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是发明以及发明的商业化的有机统一,创新动力、创新合作、创新扩散、创新人才是创新最重要的环节。建设全球科技创新中心,就需要探索和解决上述重要环节的制度创新问题。
在建设全球科技创新中心的过程中,上海要通过制度建设,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强大的功能与作用,同时,也必须发挥政府的积极作用。政府与市场的分工与合作并非是板块式机械的结合,在创新领域,还必须通过政府与市场的合理分工、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密切合作,构建国家创新系统,形成良好的创新经济生态系统。
□陈波
建设科技创新中心是城市转型发展和都市产业升级的方向,纽约、伦敦、新加坡、东京、首尔等大都市先后提出了建设全球或区域创新中心的目标,并出台了相应的战略规划。围绕习近平总书记希望上海“加快向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进军”的要求,不同领域的专家积极建言献策,就完善创新创业体系、建立一批大型研发中心、加快产学研一体化平台建设等提出了诸多真知灼见。解决建设全球科技创新中心技术层面的问题至关重要,但建设全球科技创新中心的关键是制度创新,对这一问题的探讨,必须回到创新这一根本点上。
创新是发明以及发明的商业化的有机统一,创新动力、创新合作、创新扩散、创新人才是创新最重要的环节。建设全球科技创新中心,就需要探索和解决创新动力、创新合作、创新扩散、创新人才培养等环节的制度创新问题。
由市场机制来引导创新驱动
关于创新动力,依据对创新的界定,我们需要从发明及发明的市场推广两个环节来探讨创新动力问题。首先,从发明的市场推广角度来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创新的动力源于对利润的追求,这一点毋庸置疑。市场机制之所以具有激发创新动力这一功能核心就在于利益激励机制。由市场机制来引导创新驱动,是因为相较于既有的生产方式,创新驱动能够带来创新利益,如果创新者能够获得相应的报酬,就能够实现创新——回报——创新的良性循环,经济增长也就具备了良好的基础。
为了让市场机制在推动创新中更好地发挥作用,许多学者都建议政府提供合理的知识产权制度从而确保创新者获得创新收益。这无疑是重要的,但仅有知识产权制度是远远不够的,政府还需要建设“好的市场经济”,构建一整套的财产权利制度,好的市场机制和健全的财产权利制度会激励“企业家”将资源配置到生产性的创新活动之中。
当然,如果仅有市场机制来调节创新,会出现创新供给不足或过度创新的问题。创新供给不足和过度创新都需要政府伸出“有形的手”,以努力取得一种平衡,它使得竞争足够充分以鼓励创新,又对竞争有所限制以使创新的厂商可以从它们的创新活动中得到足够的回报。
其次,从发明的角度来考察创新动力,从创新活动中获取经济回报是关键的,但发明通常是以相当规模的研发投入为基础的,而研发成功的概率并不高,这对发明的激励是非常不利的。这意味着政府需要伸出“扶持之手”,提供知识等创新公共产品,或者积极运用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等,降低创新成本,稳定创新收益预期,从而推动和拉动创新。
值得注意的是,来自于利益激励的外部动力对发明固然重要,但诺奖获得者菲尔普斯显然更加看重来自于创新者的内在动力。创新的内在动力包括创新者根据自己独有的知识、判断和直觉采取行动(或不采取行动)的自由、以及自我满足感和自我成就感。现代经济的主要推动力除了人们对利益和金钱的追逐外,还在于他们想创造不同的愿望:为社会做贡献,让自己青史留名或者参与激动人心的事业。这些内在的动力更多的来自于精神层面而非物质层面的激励,面对这一点,市场机制的作用是苍白无力的,政府如果能够主导形成一个个人自由和全面发展的环境,将更加有利于激发创新动力和优化创新资源配置。
推动创新合作 实现协同效应
创新合作是新时代创新的主旋律,推动合作创新也是建设全球科技创新中心重要的议题。创新合作的重要性在于通过创新合作能够获得创新协同效应。今天的新产品大多是集成产品,生产技术都是系统性的技术。这种新环境要求研究与开发之间、设计与制造之间、物资和人员之间、周边人员与系统人员之间、企业和高校实验室之间以及研究人员和顾客之间,都要有更紧密的联系和更大的公开性。
