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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2015年度
    第三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2015-01-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008 证券简称:首创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5-014

      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2015年度

      第三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15年度第三次临时会议于2015年1月23日以专人送达方式发出召开董事会会议的通知,2015年1月30日以通讯方式召开第六届董事会2015年度第三次临时会议。应表决董事11人,实际表决董事11人。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之规定。会议经通讯表决后,全体董事一致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的议案》

      截至2015年1月23日(募集资金置换基准日),公司已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额为人民币628,408,795.09元,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人民币628,408,795.09元置换预先己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等额自筹资金。

      详见公司临2015-015号公告。

      表决结果:赞成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为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减少公司财务费用,降低公司运营成本,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5亿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期限不超过12个月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短期理财产品或办理银行定期存款,并在上述额度及期限范围内可以滚动使用投资额度。

      详见公司临2015-016号公告。

      表决结果:赞成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月30日

      ●报备文件: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董事会决议

      证券代码:600008 证券简称:首创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5-015

      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1月30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2015年度第三次临时会议、第六届监事会2015年度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的议案》,同意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置换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28,408,795.09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数额和到位时间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1430号)文核准,由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非公开发行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 210,307,062股,每股发行价格为9.77元,应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054,699,995.74元,扣除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销费和保荐费35,000,000.00元后的募集资金为人民币2,019,699,995.74元,已由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9日汇入公司三个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中,其中:

      ■

      扣减承销费、审计费、律师费、股份登记费用等其他发行费用6,860,000.00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012,839,995.74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关于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鉴证报告》(致同专字(2015)第110ZC0066号)。

      二、2013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中对募集资金投向承诺情况

      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13年度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第五届董事会2013年度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的《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案)》、第五届董事会2014年度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第二次修订)》,本次非公开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05,47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拟用于下列项目:

      ■

      ■

      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置换前期投入。上述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经国家和地方有权审批机关备案。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鉴证报告》(致同专字(2015)第110ZC0066号)验证,截至2015年1月23日(募集资金置换基准日),公司已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额为628,408,795.09元,具体投资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四、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董事会审议程序以及是否符合监管要求

      2015年1月30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2015年度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的议案》,同意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置换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28,408,795.09元。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的自筹资金,并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并且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规的要求。

      五、专项意见

      1、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意见:截至2015年1月23日(募集资金置换基准日),公司已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额为人民币628,408,795.09元,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行为履行了相应的审议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符合公司向中国证监会申报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人民币628,408,795.09元置换已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等额自筹资金。

      2、监事会意见

      2015年1月30日,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的议案》并发表意见如下:截至2015年1月23日(募集资金置换基准日),公司已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额为人民币628,408,795.09元,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资金用途符合公司向中国证监会申报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628,408,795.09元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等额自筹资金。

      3、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自筹资金628,408,795.09元的事项,已由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予以审核,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不存在与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不一致的情形,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且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全体独立董事发表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

      中信证券对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无异议。

      4、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了鉴证并出具了《关于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鉴证报告》(致同专字(2015)第110ZC0066号),鉴证意见为:公司编制的截至2015年1月23日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的专项说明》中的披露与实际情况相符。

      六、上网附件

      1、经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独立董事意见;

      2、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鉴证报告;

      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和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之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月30日

      报备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董事会决议;

      2、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监事会决议。

      证券代码:600008 证券简称:首创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5-016

      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公司和股东利益,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2015年1月30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2015年度第三次临时会议、第六届监事会2015年度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拟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5亿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期限不超过12个月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短期理财产品或办理银行定期存款,并在上述额度及期限范围内可以滚动使用投资额度。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1430号《关于核准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文件核准,公司通过非公开发行方式发行210,307,062股A股股票,发行价格9.77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2,054,699,995.74元。募集资金已经于2015年1月19日全部到账。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2,012,839,995.74元。以上募集资金净额业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致同验字(2015)第110ZC0016号)。

      公司募集资金用途为:143,829万元用于下属水务项目和垃圾处理项目, 61,641万元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及归还银行贷款。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鉴证报告》(致同专字(2015)第110ZC0066号)显示,截至2015年1月23日,募集资金可置换前期自筹投入资金628,408,795.09元。同时,公司拟按照《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第二次修订)》使用募集资金616,410,000.00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及归还银行贷款,置换和使用后募集资金余额为768,021,200.65元。

      三、本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基本情况

      截止目前,公司不存在使用募集资金投资理财产品的情形。

      为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创造更大的经济效益,公司拟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5亿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期限不超过12个月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短期理财产品或办理银行定期存款。在上述额度及期限范围内可以滚动使用投资额度。具体内容如下:

