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B7版)
本公司将遵循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原则,使公司偿债能力、募集资金使用等情况受到债券持有人和债券受托管理人的监督,防范偿债风险。本公司将按《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重大事项信息披露。
6、本公司承诺
根据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决议和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在出现预计不能按时偿付债券本息或者到期未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时,本公司承诺将至少采取以下措施,切实保障债券持有人利益:
1、不向股东分配利润;
2、暂缓重大对外投资、收购兼并等资本性支出项目的实施;
3、调减或停发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和奖金;
4、主要责任人不得调离。
三、违约责任及解决措施
当本公司未按时支付本次债券的本金、利息和/或逾期利息,或发生其他违约情况时,债券受托管理人将依据《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代表债券持有人向本公司进行追索。如果债券受托管理人未按《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履行其职责,债券持有人有权直接依法向本公司进行追索,并追究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违约责任。
本公司承诺按照本期债券基本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债券利息及兑付债券本金,如果本公司不能按时支付利息或在本期债券到期时未及时兑付本金,对于逾期未付的利息或本金,公司将根据逾期天数按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上浮20%向债券持有人支付逾期利息。
第七节 债券跟踪评级安排说明
根据监管部门和联合信用对跟踪评级的有关要求,联合信用将在本次债券存续期内,每年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年报后2个月内对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进行一次定期跟踪评级,并在本次债券存续期内根据有关情况进行不定期跟踪评级。
盛屯矿业应按联合信用跟踪评级资料清单的要求,提供有关财务报告以及其他相关资料。盛屯矿业如发生重大变化,或发生可能对信用等级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应及时通知联合信用并提供有关资料。
联合信用将密切关注盛屯矿业的经营管理状况及相关信息,如发现盛屯矿业或本次债券相关要素出现重大变化,或发现其存在或出现可能对信用等级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时,联合信用将落实有关情况并及时评估其对信用等级产生的影响,据以确认或调整本次债券的信用等级。
如盛屯矿业不能及时提供上述跟踪评级资料及情况,联合信用将根据有关情况进行分析并调整信用等级,必要时,可公布信用等级暂时失效,直至盛屯矿业提供相关资料。
跟踪评级结果将在联合信用评级网(www.lianhecreditrating.com.cn)公布,并同时报送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等。
第八节 债券担保情况
本次债券无担保。
第九节 发行人近三年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况的说明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公告之日,发行人最近三年在所有重大方面不存在违反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
第十节 募集资金的运用
本次债券发行规模为4.5亿元,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补充公司营运资金和调整公司债务结构(包括但不限于偿还银行贷款)。
第十一节 其他重要事项
截至2014年6月30日,本公司担保余额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 | 2014年6月30日 |
对外担保余额合计(A)(不包括对子公司的担保) | 0 |
对子公司担保余额合计(B) | 32,503.74 |
担保总额(A+B) | 32,503.74 |
担保总额占公司净资产的比例 | 9.22% |
截至2014年6月30日,除对子公司提供担保外,公司对外担保余额合计为0,公司对子公司担保余额合计为32,503.74万元,担保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比例为9.22%。
一、重大未决诉讼或仲裁
截至2014年6月30日,本公司无重大未决诉讼或仲裁事项。
二、关于贵州华金办理采矿权证书的进展
2014年3月7日,公司控股股东深圳盛屯集团有限公司对贵州华金采矿证办理事项做出承诺,承诺内容包括:“2014年9月30日前将丫他采矿权证(证号:C5200002011124120121559)生产规模由15万吨/年扩大至18万吨/年。2014年9月30日前将板其采矿权证(证号:C5200002011124120121558)生产规模由3万吨/年扩大至12万吨/年。在2015年9月30日前完成丫他探矿权证(证号:T52520081102017841)转换成采矿权证的手续,生产规模为6万吨/年。……如贵州华金未按期完成前述工作,则盛屯集团将以现金方式向盛屯矿业做出补偿。”
截至募集书签署日,贵州华金未按期完成丫他、板其采矿证扩证工作,盛屯集团将以现金方式向盛屯矿业做出补偿。
在未变更完成期间,贵州华金拥有的丫他、板其矿区生产规模将局限于现有水平,因此其业绩释放速度将慢于预期。报告期内,贵州华金尚未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贵州华金采矿证的办理不影响募集书中披露的发行人偿债指标、偿债计划及保障措施。
三、其他
2013年3月21日,湖北营润矿山建设有限公司在承建的埃玛矿业矿井施工时,3名矿工由于违规操作,吸入炮烟中毒窒息死亡。盟安监局调查后认为,事故的直接原因是3名矿工安全意识淡薄,进入通风不良的独头工作面作业时未启动风机通风,违章冒险作业。由于3名直接责任人在事故中已经丧生,盟安监局对事故责任方湖北营润矿山建设有限公司进行了处罚,同时对事故发生单位埃玛矿业也处以了20万元的罚款。
经保荐机构核查,导致本次安全生产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埃玛矿业的工程承包方违章作业,3名矿工系事故直接责任人,湖北营润矿山建设有限公司系事故直接责任方。事后埃玛矿业加强了矿井通风管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以及外委施工队伍的安全管理,未再因安全生产问题受到主管部门的处罚。
根据兴安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4年8月20日出具的《证明》:“兴安埃玛矿业有限公司(注册号1522221000002722)自2010年1月1日至本证明出具日,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截止本证明出具之日,兴安埃玛矿业有限公司已经依法办理了全部安全生产审批手续,取得了安全生产许可证书;不存在影响以后生产经营的风险和障碍;不存在会被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和风险。
保荐机构认为,埃玛矿业2013年因安全生产事故受到行政处罚对本次发行公司债券不构成实质性不利影响。
