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654 股票简称:飞乐股份 编号:2015-020
上海飞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1393号文核准,上海飞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31,994,459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7.22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52,999,993.98元。承销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招商证券”)于2015年1月20日将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933,939,994.10元(募集资金总额扣除承销费用人民币19,059,999.88元)汇入本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并由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瑞华验字[2014]48340013号《验资报告》进行审验。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签订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本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及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2015年2月13日,本公司、本公司子公司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安消”)、招商证券分别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外滩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分行、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漕河泾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本公司已在开户银行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称“专户”),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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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根据各方签订的《协议》,专户仅用于中安消“城市级安全系统工程建设项目、安防系统集成常规投标项目、平安城市智能信息化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本公司、中安消和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二)招商证券作为本公司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主办人 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 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本公司、中安消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其调查与查询。招商证券对本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三)本公司授权招商证券指定的主办人陈轩壁、俞新平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专户资料;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主办人向开户银行查询本公司专户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招商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本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四)开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本公司及中安消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招商证券。开户银行应保证银行对账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五)中安消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开户银行应当及时通知招商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六)招商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所指定的主办人。如更换主办人,招商证券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协议》要求向本公司、中安消、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主办人联系方式。更换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协议》效力。
(七)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中安消出具对账单或向招商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招商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本公司、中安消有权或者招商证券有权要求中安消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八)《协议》自本公司、中安消、开户银行、招商证券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招商证券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止失效。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三份)
特此公告。
上海飞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