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头版
  • 2:要闻
  • 3:新闻·市场
  • 4:新闻·财富管理
  • 5:新闻·公司
  • 6:信息披露
  • 7:信息披露
  • 8:新闻·公司
  • A1:上证观察家
  • A2:评论
  • A3:研究·宏观
  • A4:研究·市场
  • A5:研究·财富
  • A6:数据·图表
  • A7:专栏
  • A8:科技
  • B1:公司·信息披露
  • B2:股市行情
  • B3:市场数据
  • B4:信息披露
  • B5:信息披露
  • B6:信息披露
  • B7:信息披露
  • B8:信息披露
  • B9:信息披露
  • B10:信息披露
  • B11:信息披露
  • B12:信息披露
  • B13:信息披露
  • B14:信息披露
  • B15:信息披露
  • B16:信息披露
  • B17:信息披露
  • B18:信息披露
  • B19:信息披露
  • B20:信息披露
  • B21:信息披露
  • B22:信息披露
  • B23:信息披露
  • B24:信息披露
  • B25:信息披露
  • B26:信息披露
  • B27:信息披露
  • B28:信息披露
  • B29:信息披露
  • B30:信息披露
  • B31:信息披露
  • B32:信息披露
  • B33:信息披露
  • B34:信息披露
  • B35:信息披露
  • B36:信息披露
  • B37:信息披露
  • B38:信息披露
  • B39:信息披露
  • B40:信息披露
  • B41:信息披露
  • B42:信息披露
  • B43:信息披露
  • B44:信息披露
  • B45:信息披露
  • B46:信息披露
  • B47:信息披露
  • B48:信息披露
  • B49:信息披露
  • B50:信息披露
  • B51:信息披露
  • B52:信息披露
  • B53:信息披露
  • B54:信息披露
  • B55:信息披露
  • B56:信息披露
  • B57:信息披露
  • B58:信息披露
  • B59:信息披露
  • B60:信息披露
  • B61:信息披露
  • B62:信息披露
  • B63:信息披露
  • B64:信息披露
  • B65:信息披露
  • B66:信息披露
  • B67:信息披露
  • B68:信息披露
  •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摘要
  •  
    2015年2月13日   按日期查找
    B37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 B37版:信息披露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摘要
    更多新闻请登陆中国证券网 > > >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400-820-0277) 。
     
    稿件搜索:
      本版导航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收藏 | 打印 | 推荐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2015-02-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252 证券简称:上海莱士 公告编号:2014-015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15年1月31日以电子邮件和电话方式发出通知,并于2015年2月11日上午9时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亲自出席会议董事8名。董事傅建平先生因重要事务出差未能亲自出席本次董事会,委托董事长郑跃文先生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列席会议。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郑跃文先生主持。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与会董事经过充分研究和讨论,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2014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内容详见公司2014年度报告全文。公司独立董事薛镭先生、周志平先生、柯美兰女士均向董事会提交了《独立董事2014年度述职报告》,具体内容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供投资者查阅。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2014年度报告及摘要

      2014年度报告全文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2014年度报告摘要同时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供投资者查阅。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201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201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文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供投资者查阅。

      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分别对公司《201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了核查意见,相关内容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供投资者查阅。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6、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2014年度公司为保持长期积极稳定回报股东的分红策略,与全体股东分享公司成长的经营成果,现提议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拟以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1.00元人民币(含税)。

      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14年度实现净利润346,420,568.09元(母公司报表),按《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取10%的法定公积金34,642,056.81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430,242,942.50元,减去2014年度已支付现金股利58,325,244.40元,2014年度实际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683,696,209.38元。

      公司拟以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1.00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下一年度。若以2014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份数1,365,241,810股计算,公司2014年度现金股利合计派发人民币136,524,181.00元。

      除上述现金分红外,本次利润分配公司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7、关于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于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全文刊载于《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供投资者查阅。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Kieu Hoang和Tommy Trong Hoang回避表决;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8、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及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全文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供投资者查阅。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9、关于续聘201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公司拟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5年度审计机构。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0、关于利润分配政策及未来三年(2015-2017)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利润分配政策及未来三年(2015-2017)股东回报规划》全文刊载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供投资者查阅。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并以特别决议方式进行审议。

