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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经理是公司经营结果最终承担者吗
    2015-01-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刘贤方
      □刘贤方

      在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中,所有者与经营者表现为代理关系。经验告诉我们,为了提高管理效益,授权必须明确,并且权责挂钩,绩效挂钩,更要有完善的监控体系——西方经济学认为,人都是私利的追求者,所以公司必须建立有效的监控机制,以确保代理人服务于股东的根本利益。

      我担任某家创业公司的顾问,因为这家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都是我学生,很能干的年轻人。公司自成立后发展迅速,业务已扩张到海外。但是,近来他俩在经营中却常发生分歧。

      是谁在承担结果?

      我发现问题出在总经理那里。他认为,他身为公司高管应不受干预地从事营运,因为“是我在对结果负责”。但我却对此提出异议:你并不是结果承担者。何谓承担结果?古代大将带兵出征,写下军令状,若不成功,便提着头来见,那是承担结果。诸葛亮挥泪斩马谡,因为马谡立下了军令状但却最终打了败仗。在今天的商业世界,若向银行借一千万,银行要抵押,你拿出两千万房产做抵押,签字画押,到时还不了钱就以资抵债,那也是承担结果。由此推理,高管若要承担结果,那就得是押上自家资产,然后再天高任鸟飞、海阔凭鱼跃。那当然不是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下的企业管理模式。既然是股东而不是职业经理人承担结果,那董事长作为股东代表,当然就有权干预企业的经营。

      代理关系的核心

      在现代公司治理结构(Corporate Governance)中,所有者与经营者表现为一种代理关系(Agent Relationship)。在这种关系中,甲方为主人(Principal),乙方为代理(Agent),甲方把某些任务委托给乙方,并授予必要权利,以代其行职,并为此提供相应报酬。这种代理关系在现代社会中广泛存在,如买房人与中介,投资人与基金经理,学校与招生中介等等。公司的高管也是代理人,由股东的授权而获得经营权,通过经营为股东服务。

      但公司所有者并不能为所欲为地授权,得从股东利益出发考虑如何授权、授予多大程度的权、在哪些方面授权。这就是管理学的研究范畴。经验告诉我们,为了提高管理效益,授权必须明确,并且权责挂钩,绩效挂钩,更要有完善的监控体系——西方经济学认为,人都是私利的追求者,所以公司必须建立有效的监控机制,以确保代理人服务于股东的根本利益。也正因为此,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也就催生了代理成本(Agent Cost)。近年来媒体披露出不少的国企高管腐败案,有些甚至是塌方性的腐败,造成了国有资产的巨大损失,根本原因恰在于监控机制被严重弱化了。

      执行力所在

      代理关系的各种形式是特定的文化环境,行业特征及公司历史的产物。事实证明,授权范围的明确,各方在其职权范围的各行其是,互不跨越底线,能获得最好的效果。今天早已不是“将在外君命有所不受”的年代。古时候通讯手段落后,官方通讯要靠驿站,所谓的“八百里加急”已达到了速度的极致。唐天宝14年11月9日,安禄山在范阳起兵造反,唐玄宗当时身在西安华清宫,两地相隔3000里,六日后才获知,消息传播速度是每天500里。故而在那个时代,朝廷命官在外,面对紧急状况需要当机立断,所以也才有尚方宝剑,那是皇上赐予、允许先斩后奏。而在通讯技术发达的今天,天涯咫尺间,距离不再是沟通的障碍,请示汇报变得很容易,使执行力得以全面提高。

      以上讨论的原意,是为协调某公司的上层关系,但所涉却是发生在很多企业经营中的问题,我也认为西方管理学对此存在认识上的误区,这就是为什么美国在公司治理中出现种种丑闻的原因,故将此作为一个案例来讨论。

      (作者系美国纽约理工大学(NYIT)商学院院长、终身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