上市规则第10.1.3条或者上交所上市规则第10.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ii) 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上交所上市规则第10.1.3条或者上交所上市规则第10.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根据上述规定,中国南车与中国北车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合并不构成中国南车的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中国北车的关联交易。
七、本次合并不会导致实际控制人变更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中国南车的控股股东为南车集团,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国资委;中国北车的控股股东为北车集团,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国资委。本次合并实施完毕后,合并后新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仍为国务院国资委,因此,本次合并不会导致合并后新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八、本次合并不构成借壳上市
本次合并不会导致中国南车控制权变更,因此,本次合并不构成《重组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交易情形,即不构成借壳上市。
九、本次合并对于合并双方的影响
(一)本次合并对合并后新公司股权结构的影响
本次合并完成后,合并后新公司股份总数为27,288,758,333股,其中A股为22,917,692,293股,占股份总数的83.98%,H股为4,371,066,040股,占股份总数的16.02%,股本结构如下表所示:
中国南车 | 中国北车 | 合并后新公司 | ||||
股东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A股股东 | 11,779,000,000 | 85.34% | 10,126,083,903 | 82.60% | 22,917,692,293 | 83.98% |
其中:南车集团及其下属企业 | 7,889,406,857 | 57.15% | - | - | 7,889,406,857 | 28.91% |
北车集团及其下属企业 | - | - | 6,700,158,074 | 54.65% | 7,370,173,881 | 27.01% |
其他A股股东 | 3,889,593,143 | 28.18% | 3,425,925,829 | 27.95% | 7,658,111,555 | 28.06% |
H股股东 | 2,024,000,000 | 14.66% | 2,133,696,400 | 17.40% | 4,371,066,040 | 16.02% |
合计 | 13,803,000,000 | 100.00% | 12,259,780,303 | 100.00% | 27,288,758,333 | 100.00% |
(二)本次合并对合并后新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单位:万元
中国南车 | 中国北车 | 合并后新公司(备考) | ||||
2014年10月31日 | 2013年12月31日 | 2014年10月31日 | 2013年12月31日 | 2014年10月31日 | 2013年12月31日 | |
总资产 | 15,006,067 | 12,112,941 | 15,651,671 | 12,015,892 | 30,530,113 | 24,029,923 |
总负债 | 9,964,387 | 7,497,478 | 10,701,928 | 8,059,328 | 20,560,601 | 15,478,564 |
净资产 | 5,041,680 | 4,615,463 | 4,949,743 | 3,956,564 | 9,969,512 | 8,551,359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合计 | 3,975,444 | 3,655,990 | 4,772,339 | 3,778,034 | 8,728,127 | 7,415,524 |
资产负债率 | 66.40% | 61.90% | 68.38% | 67.07% | 67.35% | 64.41% |
2014年1-10月 | 2013年度 | 2014年1-10月 | 2013年度 | 2014年1-10月 | 2013年度 | |
营业收入 | 9,467,726 | 9,788,630 | 7,451,568 | 9,724,067 | 16,740,457 | 19,325,905 |
营业利润 | 649,807 | 505,303 | 526,904 | 482,614 | 1,176,690 | 972,818 |
利润总额 | 695,773 | 593,347 | 541,282 | 509,913 | 1,237,032 | 1,088,161 |
净利润 | 574,374 | 507,415 | 457,000 | 422,600 | 1,031,351 | 914,916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454,527 | 413,997 | 445,586 | 412,856 | 900,178 | 811,853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198,852 | 541,185 | -1,163,548 | 488,678 | N/A | N/A |
毛利率 | 21.28% | 17.24% | 19.42% | 17.62% | 20.47% | 17.27%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33 | 0.30 | 0.39 | 0.40 | 0.33 | 0.30 |
注:上述主要财务指标均已经审计。
十、本次合并的决策程序及报批程序
(一)本次合并已获得的授权、批准和核准
