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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的公告
    2015-01-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395 证券简称:盘江股份 编号:临2015-003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起诉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第三被告

      ●涉案的金额:67,124,643.19元(其中:工程款及利息65,768,263.90元;保证金及利息1,356,379.29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目前案件尚未正式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和期后损益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规定及时披露案件的进展情况。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5年1月28日收到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签发的(2015)黔高民初字第14号《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受理原告贵州正业工程技术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贵州首黔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一被告”或“首黔公司”)、贵州首钢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二被告”)、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三被告”)、贵州黔桂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第四被告”)、首钢水城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第五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第二被告、第三被告、第四被告和第五被告均为第一被告的股东,其中:第三被告(本公司)持有第一被告25%的股权。

      二、诉讼的内容及其理由

      (一)诉讼事实和理由

      2010年5月10日,第一被告与原告签订《贵州首黔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一期一步200万t/a焦化项目地基处理及场平工程总承包(EPC)合同》[合同编号:首黔总承合字(2010)01号],原告以总承包(EPC)方式承建第一被告位于贵州省盘县鸡场坪乡的“一期一步200万t/a焦化项目地基处理及场平工程”。

      双方在总承包合同中约定:工程内容:一期一步焦化子项场平工程设计、施工(含场平、边坡挡护、地基处理、排水系统);合同总价:固定不变含税价1.8318亿元(不包括业主委托的第三方检测费;工程建设监理费;施工图审查费;工程竣工决算审计费),因变更发生工程量的增减,施工费累计增减在正负3%之内的不予调整,之外的予以调整,因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除外;质量标准:合格;付款:签订合同后30天内支付合同总价的5%作为预付款,工程进度款按每月工程进度的80%支付,余款经竣工结算、审计后90天内支付,若逾期付款,应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向原告支付融资费用。此外,双方还对开工条件、合同组成文件、承包人人员等相关事项作了约定。

      首黔总承合字(2010)01号合同签订后,原告即组织人员进场施工,并于2010年8月11日向第一被告缴纳了9,159,000元履约保证金。在施工过程中,因工程内容变更,双方后又分别于2011年12月签订《补充合同(一)》[合同编号:首黔总承合字(2010)01号补01]、2012年8月30日签订《补充合同(二)》[合同编号:首黔总承合字(2010)01号补02],对相关事项进行了补充约定。

      工程施工过程中,上海宝钢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钢监理)受第一被告委托,对该工程进行监理。

      2012年元月份,“一期一步200万t/a焦化项目地基处理及场平单位工程”完工并经各方验收合格,原告及相关各方出具了《工程竣工报告》等文件,2013年11月份,该工程经贵州省冶金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站作了竣工验收备案(备案号:贵冶建备[2013]第1101号)。另,2013年9月份,“一期一步200万t/a焦化项目地基处理及场平工程”中的“边坡支护单位工程”完工并经各方验收合格,原告及相关各方出具了《工程竣工报告》等文件,2013年11月份,“边坡支护单位工程”经贵州省冶金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站作了竣工验收备案(备案号:贵冶建备[2013]第1103号)。

      2012年10月8日,经原告、宝钢监理、第一被告竣工结算,“一期一步200万t/a焦化项目地基处理及场平单位工程”工程结算价款为18,805.03万元。2013年11月5日,经原告、宝钢监理、第一被告竣工结算,“一期一步200万t/a焦化项目地基处理及场平工程”中的“边坡支护单位工程”工程结算价款为4,600.77万元。

      另,作为“一期一步200万t/a焦化项目地基处理及场平工程”的配套,第一被告又将如下两个附属工程发包给原告:其一,“首黔公司三化观摩现场会项目”,该工程于2012年10月份完工并经第一被告验收,经双方合同约定,工程包干价款为37.6万元;其二,“首黔公司办公、生活区护栏工程”,该工程于2013年1月份完工并经第一被告验收,合同约定实行包干总价16.79万元。

      综上,“一期一步200万t/a焦化项目地基处理及场平工程”及其附属工程,整个工程结算总价款为234,601,900元。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第一被告即存在拖欠工程进度款的现象,至2012年6月起,第一被告就没有支付工程款。竣工结算后,虽经原告多次催要,第一被告也未支付工程余款。迄今为止,该工程第一被告实际只支付工程款15,676.64万元;另,2013年1月份,为解决拖欠工程款中农民工工资的燃眉之急,原告与第一被告及贵阳银行瑞金支行三方约定并付诸实施:以原告为贷款主体,在贵阳银行瑞金支行贷款5,000万元,贷款期限为一年,由第一被告来归还该笔贷款的本息,该笔5,000万元贷款中包含本案诉争工程中的1,996万元工程款(除本工程外,第一被告还将另一工程发包给原告,该另一工程也存在拖欠工程款的情形),后第一被告未将该5,000万元归还给贵阳银行瑞金支行,原告已经另案起诉到贵阳中院。经计算,本工程中,第一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77,835,500元(含上述1,996万元);且原告缴纳的915.9万元履约保证金第一被告只在2012年7月25日退还了800万元,尚有115.9万元至今尚未退还。