      11、关于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会议同意推举苏洋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在其独立董事任职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任命其为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独立董事候选人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无异以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批。公司已根据相关规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将独立董事候选人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三个交易日,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有异议的,均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热线电话、邮箱等方式,就 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和可能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反馈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薛镭先生、周志平先生、柯美兰女士就董事会提名苏洋先生作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董事会提名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苏洋先生的提名程序合法有效;

      (2)经审查,董事会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苏洋先生,不存在《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则规定的不适合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以及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

      (3)同意推举苏洋先生作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提请公司股东大会表决。(简历附后)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2、关于召集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定于2015年3月6日(星期五)上午9:30在上海市奉贤区望园路8号南郊宾馆会议中心召开2014年度股东大会,会期半天,股权登记日为2015年3月2日(星期一)。

      《关于召开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刊登于《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供投资者查阅。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附: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苏洋,男,1968年8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现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深圳分所管理合伙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等职务;

      苏洋先生已获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苏洋先生与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苏洋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

      证券代码:002252 证券简称:上海莱士 公告编号:2015-016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5年1月31日以电子邮件和电话方式发出通知,于2015年2月11日上午11点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到监事3名。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荣旻辉女士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与会监事经过充分研究和讨论,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具体内容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供投资者查阅。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本议案尚需提交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2、《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本议案尚需提交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3、《2014年度报告及摘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编制和审核《201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本议案尚需提交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4、《201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制订了较为健全、合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基本覆盖了公司生产、经营和管理的各个方面。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当前公司生产经营实际情况的需要,在公司经营管理中得到了有效地执行,起到了较好的控制和防范作用。公司《201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在报告期内的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5、《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2014年度公司为保持长期积极稳定回报股东的分红策略,与全体股东分享公司成长的经营成果,现提议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拟以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1.00元人民币(含税)。

      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14年度实现净利润346,420,568.09元(母公司报表),按《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取10%的法定公积金34,642,056.81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430,242,942.50元,减去2014年度已支付现金股利58,325,244.40元,2014年度实际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683,696,209.38元。

      公司拟以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1.00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下一年度。若以2014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份数1,365,241,810股计算,公司2014年度现金股利合计派发人民币136,524,181.00元。

      除上述现金分红外,本次利润分配公司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本议案尚需提交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6、《关于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为日常经营需要,交易金额的确定符合公司经营实际,公司审批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和确定全年关联交易金额的程序符合相关法规规定,关联交易对公司独立性不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广大股东利益的情况。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尚需提交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7、《关于利润分配政策及未来三年(2015-2017)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利润分配政策及未来三年(2015-2017)股东回报规划》全文刊载于《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供投资者查阅。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的方式进行审议。

      特此公告。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证券代码:002252 证券简称:上海莱士 公告编号:2015-018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及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2014年1月22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123号”核准,公司向特定对象RAAS China Limited(莱士中国有限公司,简称“莱士中国”)发行股票2,600万股,每股面值1.00元,每股发行价人民币19.12元,共募集资金总额49,712.00万元,扣除与发行有关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47,671.52万元。本次募集资金于2014年5月29日到账,业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大华验字[2014]000192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2014年8月,公司以30,000.00万元募集资金补充上海莱士公司营运资金。

      截至2014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专户金额为17,961.52万元,其中利息收入为290.04万元,支付银行手续费0.04万元。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依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管理与使用、投资项目变更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该《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业经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结合经营管理需要,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并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实行严格的审批手续,保证专款专用;授权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开设募集资金专户的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并要求保荐代表人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至少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2014年6月,公司与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开户银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中信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深交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三方监管协议的履行不存在问题。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数量一个,未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数量,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专户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将严格遵照《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三方监管协议》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有关规定。

      截至2014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的存储情况列示如下:

      单位:万元

      ■

      初始存放金额47,723.52万元中包含尚未支付的发行费用52.00万元。

      