1、2014年12月29日~30日召开的中国南车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2、2014年12月29日~30日召开的中国北车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3、2015年1月20日召开的中国南车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4、2015年1月20日召开的中国北车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5、有关本次合并拟分别发送给中国南车H股股东和中国北车H股股东的通函已通过香港证监会执行人员的审查。
(二)本次合并尚需获得的授权、批准和核准
1、中国南车股东大会、A股类别股东会和H股类别股东会审议通过;
2、中国北车股东大会、A股类别股东会和H股类别股东会审议通过;
3、国务院国资委对本次合并的批准;
4、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合并涉及的相关事项的核准;
5、中国南车作为换股对价发行中国南车H股获得香港联交所的上市批准;
6、本次合并所必要的中国境内外反垄断申报的正式提交并通过审查;
7、香港证监会执行人员已授予清洗豁免且没有撤回或撤销该等授予,以及清洗豁免所有的条件(其中包括由出席中国南车股东大会的无利害关系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均已实现。
在上述程序全部履行完毕之前,不得实施本次合并,但在不影响本次合并效力的前提下,上述第6项可由合并双方适当豁免。
十一、本次合并中相关各方作出的重要承诺
承诺方 | 承诺事项 | 承诺主要内容 |
中国北车 | 关于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 将及时向中国南车提供本次合并相关信息,并保证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中国南车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北车集团 | 关于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 将及时向中国南车提供本次合并相关信息,并保证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中国南车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中国南车 | 关于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 将及时向中国北车提供本次合并相关信息,并保证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中国北车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南车集团 | 关于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 将及时向中国北车提供本次合并相关信息,并保证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中国北车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中国南车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关于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 保证本次合并的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本次合并因涉嫌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将暂停转让本人在中国南车拥有权益的股份 |
中国北车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关于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 保证本次合并的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本次合并因涉嫌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将暂停转让本人在中国北车拥有权益的股份 |
南车集团 |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 | 具体参见“第八章 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 -“一、同业竞争” |
北车集团 |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 | 具体参见“第八章 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 -“一、同业竞争” |
南车集团 | 关于规范关联交易 |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合并后新公司及其控股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理由存在的关联交易,本公司将继续履行本公司与中国南车签署并由合并后新公司承继的关联交易框架协议,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并后新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批准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关联交易价格的确定将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依照与无关联关系的独立第三方进行相同或相似交易时的价格确定。 |
北车集团 | 关于规范关联交易 |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合并后新公司及其控股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理由存在的关联交易,本公司将继续履行本公司与中国北车签署并由合并后新公司承继的关联交易框架协议,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并后新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批准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关联交易价格的确定将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依照与无关联关系的独立第三方进行相同或相似交易时的价格确定。 |