      2009年1月16日,第二被告、第三被告、第四被告、第五被告共同出资设立首黔公司,约定首黔公司注册资本金为20亿元人民币,所有出资人在2年内缴足出资,但至今为止,四股东出资并未到位,首黔公司实际仅有4亿元的注册资本金,这客观上导致了首黔公司的项目无法正常运转、首黔公司不能支付本案诉争工程款。

      综上所述,第一被告拖欠工程款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一被告的四股东因出资不到位,应该对第一被告工程欠款的偿付承担连带责任。原告迫于无奈,遂向贵院具状起诉,请求依法判决如诉所请。

      (二)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第一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欠款人民币57,875,500元以及迟延支付的利息人民币7,892,763.90元(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息计算,暂时计算至2014年12月31日,实际应计算至被告付清本息时止);

      2、依法判令第一被告立即向原告退还履约保证金人民币1,159,000元及迟延支付的利息人民币197,379.29元(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2年3月1日起算,暂时计算至2014年12月31日,实际计算至被告付清时止);

      3、依法判令其他被告在对第一被告出资不实的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依法判令五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目前,公司涉及的上述诉讼案件尚未正式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和期后损益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规定及时披露案件的进展情况。

      特此公告。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月29日

      证券代码:600395 证券简称:盘江股份 编号:临2015-004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起诉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第三被告

      ●涉案的金额:40,572,070.22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目前案件尚未正式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和期后损益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规定及时披露案件的进展情况。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5年1月28日收到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签发的(2015)黔六中民初字第10号《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原告贵州正业工程技术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贵州首黔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一被告”或“首黔公司”)、贵州首钢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二被告”)、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三被告”)、贵州黔桂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第四被告”)、首钢水城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第五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第二被告、第三被告、第四被告和第五被告均为第一被告的股东,其中:第三被告(本公司)持有第一被告25%的股权。

      二、诉讼的内容及其理由

      (一)诉讼事实和理由

      2012年9月份,第一被告与原告签订《贵州首黔资源开发有限公司200万t/a焦化项目煤、焦料场地基处理及场平工程总承包(EPC)合同》[合同编号:首黔总承合字(2012)01号],原告以总承包(EPC)方式,承建首黔公司位于贵州省盘县鸡场坪乡的“200万t/a焦化项目煤、焦料场地基处理及场平工程”。

      双方在总承包合同中约定:工程内容:煤、焦料场子项场平工程设计、施工(含场平、边坡支护、地基处理、排水系统);合同总价:固定不变含税价12,842万元(不包括发包方委托的第三方检测费;工程建设监理费;施工图审查费;工程竣工决算审计费);质量标准:合格;工程进度款按每月工程进度的80%支付,余款经竣工结算、审计后90天内支付。此外,双方还对开工条件、逾期付款责任等相关事项作了约定。

      该工程实际上在合同签订之前就已经开工,原告于2012年6月初就组织人员进场施工,工程施工过程中,上海宝钢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钢监理)受第一被告委托,对该工程进行监理。

      2013年5月份,“200万t/a焦化项目煤、焦料场地基处理及场平工程”完工并经各方验收合格,原告及相关各方出具了《工程竣工报告》等相关文件,2013年11月份,该工程经贵州省冶金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站作了竣工验收备案(备案号:贵冶建备[2013]第1102号)。

      2013年11月5日,经原告、宝钢监理、第一被告竣工结算,“200万t/a焦化项目煤、焦料场地基处理及场平工程”工程结算价款为127,441,622.10元。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第一被告即存在拖欠工程进度款的现象,自2012年12月起,第一被告就没有支付工程款。竣工结算后,虽经原告多次催要,第一被告也未支付工程余款。迄今为止,该工程第一被告实际只支付工程款5,950万元;另,2013年1月份,为解决拖欠工程款中农民工工资的燃眉之急,原告与第一被告及贵阳银行瑞金支行三方约定并付诸实施:以原告方为贷款主体,在贵阳银行瑞金支行贷款5,000万元,贷款期限为一年,由第一被告来归还该笔贷款的本息,该笔5,000万元贷款中包含本案诉争工程中的3,004万元工程款(除本工程外,第一被告还将另一工程发包给原告,该另一工程也存在拖欠工程款的情形),后第一被告未将该5,000万归还给贵阳银行瑞金支行,原告已经另案起诉到贵阳中院。经计算,本工程中,第一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67,941,622.10元(含上述3,004万元)。

      另,2009年1月,第二被告、第三被告、第四被告、第五被告共同出资设立首黔公司,约定首黔公司注册资本金为20亿元人民币,所有出资人在2年内缴足出资,但至今为止,四股东出资并未到位,首黔公司实际仅有4亿元的注册资本金,这客观上导致了首黔公司的项目无法正常运转、首黔公司不能支付本案诉争工程款。

      综上所述,第一被告拖欠工程款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一被告的四股东因出资不到位,应该对第一被告工程欠款的偿付承担连带责任。原告迫于无奈,遂向贵院具状起诉,请求依法判决如诉所请。

      (二)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第一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欠款人民币37,901,622.10元以及迟延支付的利息人民币2,670,448.12元(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暂时计算至2014年12月31日,实际应计算至被告付清本息时止);

      2、依法判令其他被告在对第一被告出资不实的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依法判令五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目前,公司涉及的上述诉讼案件尚未正式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和期后损益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规定及时披露案件的进展情况。

      特此公告。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