      三、截至2014年12月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单位:人民币万元

      ■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2014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发生变更。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无。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证券代码:002252 证券简称:上海莱士 公告编号:2015-019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7号:关联交易》等有关规定,公司应根据关联交易的相关性和类别分别预计当年全年日常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一、日常关联交易概述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或“本公司”)、RAAS International Company Limited(“莱士国际”)与美国稀有抗体抗原供应公司(“美国莱士”)、科瑞天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莱士中国有限公司四方于2007年4月27日签定了《关于产品销售的框架协议》(“协议”),授权莱士国际和美国莱士在中国大陆以外地区独家经销公司产品,协议有效期自2007年4月27日起十年。

      该协议业经公司2007年4月6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及2007年4月27日召开的200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经2010年4月28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及2010年5月18日召开的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重新审议批准;经2013年3月26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及2013年4月19日召开的2012年度股东大会重新审议批准。

      该协议中规定公司向莱士国际和美国莱士销售产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给予国内经销商的市场价格(不含税),公司承担国际运费和保险费等出口费用,因国际结算原因,莱士国际和美国莱士与公司的货款结算存在6个月的信用期。

      二、关联方及关联关系介绍

      (一)莱士国际

      1、基本情况:

      公司全称:RAAS International Company Limited

      成立日期:1989年4月4日

      注册资本:14,000,000港币

      注册地址:香港

      经营范围:血液制品及其他相关药品的销售

      股权结构:

      ■

      2、莱士国际与本公司的关联关系情况:

      Kieu Hoang(黄凯)为莱士国际现任董事,本公司控股股东RAAS China Limited的唯一股东,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本公司现任副董事长;

      Tommy Trong Hoang为莱士国际现任董事,为黄凯之子,本公司现任董事;

      Binh Hoang为莱士国际现任副总裁,为黄凯之子,本公司现任监事;

      Sammy Hung Hoang、Tram Hoang Melvin、Noel Trang Hoang均为黄凯之子女,未在本公司任职。

      (二)美国莱士

      1、基本情况:

      公司全称:美国稀有抗体抗原供应公司

      Rare Antibody Antigen Supply, Inc.

      成立日期:1984年5月3日

      注册资本:100,000美元

      注册地址:美国

      经营范围:药品及消费品的市场销售

      股权结构:黄凯持股100%

      2、美国莱士与本公司的关联关系情况:

      黄凯为美国莱士唯一股东,现任董事长、总裁,本公司控股股东RAAS China Limited的唯一股东,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本公司现任副董事长;

      Tommy Trong Hoang为美国莱士现任首席财务官,为黄凯之子,本公司现任董事。

      (三)关联方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美元

      ■

      三、日常关联交易的情况

      根据上述协议公司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主要为向关联方莱士国际和美国莱士销售产品。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

      四、2015年年初至披露日与关联方累计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公司2015年年初至披露日与关联方尚未发生关联交易。

      五、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情况

      预计2015年公司与莱士国际和美国莱士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为不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六、日常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需要,协议的定价原则和履行方式遵循了市场原则,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或者被其控制。

      七、独立董事的事项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1、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意见:我们事前认真审阅了董事会《关于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认为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均为公司日常经营活动所需,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不构成重大影响,公司的主要业务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公司的关联交易依据公平、合理的定价政策,不会损害公司和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同意将该议案提交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2、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1)关联交易协议的签订和履行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需要,协议的定价原则和履行方式遵循了市场原则,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2)关联交易对保障公司长远利益起到了积极作用,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或者被其控制;

      3)该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履行了回避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机构程序合法有效,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八、监事会关于公司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专项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为日常经营需要,交易金额的确定符合公司经营实际,公司审批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和确定全年关联交易金额的程序符合相关法规规定,关联交易对公司独立性不产生影响,不存在公司和广大股东利益的情况。

      九、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3、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证券代码:002252 证券简称:上海莱士 公告编号:2015-020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政策及未来三年(2015-2017)股东回报规划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为进一步增强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透明度,完善和健全公司利润分配决策和监督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便于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并综合考虑企业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公司制定了《公司未来三年(2012-2014年)股东回报规划》并经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根据相关规定要求,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据此公司对《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重新进行了审阅,制定了《公司未来三年(2015-2017年)股东回报规划》(“本规划”),内容具体如下:

      一、利润分配政策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兼顾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以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二)利润分配形式及间隔期: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当年如实现盈利并有可供分配利润时,应当进行年度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现金分红条件及比例: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可分配利润为正数、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如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所占用的资金。