2014年12月10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不超过439,694,656股(含),发行对象不超过十名,发行价格不低于6.55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28.80亿元,扣除发行费用后拟全部用于 “增资盛屯保理,拓展金属行业商业保理业务”、“增资盛屯融资租赁,拓展金属行业设备融资租赁业务”、“增资盛屯金属,拓展金属产业供应链金融业务”、“增资盛屯黄金租赁、埃玛黄金租赁,拓展黄金租赁业务”以及“投资金属产业链金融服务综合信息化平台项目”。详细发行预案请参见公司公告。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之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逐项审议,尚需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方可实施。
保荐机构认为,盛屯矿业拟实施的非公开发行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方可实施。实施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导致主营业务变更;不会对公司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总资产及净资产规模将相应提升;不会导致公司增加负债,有利于降低公司的资产负债率,降低公司的财务风险,提高公司的偿债能力。综上,本次公告非公开发行预案对本次公司债券的发行上市及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不构成重大影响。
第十二节 有关当事人
一、发行人
名称: | 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陈东 |
住所: | 厦门市翔安区双沪北路1号之2二楼 |
电话: | 0592-5891693 |
传真: | 0592-5891699 |
邮政编码: | 361103 |
联系人: | 邹亚鹏 |
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名称: |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黄耀华 |
住所: |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6-17层 |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12号阳光大厦9层 |
电话: | 010-88366060 |
传真: | 010-88366650 |
邮政编码: | 100044 |
项目主办人: | 高明、丁笑、郑侠 |
项目经办人: | 张洋、马司鼎 |
三、联席主承销商
名称: |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李玮 |
住所: | 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证券大厦 |
办公地址: | 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证券大厦 |
电话: | 0531-68889202 |
传真: | 0531-68889222 |
邮政编码: | 250001 |
项目主办人: | 王承军、杨洁、樊黎明 |
项目经办人: | 蔺小强 |
四、发行人律师
名称: |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
负责人: | 彭雪峰 |
住所: | 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9号侨福芳草地D座7层 |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9号侨福芳草地D座7层 |
电话: | 010-58137799 |
传真: | 010-58137788 |
邮政编码: | 100007 |
经办律师: | 平云旺、段晓波 |
五、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 北京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法定代表人: | 张先云 |
住所: | 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甲43号1号楼1-24 |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甲43号金运大厦B座16层 |
电话: | 010-62222126 |
传真: | 010-62279276 |
邮政编码: | 100044 |
注册会计师: | 戴波、李朝辉 |
六、资信评级机构
名称: | 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吴金善 |
住所: | 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北道38号爱俪园公寓508 |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号PICC大厦1201室 |
电话: | 022-58356998 |
传真: | 022-58356989 |
邮政编码: | 100022 |
经办人: | 张兆新、刘晓亮、高鑫磊 |
七、主承销商收款银行
收款单位: |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开户银行: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营业部 |
银行账户: | 338010100100011816 |
电话: | 0755-82989465 |
传真: | 0755-82989467 |
联系人: | 陈焕谦 |
八、公司债券申请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名称: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法定代表人: | 黄红元 |
住所: | 上海市浦东南路528号 |
电话: | 021-68808888 |
传真: | 021-68807813 |
邮政编码: | 200120 |
九、公司债券登记机构
名称: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高斌 |
住所: | 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 |
办公地址: | 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6楼 |
电话: | 021-38874800 |
传真: | 021-58754185 |
邮政编码: | 200120 |
第十三节 备查文件
除本上市公告书披露的资料外,备查文件如下:
一、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4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及摘要;
二、发行人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三、关于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上市的发行保荐书;
四、关于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2014年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
五、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
六、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发行的文件;
七、其他有关上市申请文件。
投资者可到前述发行人或保荐机构住所地查阅本上市公告书全文及上述备查文件。
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15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