      1、投资目的

      最大限度地提高公司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为公司和股东谋取较好的投资回报。

      2、投资额度

      公司拟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低风险的有保本约定的短期理财产品投资或办理银行定期存款。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3、投资品种

      为控制风险,投资品种为低风险、期限不超过12个月的有保本约定的理财产品或办理银行定期存款。投资的产品必须符合:

      (1)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2)流动性好,做好资金支付预算,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购买以股票、利率、汇率及其衍生品种为主要投资标的的理财产品。不得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4、投资期限

      自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15年度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单个短期理财产品或银行定期存款的期限不超过12个月。

      公司可在上述额度及期限范围内滚动使用投资额度。

      5、实施方式

      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包括但不限于:选择合格专业理财机构、明确投资理财金额、期间、选择理财产品品种、签署合同及协议等。公司财务总监负责组织公司会计信息部具体实施。

      上述理财产品和定期存款不得用于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需及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6、风险控制措施

      尽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对象将选择低风险的短期理财产品,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公司拟采取以下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投资理财产品前,公司会计信息部将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对理财产品的收益及风险进行评估,控制投资风险。

      (1)公司会计信息部须及时分析和跟踪短期理财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一旦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及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2)公司会计信息部必须建立台账对短期理财产品进行管理,建立健全完整的会计账目,做好资金使用的账务核算工作;

      (3)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4)实行岗位分离操作:投资业务的审批、资金入账及划出、买卖(申购、赎回)岗位分离。

      7、信息披露

      公司在每次购买理财产品后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包括该次购买理财产品或办理定期存款的额度、期限、收益等。

      四、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实施,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

      公司本次将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加资金收益,降低经营成本。

      五、专项意见

      1、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意见:公司本次使用不超过5亿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期限不超过12个月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短期理财产品或办理银行定期存款,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能够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不会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公司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与体系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能够有效地控制投资风险,确保资金安全,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决策和审议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已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审批程序。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使用不超过5亿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期限不超过12个月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短期理财产品或办理银行定期存款,并在上述额度及期限范围内可以滚动使用投资额度。

      2、监事会意见

      2015年1月30日,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并发表意见如下:公司本次使用不超过5亿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期限不超过12个月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短期理财产品或办理银行定期存款,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能够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不会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同意公司本次使用不超过5亿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期限不超过12个月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短期理财产品或办理银行定期存款,并在上述额度及期限范围内可以滚动使用投资额度。

      3、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且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全体独立董事发表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

      中信证券对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无异议。

      六、上网附件

      1、经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独立董事意见;

      2、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和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之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月30日

      报备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董事会决议;

      2、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监事会决议。

      证券代码:600008 证券简称:首创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5-017

      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2015年度

      第一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监事会2015年度第一次临时会议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应参加表决监事3人,实际表决监事3人。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之规定。会议经通讯表决后,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截至2015年1月23日(募集资金置换基准日),公司已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额为人民币628,408,795.09元,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资金用途符合公司向中国证监会申报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628,408,795.09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等额自筹资金。

      详见公司临2015-015号公告。

      表决结果为: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不超过5亿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期限不超过12个月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短期理财产品或办理银行定期存款,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能够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不会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同意公司本次使用不超过5亿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期限不超过12个月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短期理财产品或办理银行定期存款,并在上述额度及期限范围内可以滚动使用投资额度。

      详见公司临2015-016号公告。

      表决结果为: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5年1月30日

      ●报备文件: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监事会决议。

      证券代码:600008 证券简称:首创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5-018

      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1430号文核准,本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10,307,062股,发行价格9.77元/股。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054,699,995.74元,扣除发行相关费用后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012,839,995.74元。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于2015年1月19日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致同验字(2015)第110ZC0016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和保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分别与募集资金专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安定门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安定门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三元支行(以下简称“交行三元支行”)、兴业银行北京世纪坛支行(以下简称“兴业世纪坛支行”)(以下统称“各开户行”)于2015年1月30日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已在各开户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其中工商银行安定门支行账号为0200001119024599537,截至2015年1月19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800,000,000.00元(人民币捌亿元整);交行三元支行账号为110060635018150362356,截至2015年1月19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619,699,995.74元(人民币陆亿壹仟玖佰陆拾玖万玖仟玖佰玖拾伍元柒角肆分);兴业世纪坛支行账号为321200100100215458,截至2015年1月19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600,000,000元(人民币陆亿元整)。该专户仅用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和各开户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中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中信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中信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各开户行应配合中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中信证券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中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马滨、曲雯婷可以随时到各开户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各开户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各开户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各开户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各开户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中信证券。

      六、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在付款后2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中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信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各开户行,同时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八、开户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中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中信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中信证券发现公司、各开户行未按约定履行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协议自公司、各开户行、中信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月30日

      ●报备文件:《三方监管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