南车集团 | 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 | 本公司保证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方面与合并后新公司保持分开,并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不利用第一大股东地位违反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程序,干预合并后新公司经营决策,损害合并后新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保证不以任何方式占用合并后新公司及其控股企业的资金。 |
北车集团 | 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 | 本公司保证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方面与合并后新公司保持分开,并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不利用第二大股东地位违反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程序,干预合并后新公司经营决策,损害合并后新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保证不以任何方式占用合并后新公司及其控股企业的资金。 |
十二、本次合并对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安排
本次合并已采取或将采取如下措施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1、中国南车和中国北车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重组办法》等相关规定,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平地向所有投资者披露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本报告书摘要披露后,中国南车和中国北车将继续按照相关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地披露本次合并的进展情况。
2、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止造成二级市场股价波动,中国南车和中国北车在开始筹划本次交易时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并及时申请停牌。
3、严格执行内部批准程序
中国南车和中国北车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内部制度就本次交易采取严格的内部批准程序,本次交易在取得中国南车和中国北车各自的董事会批准后还需要取得各自的股东大会、A股类别股东会和H股类别股东会的批准(就中国北车H股类别股东会而言,以下情况视为中国北车H股股东通过决议:(i) 本次合并获得亲身或委任代表出席中国北车H股类别股东会的无利害关系中国北车H股股东所持表决权75%以上通过;且 (ii) 反对本次合并的票数不超过所有无利害关系中国北车H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中国南车和中国北车的股东大会将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将向各自的A股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A股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方式行使表决权。
4、根据《重组办法》,中国南车和中国北车已分别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和法律顾问对本次交易进行核查,中国南车和中国北车已聘请具有相关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中国南车和中国北车各自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和法律顾问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本次交易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和法律意见书。
5、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在提交中国南车和中国北车各自董事会讨论时,中国南车和中国北车各自的独立董事均就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6、本次交易中,通过赋予中国南车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以及中国北车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提供了对异议股东合法权益的保护。
十三、本次合并估值情况简要介绍
本次合并的换股比例系由合并双方在以相关股票于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的交易均价作为市场参考价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历史股价、经营业绩、市值规模等因素,经公平协商而定。
根据《重组办法》、26号准则等A股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为了给合并双方董事会提供参考,分析本次合并的定价是否公允、合理以及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中金公司就本次合并出具了《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关于中国南车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北车股份有限公司合并之估值报告》,长城证券就本次合并出具了《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中国南车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北车股份有限公司合并之估值报告》。中金公司与长城证券均认为,本次交易的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合并双方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况。
