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费并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泰达宏利养老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行”)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决定自2015年2月5日起,对本基金的管理费率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内容如下:
根据《泰达宏利养老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以及“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的相关规定: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经本公司和本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共同协商,一致同意将基金合同“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的“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中的
“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9%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9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修改为: “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6%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6%÷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基金费率的调整,自2015年2月5日起生效。本基金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对应内容相应修改。
重要提示:
1、上述修改为遵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所作出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
2、本公司将在网站上公布经修改后的泰达宏利养老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或网站咨询有关详情。
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698-8888,010-66555662
本公司网站:www.mfcteda.com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