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707 证券简称:双环科技 公告编号:2015-011
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之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之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为: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2月12日下午14点30分;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 2015 年2月 11日下午15:00-2015年 2月12日下午15:00; 交易系统投票时间:2015 年2月12日上午 9:30
11:30,下午13:00-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大楼三楼一号会议室;
3、 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会议结合网络投票方式;
4、会议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李元海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5 年 1月 28 日及2月6日以公告方式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召开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为34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20,319,4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464,145,765股的25.92%。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2名,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18,039,681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5.43%。
(2)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32名,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2,279,736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49%。
2、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了会议。
3、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漆贤高、方伟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本次会议所有提案的表决方式均为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表决方式。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均为普通议案且不涉及关联交易,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参与该项议案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即可通过。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双环科技关于为本公司子公司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18,053,1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 98.12%;反对2,239,9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86%;弃权26,300股,本议案获得通过。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3,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922%;反对2,239,9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2542%;弃权2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536%。
2、《关于推荐李守明先生为双环科技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18,045,0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 98.11%;反对1,373,6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14%;弃权900,651股,本议案获得通过。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369%;反对1,373,68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0.2563%;弃权900,65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6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9.5068%。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是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出席现场会议的律师为漆贤高、方伟律师。律师出具的结论性意见为: 双环科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双环科技《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全文请见巨潮资讯网。法律意见书中表述议案表决结果与公司 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披露的议案表决结果一致。
四、备查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原件。
特此公告。
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证券代码:000707 证券简称:双环科技 公告编号:2015-012
双环科技关于子公司
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于2014年4月29日披露了公司全资子公司重庆宜化化工有限公司的子公司重庆索特盐化股份有限公司收回位于重庆市万州区观音岩1号的商服用地280.34亩的事项的公告,该公告还披露了该宗土地涉及被判支付违约赔偿4,038万元的诉讼,该诉讼当时还处于再审阶段,如果该判决继续执行,公司需支付以上款项。该事项的详细情况见公司2014年4月29日披露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咨询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的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17。
二、诉讼的进展情况
2015年1月,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民抗字第67号,就上述诉讼做出终审判决。部分变更了高院(2008)民一终字122号民事判决,将原判决第四项:重庆索特盐化股份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重庆新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4038万元;变更为:重庆索特盐化股份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重庆新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400万元,其他原判决不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关于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说明
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判决的执行影响相关土地的成本,对公司2014年利润没有影响。
公司编制了该地块的房地产开发规划,并已进行了部分房屋的拆迁。该地块的开发计划为高档住宅,建筑面积约为36万平方米,其中商业6万平方米,住宅30万平方米。该地块的开发将会形成公司新的利润增长点。
特此公告
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