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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鸿翔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投资者联系方式变更的公告
    2015-02-0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002727 股票简称:一心堂 公告编号:2015-009号

      云南鸿翔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投资者联系方式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云南鸿翔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投资者联系方式变更如下:

      联系地址:

      变更前:云南省昆明市人民西路821号

      变更后:云南省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鸿翔路1号

      联系邮箱:

      变更前:ir@hxyxt.net

      变更后:1192373467@qq.com

      投资者联系其他信息不变,更新后的投资者联系信息如下:

      联系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鸿翔路1号

      联系电话:0871-68185283

      传 真:0871-68185283

      联系邮箱:1192373467@qq.com

      上述联系方式自公告之日起正式启用,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此次变更给广大投资者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特此公告!

      云南鸿翔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2月2日

      股票代码:002727 股票简称:一心堂 公告编号:2015-010号

      云南鸿翔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云南鸿翔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573号关于核准云南鸿翔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于2014年6月23日采用网下配售方式向询价对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651万股,于2014年6月23日采用网上定价方式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5,859万股,共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6,51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2.20元,共计募集资金为人民币794,220,000元,截至2014 年6 月26 日止,已收到社会公众股东缴入的出资款人民币794,220,000元(大写:柒亿玖仟肆佰贰拾贰万元整),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计人民币45,171,300元(大写:肆仟伍佰壹拾柒万壹仟叁佰元整),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49,048,700元(大写:柒亿肆仟玖佰零肆万捌仟柒佰元整)。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募集资金到账情况出具了中审亚太验[2014]020005号《验资报告》。

      为了有效达成募集资金项目投资,同时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于2014年11月13日召开公司201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针对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的广西、四川、重庆实施部份的投资,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同时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为广西鸿翔一心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增资的议案》、《关于使用募集资金为四川一心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关于使用募集资金为四川鸿翔一心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关于使用募集资金为重庆鸿翔一心堂药业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并于2014年12月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设立募集资金监管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议案》。按照上述相关规定,公司、公司子公司广西鸿翔一心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子公司四川一心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公司子公司四川鸿翔一心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公司子公司重庆鸿翔一心堂药业有限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双楠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营业部及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具体协议内容如下:

      一、广西鸿翔一心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以下简称“乙方”)、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云南鸿翔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方”)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本协议需以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上市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中相关条款为依据制定。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甲、乙、丙、丁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63010155510003476。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直营连锁营销网络建设项目(广西地区实施部分)”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截止2015年1月4日,专户余额39,000,000.00元。

      2、甲、乙、丁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3、甲方作为“直营连锁营销网络建设项目(广西地区实施部分)”的实施主体,应当严格遵守丁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和相关财务管理制度。丁方应当确保甲方遵守上述制度并履行相应的监督和管理职责。甲方和乙方应向丁方提供网银支付的审批受权,所有甲方支付款项必须经丁方审批后才可完成支付,并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

      4、丙方作为丁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丁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丁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5、甲、丁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邹玲、陈勇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除邹玲、陈勇或本协议第八条之规定所更换的新的保荐代表人外,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百分之五的,甲方、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格式要求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和丁方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且丙方督导期(2016年12月31日)结束或出现终止协议时失效。

      11、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云南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丁方备用。

      二、四川一心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双楠支行(以下简称“乙方”)、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云南鸿翔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方”)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本协议需以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上市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中相关条款为依据制定。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甲、乙、丙、丁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73060155510004188。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直营连锁营销网络建设项目(四川成都、川南、川东北地区实施部分)”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截止2015年1月4日,专户余额106,000,000.00元。

      2、甲、乙、丁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3、甲方作为“直营连锁营销网络建设项目(四川成都、川南、川东北地区实施部分)”的实施主体,应当严格遵守丁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和相关财务管理制度。丁方应当确保甲方遵守上述制度并履行相应的监督和管理职责。甲方和乙方应向丁方提供网银支付的审批受权,所有甲方支付款项必须经丁方审批后才可完成支付,并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

      4、丙方作为丁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丁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丁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5、甲、丁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邹玲、陈勇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除邹玲、陈勇或本协议第八条之规定所更换的新的保荐代表人外,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百分之五的,甲方、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格式要求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和丁方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且丙方督导期(2016年12月31日)结束或出现终止协议时失效。

      11、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云南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丁方备用。

      三、四川鸿翔一心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双楠支行(以下简称“乙方”)、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云南鸿翔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方”)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本协议需以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上市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中相关条款为依据制定。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甲、乙、丙、丁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73060155510004170。该专户仅用于“直营连锁营销网络建设项目(四川攀西地区实施部分)”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截止2015年1月4日,专户余额10,000,000.00元。

      2、甲、乙、丁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3、甲方作为“直营连锁营销网络建设项目(四川攀西地区实施部分)”的实施主体,应当严格遵守丁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和相关财务管理制度。丁方应当确保甲方遵守上述制度并履行相应的监督和管理职责。甲方和乙方应向丁方提供网银支付的审批受权,所有甲方支付款项必须经丁方审批后才可完成支付,并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

      4、丙方作为丁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丁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丁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5、甲、丁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邹玲、陈勇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除邹玲、陈勇或本协议第八条之规定所更换的新的保荐代表人外,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百分之五的,甲方、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格式要求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和丁方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且丙方督导期(2016年12月31日)后或出现终止协议时失效。

      11、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云南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丁方备用。

      四、重庆鸿翔一心堂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营业部(以下简称“乙方”)、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云南鸿翔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方”)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本协议需以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上市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中相关条款为依据制定。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甲、乙、丙、丁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83010155510006732。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直营连锁营销网络建设项目(重庆地区实施部分)”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截止2015年1月4日,专户余额14,000,000.00元。

      2、甲、乙、丁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3、甲方作为“直营连锁营销网络建设项目(重庆地区实施部分)”的实施主体,应当严格遵守丁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和相关财务管理制度。丁方应当确保甲方遵守上述制度并履行相应的监督和管理职责。甲方和乙方应向丁方提供网银支付的审批受权,所有甲方支付款项必须经丁方审批后才可完成支付,并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

      4、丙方作为丁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丁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丁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5、甲、丁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邹玲、陈勇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除邹玲、陈勇或本协议第八条之规定所更换的新的保荐代表人外,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百分之五的,甲方、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格式要求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和丁方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且丙方督导期(2016年12月31日)后或出现终止协议时失效。

      11、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云南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丁方备用。

      特此公告!

      云南鸿翔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