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股证券代码:601818 A股证券简称:光大银行 公告编号:临2015—002 H股证券代码:6818 H股证券简称:中国光大银行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简述交易风险
经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信贷审批委员会第48次会议于2015年1月9日审议批准,同意为光大幸福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幸福租赁”)核定10亿元综合授信额度,品种为流动资金贷款,仅可串用为租赁保理额度,期限36个月,担保方式为应收账款质押或租赁资产抵押。本次授信的定价依据市场原则进行,授信条件不优于本公司现有授信的其他可比非关联租赁公司。该笔交易为本公司的正常授信业务,对本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无重大影响。
●需提请投资者注意的其他事项:无
一、关联交易概述
经本公司信贷审批委员会第48次会议于2015年1月9日审议批准,同意为光大幸福租赁核定10亿元综合授信额度,品种为流动资金贷款,仅可串用为租赁保理额度,期限36个月,担保方式为应收账款质押或租赁资产抵押。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光大幸福租赁的实际控制人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光大集团”)是对本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主要股东,因此光大幸福租赁为本公司的关联方,本次交易构成本公司的关联交易。
至本次关联交易为止,过去12个月内本公司与同一关联人或与不同关联人之间交易类别相关的关联交易未达到3000万元以上且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
二、关联方介绍
(一)关联方关系介绍
光大幸福租赁的实际控制人光大集团是对本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主要股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光大幸福租赁为本公司的关联方。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光大幸福租赁成立于2014年9月29日,注册资本10亿元,企业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由光大金融投资有限公司出资50%,幸福航空控股有限公司出资40%,荆门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出资10%,其注册地址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正定路530号A5集中辅助区三层106室,主要办公地点为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210号二十一世纪中心大厦803室,法定代表人为梅键,经营范围为:融资租赁业务;租赁业务;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从事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
光大幸福租赁为成立时间不足一年的新建企业,尚无可披露的最近一年主要财务指标,其实际控制人光大集团截至2013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合并资产为6,658,801.81万元,合并负债为4,640,254.63万元,合并所有者权益为2,018,547.18万元,合并利润总额为199,228.08万元,合并现金净流量为-95,496.71万元。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标的
本次关联交易的名称和类别为向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
(二)关联交易价格确定的一般原则和方法
本次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市场原则进行,授信条件不优于本公司现有授信的其他可比非关联租赁公司;本公司对光大幸福租赁的授信按一般商业条款进行。
四、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履约安排
本次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为本公司给予光大幸福租赁10亿元综合授信额度,品种为流动资金贷款,仅可串用为租赁保理额度,期限36个月,担保方式为应收账款质押或租赁资产抵押。
本次关联交易经本公司信贷审批委员会审议批准并报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备案后,本公司将按照对客户授信一般商业条款与光大幸福租赁签署具体协议。
五、本次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本公司的影响
本公司作为上市的商业银行,本次关联交易为本公司的正常授信业务,对本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无重大影响。
六、本次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根据有关规定,本次交易的授信额度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0.5%以上,需由本公司信贷审批委员会批准后报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备案,并及时公告。因交易金额不足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1%,本次关联交易不需要本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也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2015年1月9日本公司信贷审批委员会第48次会议审议批准了本次关联交易,2015年1月22日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对本次关联交易完成了备案。本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发表了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请见本公告附件。
七、附件
(一)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声明
(二)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月24日
附件1: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声明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作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的独立董事,我们对2015年1月16日本行信贷审批委员会提交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申请备案的《关于我行与光大幸福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报告》进行了审阅,同意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对该关联交易事项备案。
独立董事:
张新泽 乔志敏 谢 荣 霍霭玲
附件2: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作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的独立董事,我们对本行信贷审批委员会于2015年1月16日提交的《关于我行与光大幸福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报告》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行对光大幸福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进行授信的事项属于本行日常业务经营中的合理交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交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照市场公允价格进行,符合本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本行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本行本期及未来的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也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2、本行对光大幸福国际租赁有限进行授信的事项已经2015年1月9日本行信贷审批委员会第48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已向本行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报备,本次关联交易已经依法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审批程序。
独立董事:
张新泽 乔志敏 谢 荣 霍霭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