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273 股票简称:嘉化能源 编号:2015-009
浙江嘉化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嘉化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嘉化能源”)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临时会议)通知及会议材料于2015年2月5日以专人送达方式发出,会议于2015年2月11日上午10:00时在公司办公楼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应出席会议董事9人,实到9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管建忠先生主持,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关联方发生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6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管建忠、沈新华、邵生富回避表决。
详情请见公司同日在指定媒体披露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告》(公告编号:2015-010)。
特此公告。
浙江嘉化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五年二月一十二日
证券代码:600273 股票简称:嘉化能源 编号:2015-010
浙江嘉化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日常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浙江嘉化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嘉化能源”)拟与关联方浙江兴兴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兴新能源”)发生蒸汽供应的日常关联交易。
2、本关联交易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双方签署的《蒸汽供应合同》方可生效。
3、公司此项日常关联交易为生产经营所必须,交易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未损害公司利益,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此项日常关联交易对关联方形成重大依赖,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嘉化能源是唯一一家在嘉兴港区乍浦经济开发区提供高压蒸汽的公司。兴兴新能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管建忠先生控制的中国三江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其生产基地接近公司生产基地,考虑到运输成本及生产工艺需求,拟与公司发生蒸汽供应的日常关联交易,由公司向兴兴新能源提供蒸汽产品。
公司2015年2月11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关联方发生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管建忠、沈新华、邵生富已回避表决。本事项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双方签署的《蒸汽供应合同》方可生效。
独立董事就本次关联交易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关于与关联方发生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经公司董事会第七届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会议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 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时,所有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决策程序合法、合规、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该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拓展业务发展空间,有助于增加公司经济效益,符合公司的根本利益;该交易根据市场化原则运作,交易价格按市场价格确定,定价公允,遵守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未发现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交易未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关于与关联方发生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联方介绍
(一)关联方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浙江兴兴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1年11月9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80,000万元
住 所:嘉兴港区乍浦开发区平海路西侧(嘉兴永明石化有限公司2幢308室)
法定代表人:管建忠
经营范围:新能源产品的技术开发,生产销售聚乙烯,经营进出口业务(不含进口商品的分销业务)
兴兴新能源由中国三江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浙江嘉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郭劲松、郭明良、郭明东、殷张伟共同出资成立,其中中国三江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持有75%股权,浙江嘉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12%股权,郭劲松持有6%股权,郭明良持有3%股权,郭明东持有2%股权,殷张伟持有2%股权。
(二)关联关系
兴兴新能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管建忠先生控制的中国三江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三)履约能力分析:
兴兴新能源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良好的履约能力,不存在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并形成坏账的可能性。
三、日常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1、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
公司拟根据《蒸汽供应合同》向兴兴新能源供应蒸汽,产品规格为出口蒸汽压力:4.6~5.0MPaG。《蒸汽供应合同》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至2017年12月31日止,届时经双方履行合规审议程序后,可延长合同的有效期限,销售总额上限定为:
| 销售期间 | 销售总额上限(元) |
| 2015年3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 235,000,000 |
| 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 300,000,000 |
| 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 290,000,000 |
在本协议有效期间内任何一年中,公司向兴兴新能源供应的蒸汽金额预计将会超出上述所列之上限时,应重新预计当年供应的全年数额(“该预计数额”),并就该预计数额各自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
2、定价依据
参照嘉化能源相同规格蒸汽用户的定价方式。
3、结算方式
每月的25号为结算日,双方就上个月26号至本月25间的供应汽费进行结算,嘉化能源应在结算日后的5天内向兴兴新能源开具蒸汽销售增值税发票,兴兴新能源于下一个月5号前将汽费全额现款或银行承兑支付给嘉化能源。延期付款或少付款,嘉化能源则在未付款项上加收每日0.1%的延期付款滞纳金。
四、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合同的定价以市场为依据,交易双方遵循了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未损害公司利益,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上述关联交易对关联方形成重大依赖,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3、独立董事意见
4、拟签订的《蒸汽供应合同》
特此公告。
浙江嘉化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五年二月一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