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10 证券简称:桂东电力 公告编号:临2015-012
证券代码:122138 证券简称:11桂东01
证券代码:122145 证券简称:11桂东02
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钦州永盛重大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立案受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全资子公司钦州永盛为本案原告。
●涉案金额:货款1008万元及违约金、案件受理费。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全资子公司钦州永盛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计提坏账准备866,065.31元,若本次诉讼取得预期效果且能全额追回货款,则可对上述计提的坏账准备转回;若上述款项无法回收,会给公司带来损失,对公司损益产生不利影响。
本公司于2014年3月27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了《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钦州永盛重大诉讼公告》,公司全资子公司钦州永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或“钦州永盛”)于2014年2月25日就与正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一)、俞西林(被告二)、广州保税区诚欣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三)、广州正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四)、广州市中油润澳石化有限公司(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请求判令被告一、第三人共同向原告钦州永盛支付货款人民币1008万元及违约金,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经公司代理律师对案情进一步分析研究后,决定将原第三人广州市中油润澳石化有限公司追加为本案被告。2014年10月,钦州永盛就上述合同纠纷一案重新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请求判令广州市中油润澳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一”)、正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二”)共同向原告钦州永盛支付货款人民币1008万元及违约金,俞西林(以下简称“被告三”)、广州保税区诚欣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四”)、广州正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五”)对被告二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近日,钦州永盛收到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15】钦南民初字第374号)。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诉讼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1、起诉时间:2014年10月8日
2、受诉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3、诉讼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情况
原告:钦州永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秦敏
委托代理人: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刘锦欣、阳韦
被告一:广州市中油润澳石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常新磊
被告二:正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俞西林
被告三:俞西林
居民身份证号码:440682196306156312
被告四:广州保税区诚欣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俞燕清
被告五:广州正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俞西林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1、本次诉讼纠纷的起因
2011年3月22日,原告与被告一订立了《混合芳烃销售合同》,合同约定买卖数量为10000吨,单价为7600元/吨,交货时间为2011年4月30日前交货5000吨,2011年6月15日前交货5000吨。合同订立后,原告向被告一支付了货款人民币38,000,000.00元。2011年5月12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合同补充协议书》,变更供货数量为5000吨。至2012年6月12日,被告一仅仅供货2440吨混合芳烃给原告,尚有2560吨混合芳烃未交货给原告。2012年6月12日,以被告二为甲方,原告为乙方,广西防城港市润华发展有限公司为丙方,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为丁方(担保方),签订一份《<贸易谈判备忘录>补充协议》,该协议约定由甲方向原告回购被告一所欠原告的2560吨混合芳烃,回购时间为2012年6月20日前,回购价款为2048万元,违约责任为按回购货款的30%支付违约金。同时约定由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贸易谈判备忘录>补充协议》签订后,被告二只回购了1300吨混合芳烃,尚有1260吨混合芳烃未回购,折价人民币10,080,000.00元。
2、诉讼请求
原告认为,被告二作为甲方与原告签订的《〈贸易谈判备忘录〉补充协议》约定由被告二向原告回购被告一所欠原告的2560吨混合芳烃,回购价款为2048万元的行为,属债务加入,该债务加入并不免除被告一履行其与原告签订的《混合芳烃销售合同》、《合同补充协议书》的义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共同向原告钦州永盛支付货款人民币10,080,000.00元,由被告二按该笔货款的30%即人民币3,024,000.00元向原告支付违约金。由被告一按该笔货款的2%即人民币201,600.00元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2)由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对被告二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一、被告二承担。
三、诉讼进展情况
2015年1月22日,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本案,并下达《受理案件通知书》(【2015】钦南民初字第374号)。截至目前,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1、公司全资子公司钦州永盛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计提坏账准备866,065.31元,若本次诉讼取得预期效果且能全额追回货款,则可对上述计提的坏账准备转回;若上述款项无法回收,会给公司带来损失,对公司损益产生不利影响。
2、本次诉讼是钦州永盛在多次催收追缴无果的情形下采取的法律措施,属于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中对应收款项的正常追收行为。
五、其他说明
1、截止本公告日,本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及时披露上述合同纠纷案的诉讼进展情况。
本次诉讼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