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17 证券简称:营口港 编号:临 2015-001
债券代码:122049 债券简称:10营口港
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0营口港”公司债券回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回售代码:100945
回售简称:营口回售
回售价格:100元/张
回售申报期:2015年2月13日
回售资金发放日:2015年3月2日
特别提示:
1、根据《2010年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设定的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限的第5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3年的票面利率,上调幅度为0至100个基点(含本数),其中一个基点为0.01%。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以及当前的市场环境,本公司决定不上调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即本期债券存续期后3年的票面利率为5.90%并固定不变。
2、根据《2010年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设定的回售选择权,“10营口港”债券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限的第5个付息年度付息日(2015年3月2日)将其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或者不要求向发行人回售其届时持有的本期债券。
3、“10营口港”的债券持有人可按本公告的规定,在回售申报期内(2015年2月13日),对其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10营口港”债券进行回售申报登记,如回售申报期间内不进行申报登记的,则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上述关于维持“10营口港”票面利率的决定。
4、“10营口港”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一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
5、本次回售等同于“10营口港”债券持有人于本期债券第5个计息年度付息日(2015年3月2日),以100元/张的价格卖出“10营口港”债券。请“10营口港”债券持有人慎重判断本次回售的风险。
6、本公告仅对“10营口港”债券持有人申报回售的有关事宜作简要说明,不构成对申报回售的建议,“10营口港”债券持有人欲了解本次债券回售的详细信息,请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查阅相关文件。
7、本次回售资金发放日指本公司向有效申报回售的“10营口港”债券持有人支付本金及当期利息之日,即2015年3月2日。
一、 释义
在本公告中,除非特别说明,以下简称在文中含义如下:
发行人、本公司、营口港 | 指 | 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 |
10营口港、本期债券 | 指 | 2010年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
本次回售 | 指 | “10营口港”公司债券持有人可选择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债券在本期债券第5个计息年度付息日(2015年3月2日)按面值回售给本公司 |
回售登记日 | 指 | “10营口港”公司债券持有人可以申报本次回售的期间,为2015年2月13日。 |
付息日 | 指 | 在“10营口港”的计息期间内,每年3月2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本年付息日为2015年3月2日。 |
回售资金发放日 | 指 | 营口港向本次有效申报回售的“10营口港”持有人支付本金及当期利息之日,即“10营口港”债券存续期间第5个付息日即本年付息日为2015年3月2日 |
上交所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证券登记公司 | 指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
元 | 指 | 人民币元 |
二、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2010年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10营口港(122049)
3、发行人: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规模:人民币12亿元。
5、债券期限:8年期,在第5年末附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9]1264 号”文核准。
7、债券利率:本期债券前5年票面利率为5.90%,固定不变;
8、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限的第5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3年的票面利率,上调幅度为0至100个基点(含本数),其中一个基点为0.01%。
在债券存续期内的第5年末,发行人决定不上调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即本期债券存续期后3年的票面利率为5.90%并固定不变。
9、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本期债券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限的第5年末将其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或者不要求向发行人回售其届时持有的本期债券。
10、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11、付息日: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限内,自2011年起每年的3月2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1年至2015年间每年的3月2日。
12、信用级别:经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级,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级。
13、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0年3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4、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三、本期债券回售实施办法
1、本期债券回售代码:100945回售简称:营口回售
2、本次回售登记期:2015年2月13日。
3、回售价格:人民币100元/张(不含利息)。以10张(即面值1,000元)为一个回售单位,回售金额必须是1,000元的整数倍且不少于1,000元。
4、回售申报办法:债券持有人可选择将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本公司,在回售登记期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当日可以撤单,每日收市后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
5、选择回售的债券持有人须于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申报,逾期未办理回售申报手续即视为债券持有人放弃回售,同意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6、回售部分债券兑付日:2015年3月2日。本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为申报回售的债券持有人办理兑付。
7、风险提示:投资者选择回售等同于投资者以100元/张(不含利息)的价格卖出“10营口港”,投资者参与回售可能会带来损失,请“10营口港”债券持有人慎重判断本次回售的风险。
四、回售部分债券付款安排
1、回售资金到账日:2015年3月2日。
2、回售部分债券享有当期2014年3月2日至2015年3月1日期间利息,利率为5.90%。付息每手(面值 1,000 元)“10营口港”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9.00 元(含税)。
3. 付款方式:发行人将依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申报登记结果对“10营口港”回售部分支付本金及利息,该回售资金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在回售资金到账日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五、本次回售登记期的交易
“10营口港”在回售登记期将继续交易,回售部分债券将在回售登记截止日收市后被冻结。
六、回售价格
根据《2010年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有关约定,回售的价格为债券面值(100元/张)。
七、回售申报期
回售申报的登记期为2015年2月13日。
八、回售申报程序
1、申报回售的“10营口港”债券持有人应在2015年2月13日的正常交易时间(9:30-11:30,13:00-15:00),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申报代码为100945,申报方向为卖出,回售申报一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在回售资金发放日之前,如发生司法冻结或扣划等情形,债券持有人的该笔回售申报业务失效。
2、“10营口港”债券持有人可对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有权回售的债券申报回售。“10营口港”债券持有人在回售申报期内不进行申报的,视为对回售选择权的无条件放弃。
3、对“10营口港”债券持有人的有效回售申报,公司将在本年度付息日(2015年3月2日)委托登记机构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进行清算交割。
九、回售实施时间安排
时间 | 事项 |
2015年2月6日 | 发布关于“10营口港”回售的公告 |
2015年2月9日 | 发布关于“10营口港”回售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
2015年2月11日 | 发布关于“10营口港”回售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
2015年2月13日 | 回售申报期 |
2015年2月17日 | 发布关于回售申报情况的公告 |
2015年2月27日 | 发布关于回售结果的公告 |
2015年3月2日 | 本次回售资金发放日,对有效申报回售的本期债券完成资金清算交割 |
十、风险提示及相关处理
1、本次回售等同于“10营口港”债券持有人于本期债券第5个计息年度付息日(2015年3月2日),以100元/张的价格卖出“10营口港”债券。请“10营口港”持有人对是否申报本次回售作出审慎判断和决定,本公告不构成对本期债券持有人是否行使回售选择权的建议。
2、上交所对公司债券实行“净价交易,全价结算”,即“10营口港”按净价进行申报和成交,以成交价格和应计利息额之和作为结算价格
十一、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每手“10营口港”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59元(含税),扣税后个人债券持有人实际每 1000元派发利息为47.2元。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持有“10营口港”的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相关规定,对于持有“10营口港”的居民企业股东,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十二、本期债券回售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赵建军
电话:0417-6268506
传真:0417-6268506
2、主承销商: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瞿珊
联系电话:010-66299517
传真:010-66299589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联系人:王博
联系方式:021-68870172
传真:021-38874800
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