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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5-02-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172 证券简称:黄河旋风 编号:临 2015-005

      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1342号)核准,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6家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61,669,696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人民币6.60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1,067,019,993.6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28,687,169.54元,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1,038,332,824.06元,募集资金已于2015年1月30日全部到账,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进行了验资,并出具了《验资报告》(致同验字【2015】第110ZC0051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公司(甲方)已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上述三家银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公司与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以下简称“新时代证券”、“丙方”)、开户银行共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已将募集资金存储于在上述开户银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募集资金专户开户情况如下:

      1、公司已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专户名称为: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 1708026029201081817 ,截至2015年1月30日,专户余额为680,220,000.00元。

      2、公司已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专户名称为: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 252035566787 ,截至2015年1月30日,专户余额为236,800,000.00元。

      3、公司已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专户名称为: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 415009101018010219992,截至2015年1月30日,专户余额为123,324,493.76元。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投向项目之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郭纪林、杨治安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