      (四)股票股利分配条件:若公司营收增长快速,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情况与公司经营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最低现金股利分配之余,进行股票股利分配。股票股利分配预案由董事会拟定,并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五)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在公司实现盈利符合利润分配条件时,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司的具体经营情况和市场环境,制订中期利润分配方案(拟进行中期分配的情况下)、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董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方案需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审核意见。

      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但公司董事会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未制订现金分红方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不分配原因、未用于分配的未分配利润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对此发表审核意见。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还应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公司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除安排在股东大会上听取股东的意见外,还通过股东热线电话、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方式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六)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策机制:公司因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等原因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并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审议。其中,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在议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且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对此发表审核意见;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二、未来三年(2015-2017)股东回报规划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公司着眼于长远的和可持续的发展,在综合分析企业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坚持现金分红为主这一基本原则,重视对社会公众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以可持续发展和维护股东权益为宗旨,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三)公司未来三年的股东回报规划(2015-2017)具体如下:

      1、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方式、股票方式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2、公司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基础上,结合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未来三年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且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提出预案。

      3、在保证足额现金分红及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另行增加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4、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利润分配预案,并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公司接受所有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对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的建议和监督。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根据股东(特别是公众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评估,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具体经营数据、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提出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并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五)公司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六)股东利润分配意见的征求: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回答投资者的日常咨询,充分征求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对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及利润分配的意见及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七)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证券代码:002252 证券简称:上海莱士 公告编号:2015-021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举行2014年度业绩网上说明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将于2015年3月3日(星期二)下午15:00-17:00在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上平台上举行2014年度业绩说明会,本次年度报告说明会将采用网络远程方式召开,投资者可登陆投资者互动平台http://irm.p5w.net 参与本次说明会。

      出席本次2014年度业绩说明会的人员有:董事、总经理Thu Ho Meecham(何秋)女士,独立董事薛镭先生,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刘峥先生等。

      欢迎广大投资者积极参与。

      特此公告。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证券代码:002252 证券简称:上海莱士 公告编号:2015-022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5年3月6日(星期五)上午9: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5年3月5日-2015年3月6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3月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3月5日15:00至2015年3月6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2015年3月2日(星期一);

      3、会议方式: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计票方式:为更好的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次股东大会将对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单独计票。

      5、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2)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于2015年2月11日以现场方式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14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等议案。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关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5年3月6日(星期五)上午9: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5年3月5日-2015年3月6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3月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3月5日15:00至2015年3月6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2015年3月2日(星期一);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奉贤区望园路8号南郊宾馆会议中心;

      4、召集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6、参加会议的方式: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7、会议出席对象:

      (1)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15年3月2日(星期一),截至2015年3月2日(星期一)15:00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均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其他嘉宾。

      8、计票方式:为更好的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次股东大会将对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单独计票。

      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2)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1、《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2、《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3、《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4、《2014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

      5、《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6、《关于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7、《关于续聘公司201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8、《关于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未来三年(2015-2017)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9、《关于补选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独立董事代表将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2014年度述职。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及其它相关规定,上述第5、6、7、8、9项议案为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单独计票。

      议案8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2/3以上表决同意后方可通过。

      三、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登记方法

      1、登记时间:2015年3月3日、3月4日(星期二、三),9:00-11:30,13:00-16:00;

      2、登记方式:

      (1)自然人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股东账户卡或持股凭证进行登记;

      (2)法人股东须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股东账户卡或持股凭证、出席人身份证进行登记;

      (3)委托代理人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身份证、委托人股东账户卡或持股凭证进行登记;

      (4)异地股东可以书面信函或传真办理登记(须在2015年3月4日下午16点前送达或传真至公司),不接受电话登记。

      3、登记地点: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信函登记地址: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信函上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

      通讯地址:上海市奉贤区望园路2009号 上海莱士董事会办公室

      邮政编码:201401

      传真号码:021-37515869

      4、其他事项:

      (1)若因特殊原因无法在登记日办理会议登记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可按照上文第2点登记方式的要求,凭完整、有效的证明文件在会议现场办理登记;

      (下转B39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