十四、其他事项
投资者可到指定网站(www.sse.com.cn)浏览合并报告书的全文及中介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三章重大风险提示
投资者在评价本次合并时,还应特别认真地考虑下述各项风险因素。
1、本次合并审批风险
本次合并已分别取得中国南车董事会和中国北车董事会审议批准,尚须获得中国南车和中国北车各自的股东大会、A股类别股东会和H股类别股东会审议通过,国务院国资委、中国证监会、香港联交所、商务部、境外反垄断审查机构及其他有权监管机构的批准、核准,以及获得香港证监会执行人员对有关事项授予的豁免。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上述待审批事项尚未完成。本次合并能否完成上述待审批事项,以及完成该等待审批事项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现金选择权相关风险
本次合并将赋予中国南车的异议股东和中国北车的异议股东以现金选择权。如本次合并方案未能获得中国南车或中国北车各自的股东大会、A股类别股东会或H股类别股东会或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或核准,导致本次合并最终不能实施,则中国南车的异议股东和中国北车的异议股东不能行使现金选择权。中国南车的异议股东和中国北车的异议股东须持续保留拟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票至现金选择权实施日,且在现金选择权有效申报期内进行申报,在有效申报期外进行的现金选择权申报均为无效。若中国南车的异议股东和中国北车的异议股东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时即期股价高于现金选择权价格,异议股东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将可能使其利益受损。此外,投资者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还可能丧失未来合并后新公司股价上涨的获利机会。
3、强制转股风险
本次合并需取得中国南车和中国北车各自的股东大会、A股类别股东会和H股类别股东会表决通过。中国南车和中国北车股东大会或类别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对各自公司全体股东具有约束力,包括在其各自股东大会或类别股东会上投反对票、弃权票或未出席股东大会或类别股东会也未委托他人代为表决的股东。在实施本次合并方案时,未有效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的中国北车股东所持股份及现金选择权提供方所持股份将按照确定的换股比例被强制转换为合并后新公司的新增股份。对于已经设定了质押、被司法冻结或存在法律法规限制转让的其他情形的中国北车股份,该等股份在换股时一律转换成合并后新公司的股份,原在中国北车股份上设置的质押、被司法冻结的状况或其他权利限制将在换取的相应的合并后新公司股份上继续有效。
4、债权债务转移风险
本次合并涉及中国北车债权债务的转移,其中债务的转移须取得债权人的同意,包括部分业务合同主体变更须取得合同对方的同意;如相关合同对方不同意合同主体变更,则可能导致一定的违约风险。合并双方将积极争取中国北车的债权人对于本次合并的同意,然而能否能取得全部债权人的同意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中国南车和中国北车将在各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合并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将应债权人的要求依法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尽管合并双方将积极向债权人争取对本次合并的谅解与同意,但仍然存在可能会有债权人要求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相关风险。
5、国内外市场竞争加剧风险
中国轨道交通装备制造行业未来将进一步加大开放力度。随着行业准入可能进一步放开和国外厂商利用技术输出渠道在零部件方面的渗透,合并后新公司面对国外领先的轨道交通装备制造商的竞争压力将逐步加大。在城轨地铁车辆领域,目前行业的国内外参与者数量较多,随着行业的发展,竞争将可能进一步加剧。并且,中国南车和中国北车本次合并后,双方共同的原有客户的可选供应商减少了一家,可能需要相应增加其他轨道交通装备制造商作为备选供应商,导致间接培育了合并后新公司的潜在竞争对手。
此外,伴随着国际化的步伐,合并后新公司在海外市场的参与程度将不断提高,将与国际竞争对手开展更多直接和频繁的业务竞争。如合并后新公司不能有效应对前述竞争,将可能影响公司业务发展,导致利润率水平降低和市场占有率的下滑。
6、内部整合风险
本次合并完成后,合并后新公司的业务范围和产品类型将大幅增加,且由于中国南车、中国北车各业务板块分布于不同的地理区域,涉及下属子公司较多,进一步增加了内部组织架构整合的复杂性,可能导致合并后新公司对采购、生产、销售等各项业务的整合到位需要一定时间;此外,中国南车和中国北车在合并前均拥有完整的人员编制,合并后新公司需要根据新的业务和管理架构进行人事整合,可能需要经历较长的过程。因此,合并后新公司在短期内实现采购、生产、销售、人事、管理等各方面的有效整合具有一定难度,协同效应的发挥可能在短期内无法达到预期。
7、股票价格波动风险
合并后新公司的股票价格不仅取决于合并后新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经营业绩,还受宏观经济周期、利率、资金供求关系等众多因素的影响,同时也会因国际、国内政治经济形势及投资者心理因素的变化而产生波动,因此,投资者在考虑投资合并后新公司股票时,应预计到前述各类因素可能带来的投资风险,并做出审慎判断。
8、财务风险
本次合并完成后,合并后新公司资产规模、负债规模均将大幅上升;流动比率及速动比率有所降低;同时资产负债率有所上升,2014年10月31日的资产负债率从交易前的66.40%上升至交易后的67.35%。合并后新公司面临一定的资本结构变化带来的整合风险。
第四章本次合并方案
一、本次合并的背景及目的
(一)本次合并的背景
1、全球轨道交通行业面临高铁经济蓬勃发展的最佳契机