关于如何推动创新合作实现协同效应,一些学者同样强调市场机制的强大功能。在创新合作中,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强弱程度取决于创新属于互补性创新还是替代性创新,以及替代性创新的强弱程度——即为部分替代还是完全替代。因而,为了有力推动创新合作从而获取创新协同效应,还必须强调政府的功能与作用。事实上,各国政府都通过法律或行政手段等方式来积极推动创新合作。美国20世纪80年代通过一系列立法来促进不同经济部门组织之间的研发合作,包括1980年《Stevenson-Wydler》法案,1984年的《国家合作研究法》,1986年《联邦技术转移法》,取得了积极的效果,越来越多的联合实验室涌现,企业之间的联合研究也越来越普遍,如休斯敦的MCC,IBM与AT&T在超导领域的合作,西门子和IBM在存储器领域的合作,帝斯曼和丰田汽车在纤维研究领域的合作。
创新扩散带来创新溢出效应
创新扩散是创新在一定时间内,通过某种渠道,在社会系统成员中进行的传播过程。创新扩散会带来创新的溢出效应,亦即创新的外部性。创新扩散通过创新的溢出效应不仅推动产业研究和开发活动,推动持续创新,而且通过增加公共知识的供给,从而为经济社会的持续增长培养良好的基础,此即创新溢出的社会收益,或者创新扩散的外部性。一国经济中共用知识的传播速度越快,稳定状态下知识存量与产品种类的比例越高,创新的速度越快,经济增长速度也越快。
创新扩散的外部性问题再次要求政府发挥“有形的手”的作用,其中最为重要的一点就是要建立和健全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知识产权制度对于创新是不可或缺的,健全合理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既构造了维护知识创新者利益的氛围,还能有效地促进知识的扩散和利用。所以,在现代社会中,通过知识产权保护促进创新已成为各国政府共同的选择。
但政府积极运用知识产权制度鼓励与支持创新活动需要注意平衡一对关系,即保护知识产权创造者的利益独占性与激励竞争对手在更高起点上去创造新的知识之间的关系,这就要求政府构建一套科学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创新人才是创新的源头
全球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中最为基础的一个环节是创新人才的培养。创新人才和创新思维是创新的源头。创新人才的培养,可以通过建设包容性的创新环境来吸引全世界的创新人才汇聚。但形成良性的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显然也是非常重要的。对于创新人才的培养,教育的重要性是无可置疑的,甚至,培养创新人才正是教育的使命,诚如著名儿童心理学家让·皮亚杰所言,教育的目的在于培养可以创造新事物的人,而非重复上一辈已经做过的事,这些人应该具备创造力、开拓性,并善于发现。
关于以什么样的方式来发展教育会更加有利于推动创新,首先是要明确政府与市场在教育产品和服务供给中的分工。理论上,以市场的方式来提供教育,或由政府以公共产品的方式来提供教育,效果是相同的。但如果只是单纯地通过市场的方式来提供教育产品,赋予教育商品的属性和要求,就会使所提供的教育产品服务于利润最大化的目的和屈从于成本——收益的考量,基础理论的教育和研究就会供给不足,前瞻性理论和技术研发的投入与教育也会受限。没有基础理论的创新和发展,没有前瞻性技术投入,应用技术的创新与进步最终将会是无本之木、无源之水。其次,秉承学术自由,创新教育制度来培养创新人才。人类历史证明,只有在自由的社会环境中,人的创造力才能发挥出来,才能更好地贡献于社会和国家。
综上所述,在建设全球科技创新中心的过程中,通过制度建设,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强大的功能与作用,同时,也必须发挥政府的积极作用。在创新动力、创新合作、创新扩散与创新人才等创新的各个环节,政府作用都是不可或缺的。政府与市场的分工与合作并非是板块式机械的结合,在创新领域,还必须通过政府与市场的合理分工、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密切合作,构建国家创新系统,形成良好的创新经济生态系统,从而为我国经济持续增长夯实基础。
(作者系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