近年来,全球主要经济体和众多发展中国家均公布了铁路(尤其是高速铁路)的发展规划,全球轨道交通市场正快速成长。中国国家领导人提出了加强“互联互通”及建设“一带一路”的战略构想,未来十年计划将对外相关投资1.2万亿美元。筹建丝路基金、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和金砖国家开发银行等举措,也将为亚太及全球发展中国家基础设施建设提供资金支持。全球轨道交通行业面临广阔的市场空间。
2、中国轨道交通“三网融合”蕴含巨大的市场空间
中国轨道交通经过近年的快速发展,已经具备了较好的基础,未来将以干线铁路、城际铁路网络和城市轨道交通系统 “三网融合”为发展目标,组成全国范围内完整的轨道交通网络。推进轨道交通“三网融合”将为整个轨道交通装备市场的增长带来新的机遇。
干线铁路方面,我国高铁营业里程在2013年底达到11,028公里,2008-2013年复合增长率达到75%;根据国家干线铁路规划,高速铁路还将继续保持快速增长。
城际铁路网络方面,截至2014年底,各城市群规划城际铁路总里程超过2万公里,其中预计2016-2020年竣工里程有望达到1.2万公里,为城际铁路专用动车组带来巨大的市场需求增量。
城市轨道交通系统方面,截至2014年底,全国共有37个城市的建设规划获批准,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进入高峰期,城轨地铁装备市场同样也面临广阔的发展空间。
(二)本次合并的目的
在国内外轨道交通市场快速发展的背景下,中国南车、中国北车作为我国轨道交通装备制造业领军企业和全球重要的轨道交通装备制造商及解决方案提供商,拟通过本次合并进行重组整合,以提升合并后新公司的业务规模,增强盈利能力,打造以轨道交通装备为核心,跨国经营、全球领先的大型综合性产业集团,进而提升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合并将主要从以下三方面推动上述战略目标的实现:
1、提升国际化
合并后新公司将把握全球轨道交通市场快速发展的历史机遇,扩大全球市场份额,加快国际化进程。着力统一布局海外投资,避免资源浪费,提高投资效率;整合海外销售队伍,制定统一的海外市场拓展战略,集中力量在国际竞争中获得更加有利的地位;统一品牌形象,集中双方优势参与国际竞争。
2、增强协同性
合并双方将在研发、生产、采购、销售等领域充分发挥协同效应,实现资源合理配置,提升公司整体实力。通过统筹研发资源,构建可持续发展的研发体系,融合双方优势技术,加速实现核心技术突破;优化产品体系,实现产品的谱系化、标准化和模块化,为客户创造更大价值;实现生产基地专业化、地域化分工,统筹规划未来投资,提高生产和投资效率;实现供应体系、销售体系全球整合,充分挖掘规模效应和协同效应。
3、拓展多元化
合并后新公司将利用轨道交通装备板块的既有资源促进新产业发展,实现业务多元化发展,提高公司抗风险能力。
二、本次合并的具体方案
(一)合并双方
本次合并的合并双方为中国南车和中国北车。
(二)合并方式
中国南车与中国北车按照“坚持对等合并、着眼未来、共谋发展,坚持精心谋划、稳妥推进、规范操作”的合并原则,技术上采取中国南车吸收合并中国北车的方式进行合并,即中国南车向中国北车全体A股换股股东发行中国南车A股股票、向中国北车全体H股换股股东发行中国南车H股股票,并且拟发行的A股股票将申请在上交所上市流通,拟发行的H股股票将申请在香港联交所上市流通,中国北车的A股股票和H股股票相应予以注销。合并后新公司同时承继及承接中国南车与中国北车的全部资产、负债、业务、人员、合同、资质及其他一切权利与义务。合并后新公司将采用新的公司名称和组织机构代码、股票简称和代码、法人治理结构、战略定位、组织架构、管理体系、公司品牌等(其中股票简称和代码的变更取决于可操作性的进一步论证),从而实现双方的对等合并。本次合并应具有《公司法》规定的效力并应当符合香港上市规则和香港收购合并守则的规定。
其中,就合并后新公司的名称,合并双方初步拟定中文名称: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中文简称:中国中车;英文名称:CRRC Corporation Limited;英文简称:CRRC。合并后新公司的名称最终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及香港公司注册处核准登记的名称为准。
(三)换股对象
本次合并中,换股对象为换股实施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中国北车的全体股东。
(四)换股价格和比例
本次合并中,中国南车和中国北车的A股和H股拟采用同一换股比例进行换股,以使同一公司的所有A股股东和H股股东获得公平对待,从而同一公司的不同类别股东持有股比的相对比例在合并前后保持不变。本次合并的具体换股比例为1:1.10,即每1股中国北车A股股票可以换取1.10股中国南车将发行的中国南车A股股票,每1股中国北车H股股票可以换取1.10股中国南车将发行的中国南车H股股票。
上述换股比例系由合并双方在以相关股票于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的交易均价作为市场参考价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历史股价、经营业绩、市值规模等因素,经公平协商而定。具体而言,中国南车A股和H股的市场参考价分别为5.63元/股和7.32港元/股;中国北车A股和H股的市场参考价分别为5.92元/股和7.21港元/股;根据该等参考价并结合前述换股比例,中国南车的A股股票换股价格和H股股票换股价格分别确定为5.63元/股和7.32港元/股,中国北车的A股股票换股价格和H股股票换股价格分别确定为6.19元/股和8.05港元/股。
中国北车换股股东取得的中国南车A股股票或H股股票应当为整数,如其所持有的中国北车A股股票按换股比例可获得的中国南车A股股票的数额不是整数,则按照其小数点后尾数大小排序,每一位A股换股股东依次送一股,直至实际换股数与计划发行股数一致。如遇尾数相同者多于余股时则采取计算机系统随机发放的方式,直至实际换股数与计划发行股数一致。H股换股的零碎股处理方法与前述A股换股的零碎股处理方法相同。
如中国北车股东所持有的中国北车A股股票或者H股股票存在权利限制,则该等股票将在换股时全部被相应转换为中国南车发行的A股股票或者H股股票,原在该等中国北车股票上设置的权利限制将在换股后的中国南车相应股票之上继续有效。
(五)中国南车异议股东的保护机制
为充分保护中国南车股东的利益,中国南车同意赋予其异议股东以现金选择权。有权行使现金选择权的中国南车A股异议股东,可就其有效申报的每一股中国南车A股股份,在现金选择权实施日,根据《合并协议》的有关内容,获得由现金选择权提供方按照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中国南车的A股股票交易均价,即每股5.63元支付的现金对价,同时,异议股东将相对应的股份过户到现金选择权提供方名下。有权行使现金选择权的中国南车H股异议股东,可就其有效申报的每一股中国南车H股股份,在现金选择权实施日,根据《合并协议》的有关内容,获得由现金选择权提供方按照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中国南车的H股股票交易均价,即每股7.32港元支付的现金对价,同时,异议股东将相对应的股份过户到现金选择权提供方名下。
中国南车将安排相关A股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提供方、相关H股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提供方,以上述现金对价分别收购中国南车异议股东要求售出的中国南车A股股份和H股股份。在此情况下,该等中国南车异议股东不应再向中国南车或任何同意本次合并的中国南车的股东主张现金选择权。
中国南车异议股东行使现金选择权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就中国南车A股股东而言,在中国南车审议本次合并的股东大会和A股类别股东会上就关于本次合并方案的相关议案和就关于本次合并双方签订合并协议的相关议案表决时均投出有效反对票;就中国南车H股股东而言,在中国南车审议本次合并的股东大会和H股类别股东会上就关于本次合并方案的相关议案和就关于本次合并双方签订合并协议的相关议案表决时均投出有效反对票;(2)自适用于该类别股东的中国南车审议本次合并的股东大会、类别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起,作为有效登记在中国南车股东名册上的股东,持续保留拟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票至现金选择权实施日;(3)在现金选择权申报期内成功履行相关申报程序。
持有以下股份的中国南车异议股东无权就其所持股份主张行使现金选择权:(1)存在权利限制的中国南车股份;(2)其合法持有人已向中国南车承诺放弃现金选择权的股份;(3)中国南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中国南车股份;(4)其他根据适用法律不得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份。
如果《合并协议》规定的生效或实施条件未能全部满足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本次合并不能实施,则中国南车异议股东无权行使现金选择权。
中国南车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的详细安排(包括但不限于现金选择权实施日,现金选择权的申报、结算和交割等)由中国南车与现金选择权提供方协商一致后确定,并依据法律、法规以及上交所的规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中国南车A股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提供方为国投公司或其境内全资下属公司及国新公司或其境内全资下属公司。中国南车H股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提供方为国投公司或其境外全资下属公司及国新公司或其境外全资下属公司。
(六)中国北车异议股东的保护机制
为充分保护中国北车异议股东利益,中国北车将赋予其异议股东以现金选择权。有权行使现金选择权的中国北车A股异议股东,可以就其有效申报的每一股中国北车A股股份,在现金选择权实施日,根据《合并协议》的有关内容,获得由现金选择权提供方按照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中国北车的A股股票交易均价,即每股5.92元支付的现金对价,同时,异议股东将相对应的股份过户到现金选择权提供方名下。有权行使现金选择权的中国北车H股异议股东,可以就其有效申报的每一股中国北车H股股份,在现金选择权实施日,根据《合并协议》的有关内容,获得由现金选择权提供方按照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中国北车的H股股票交易均价,即每股7.21港元支付的现金对价,同时,异议股东将相对应的股份过户到现金选择权提供方名下。本次合并中,中国北车的A股股票换股价格和H股股票换股价格分别确定为6.19元/股和8.05港元/股,与中国北车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价格存在差异的原因是,考虑到中国北车换股股东在换股完成后将持有合并后新公司的股票,需承担股票价格波动等若干风险,因此,中国北车换股价格相比中国北车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的A股股票交易均价和H股股票交易均价存在溢价,即与中国北车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价格存在差异。
中国北车将安排相关A股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提供方、相关H股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提供方,以上述现金对价分别收购中国北车异议股东要求售出的中国北车的A股股份和H股股份。在此情况下,该等中国北车异议股东不应再向中国北车或任何同意本次合并的中国北车的股东主张现金选择权。
于换股实施日,换股实施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中国北车全体股东持有的中国北车股票,包括未申报、无权申报或无效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的中国北车股东持有的中国北车股票,以及现金选择权提供方因提供现金选择权而持有的中国北车股票,将全部按上述规定的换股比例分别转换为中国南车为本次合并发行的A股股票或者H股股票。
中国北车异议股东行使现金选择权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就中国北车A股股东而言,在中国北车审议本次合并的股东大会和A股类别股东会上就关于本次合并方案的相关议案和就关于本次合并双方签订合并协议的相关议案表决时均投出有效反对票;就中国北车H股股东而言,在中国北车审议本次合并的股东大会和H股类别股东会上就关于本次合并方案的相关议案和就关于本次合并双方签订合并协议的相关议案表决时均投出有效反对票;(2)自适用于该类股东的中国北车审议本次合并的股东大会、类别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起,作为有效登记在中国北车股东名册上的股东,持续保留拟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票至现金选择权实施日;(3)在现金选择权申报期内成功履行相关申报程序。
持有以下股份的中国北车异议股东无权就其所持股份主张行使现金选择权:(1)存在权利限制的中国北车股份;(2)其合法持有人已向中国北车承诺放弃现金选择权的股份;(3)中国北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中国北车股份;(4)其他根据适用法律不得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份。
如果《合并协议》规定的生效或实施条件未能全部满足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本次合并不能实施,则中国北车异议股东无权行使现金选择权。
现金选择权的详细安排(包括但不限于现金选择权实施日,现金选择权的申报、结算和交割等)由中国北车与现金选择权提供方协商一致后确定,并依据法律、法规以及上交所的规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中国北车A股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提供方为国投公司或其境内全资下属公司及国新公司或其境内全资下属公司。中国北车H股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提供方为国投公司或其境外全资下属公司及国新公司或其境外全资下属公司。
(七)本次合并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及债权人保护的相关安排
合并双方将按照中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向各自的债权人发出有关本次合并事宜的通知和公告,并将依法按照各自债权人的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就合并双方尚在存续期的超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公司债,双方将分别组织召开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会议及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本次合并事宜。双方所有未予偿还的债务、尚须履行的义务、责任在交割日后将由合并后新公司承担。
(八)本次合并涉及的相关资产过户或交付的安排
自交割日起,中国南车和中国北车的全部资产(包括其直接投资之全部公司的股权)、负债、业务、资质、人员、合同及其他一切权利和义务将由合并后新公司享有和承担。
(九)员工安置
本次合并完成后,中国南车和中国北车全体员工的劳动合同由合并后新公司继续履行。
(十)利润分配及滚存利润安排
在交割日之前,合并双方均不得进行任何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截至交割日的合并双方滚存未分配利润将由合并后新公司的全体股东共同享有。本次合并完成后,合并后新公司将综合中国南车与中国北车2014年度净利润、现金流等因素,统筹考虑并安排2014年度利润分配事宜。
三、本次合并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合并中,合并一方2013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占另一方同期经审计的资产总额的比例50%以上,合并一方2013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净额占另一方同期经审计的资产净额的比例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合并一方2013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另一方同期经审计的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50%以上,按照《重组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本次合并对合并双方均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四、本次合并不构成关联交易
根据上交所上市规则第10.1.3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i)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ii) 由上述第(i)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iii) 由上交所上市规则第10.1.5条所列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iv) 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v) 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根据上交所上市规则第10.1.4条,上市公司与前述第(ii)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根据上交所上市规则第10.1.6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视同上市公司的关联人:(i) 根据与上市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上交所上市规则第10.1.3条或者上交所上市规则第10.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ii) 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上交所上市规则第10.1.3条或者上交所上市规则第10.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根据上述规定,中国南车与中国北车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合并不构成中国南车的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中国北车的关联交易。
五、本次合并不构成借壳上市
本次合并不会导致中国南车控制权变更,因此,本次合并不构成《重组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交易情形,即不构成借壳上市。
六、本次交易的决策过程和批准情况
(一)本次交易已获得的授权、批准和核准
1、2014年12月29日~30日召开的中国南车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2、2014年12月29日~30日召开的中国北车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3、2015年1月20日召开的中国南车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4、2015年1月20日召开的中国北车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5、有关本次合并拟分别发送给中国南车H股股东和中国北车H股股东的通函已通过香港证监会执行人员的审查。
(二)本次交易尚需获得的授权、批准和核准
1、 中国南车股东大会、A股类别股东会和H股类别股东会审议通过;
2、 中国北车股东大会、A股类别股东会和H股类别股东会审议通过;
3、 国务院国资委对本次合并的批准;
4、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合并涉及的相关事项的核准;
5、 中国南车作为换股对价发行中国南车H股获得香港联交所的上市批准;
6、 本次合并所必要的中国境内外反垄断申报的正式提交并通过审查;
7、 香港证监会执行人员已授予清洗豁免且没有撤回或撤销该等授予,以及清洗豁免所有的条件(其中包括由出席中国南车股东大会的无利害关系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均已实现。
在上述程序全部履行完毕之前,不得实施本次合并,但在不影响本次合并效力的前提下,上述第6项可由合并双方适当豁免。
七、本次合并对合并双方的影响
(一)本次合并对合并后新公司股权结构的影响
本次合并完成后,合并后新公司股份总数为27,288,758,333股,其中A股为22,917,692,293股,占股份总数的83.98%,H股为4,371,066,040股,占股份总数的16.02%,股本结构如下表所示:
中国南车 | 中国北车 | 合并后新公司 | ||||
股东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A股股东 | 11,779,000,000 | 85.34% | 10,126,083,903 | 82.60% | 22,917,692,293 | 83.98% |
其中:南车集团及其下属企业 | 7,889,406,857 | 57.15% | - | - | 7,889,406,857 | 28.91% |
北车集团及其下属企业 | - | - | 6,700,158,074 | 54.65% | 7,370,173,881 | 27.01% |
其他A股股东 | 3,889,593,143 | 28.18% | 3,425,925,829 | 27.95% | 7,658,111,555 | 28.06% |
H股股东 | 2,024,000,000 | 14.66% | 2,133,696,400 | 17.40% | 4,371,066,040 | 16.02% |
合计 | 13,803,000,000 | 100.00% | 12,259,780,303 | 100.00% | 27,288,758,333 | 100.00% |
(二)本次合并对合并后新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单位:万元
中国南车 | 中国北车 | 合并后新公司(备考) | ||||
2014年10月31日 | 2013年12月31日 | 2014年10月31日 | 2013年12月31日 | 2014年10月31日 | 2013年12月31日 | |
总资产 | 15,006,067 | 12,112,941 | 15,651,671 | 12,015,892 | 30,530,113 | 24,029,923 |
总负债 | 9,964,387 | 7,497,478 | 10,701,928 | 8,059,328 | 20,560,601 | 15,478,564 |
净资产 | 5,041,680 | 4,615,463 | 4,949,743 | 3,956,564 | 9,969,512 | 8,551,359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合计 | 3,975,444 | 3,655,990 | 4,772,339 | 3,778,034 | 8,728,127 | 7,415,524 |
资产负债率 | 66.40% | 61.90% | 68.38% | 67.07% | 67.35% | 64.41% |
2014年1-10月 | 2013年度 | 2014年1-10月 | 2013年度 | 2014年1-10月 | 2013年度 | |
营业收入 | 9,467,726 | 9,788,630 | 7,451,568 | 9,724,067 | 16,740,457 | 19,325,905 |
营业利润 | 649,807 | 505,303 | 526,904 | 482,614 | 1,176,690 | 972,818 |
利润总额 | 695,773 | 593,347 | 541,282 | 509,913 | 1,237,032 | 1,088,161 |
净利润 | 574,374 | 507,415 | 457,000 | 422,600 | 1,031,351 | 914,916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454,527 | 413,997 | 445,586 | 412,856 | 900,178 | 811,853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198,852 | 541,185 | -1,163,548 | 488,678 | N/A | N/A |
毛利率 | 21.28% | 17.24% | 19.42% | 17.62% | 20.47% | 17.27%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33 | 0.30 | 0.39 | 0.40 | 0.33 | 0.30 |
注:上述主要财务指标均已经审计。
中国南车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北车股份有限公司
合并双方
中国南车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北车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南车独立财务顾问:■
中国北车独立财务顾问:■
2015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