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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全体监事依法列席了公司第八届董事局第三次会议,公司董事局在审议、表决上述关联交易时,全体董事均履行了谨慎、勤勉、尽责的义务,关联董事已依法回避对关联交易的表决,公司独立董事也对关联交易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董事局对上述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公司已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本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表决结果为: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变更会计政策,是根据财政部自2014年1月以来修订的或新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的,是符合规定的,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变更会计政策后,能够使公司财务报告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投资者提供更可靠、更准确的会计信息,符合公司及所有股东的利益。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更换公司二名监事的议案》。表决结果为: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因公司正在进行申请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并申请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挂牌上市(以下简称“本次H股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根据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促进境外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化改革的意见》(国经贸企改[1999]230号)第七条中的“外部监事应占监事会人数的1/2以上,并应有2名以上的独立监事(独立于公司股东且不在公司内部任职的监事)”的规定,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的二名股东代表监事周遵光先生、朱玄丽女士为本公司员工,不符合上述相关要求。为促使公司本次H股发行上市工作的顺利进行,并确保在本次H股发行上市获得有关主管机关核准并实施后公司能够符合上述相关规定,周遵光先生、朱玄丽女士已向公司监事会提出辞去监事职务的书面报告。由于周遵光先生、朱玄丽女士二人辞去监事职务将导致公司监事会成员人数低于法定人数,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周遵光先生、朱玄丽女士仍将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监事职务。
公司现提名倪时佑先生、陈明森先生为第八届监事会中的监事候选人(独立于公司股东且不在公司内部任职的监事),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采取累积投票制进行选举。上述二位监事候选人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后当选为监事的,其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八届监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特此公告。
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一五年二月十七日
附件:第八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简介
1、倪时佑先生,男,69岁,中国国籍。倪时佑先生已于2007年11月退休,曾于1998年8月至2007年11月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福建省分行营业部任总经理。倪时佑先生与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目前无持有本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
2、陈明森先生,男,68岁,中国国籍。陈明森先生自2005年11月至今任华侨大学经济与金融学院(原为华侨大学商学院)兼职教授,2005年5月至今任福建省委党校产业与企业发展研究院院长,2000年3月1日至今任福建省人民政府经济顾问,1998年6月至今任福建省证券经济研究会会长,1995年5月至今任福州大学管理学院兼职教授。陈明森先生目前还兼任上市公司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国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陈明森先生与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目前无持有本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
证券简称:福耀玻璃 证券代码:600660 公告编号:临2015-004
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局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第八届董事局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14年度财务报表与内部控制审计业务服务费用以及聘任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15年度财务报表与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公司2014年度支付给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审计费用共计355万元,其中: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服务费用为285万元,内部控制审计业务服务费用为70万元。为保证公司外部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董事局同意公司聘任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15年度财务报表与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由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公司2015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并对本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并出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聘期一年。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二月十七日
证券简称:福耀玻璃 证券代码:600660 公告编号:临2015-005
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日常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董事局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金额未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0.2.5条规定的标准,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在董事局表决通过后即为有效,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0.2.12条的规定。
● 日常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与不存在控制关系的关联方特耐王包装(福州)有限公司、福建福耀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原名“福耀(福建)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宁波福耀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重庆福耀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湖北捷瑞汽车玻璃有限公司和湖南捷瑞汽车玻璃有限公司发生日常关联交易是为了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交易价格公平、公开、公正、合理,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独立性产生不良影响,公司不会因此对关联方产生依赖或者被其控制。
● 交易内容
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的有关要求,2015年2月15日,公司召开的第八届董事局第三次会议对本公司与不存在控制关系的关联方特耐王包装(福州)有限公司、福建福耀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原名“福耀(福建)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宁波福耀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重庆福耀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湖北捷瑞汽车玻璃有限公司和湖南捷瑞汽车玻璃有限公司在2015年度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进行预计。
● 关联人回避事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及《公司章程》规定,董事局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1、因公司董事曹晖先生、白照华先生、陈向明先生在合营企业特耐王包装(福州)有限公司兼任董事职务,在公司董事局审议《关于2015年度公司与特耐王包装(福州)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时,关联董事曹晖先生、白照华先生、陈向明先生回避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余6名无关联关系的董事一致审议通过该议案。
2、因公司董事曹晖先生、白照华先生在合营企业福建福耀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兼任董事职务,在公司董事局审议《关于2015年度公司与福建福耀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时,关联董事曹晖先生、白照华先生回避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余7名无关联关系的董事一致审议通过该议案。
3、因公司董事曹晖先生、白照华先生在合营企业宁波福耀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兼任董事职务,公司董事陈向明先生在宁波福耀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兼任监事职务,在公司董事局审议《关于2015年度公司与宁波福耀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时,关联董事曹晖先生、白照华先生、陈向明先生回避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余6名无关联关系的董事一致审议通过该议案。
4、因公司董事陈向明先生在合营企业福建福耀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之全资子公司重庆福耀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兼任监事职务,公司董事曹晖先生、白照华先生在福建福耀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该公司系重庆福耀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兼任董事职务,在公司董事局审议《关于2015年度公司与重庆福耀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时,关联董事曹晖先生、白照华先生、陈向明先生回避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余6名无关联关系的董事一致审议通过该议案。
5、公司董事与湖北捷瑞汽车玻璃有限公司、湖南捷瑞汽车玻璃有限公司无关联关系,因此,在公司董事局审议《关于2015年度公司与湖北捷瑞汽车玻璃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于2015年度公司与湖南捷瑞汽车玻璃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两项议案时,不存在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的情形。
一、日常关联交易的基本情况
(一)日常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1、2015年2月15日上午,公司第八届董事局第三次会议在福建省福清市宏路镇福耀工业村本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在关联董事对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回避表决的情况下,由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的董事审议通过《关于2015年度公司与特耐王包装(福州)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于2015年度公司与福建福耀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于2015年度公司与宁波福耀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于2015年度公司与重庆福耀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于2015年度公司与湖北捷瑞汽车玻璃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于2015年度公司与湖南捷瑞汽车玻璃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2、独立董事意见
(1)在公司召开董事局会议审议上述日常关联交易前,独立董事LIUXIAOZHI(刘小稚)女士、吴育辉先生、程雁女士就上述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事前同意的意见,具体内容如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供的《关于2015年度公司与特耐王包装(福州)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于2015年度公司与福建福耀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于2015年度公司与宁波福耀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于2015年度公司与重庆福耀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于2015年度公司与湖北捷瑞汽车玻璃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于2015年度公司与湖南捷瑞汽车玻璃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及其他相关材料,我们认为公司对在2015年度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是合理的,该等日常关联交易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该等日常关联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无关联关系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将上述日常关联交易事项提交公司董事局会议审议;公司董事局会议在审议上述日常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2)在公司召开董事局会议审议上述日常关联交易时,独立董事LIUXIAOZHI(刘小稚)女士、吴育辉先生、程雁女士就上述日常关联交易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内容如下:“我们认为,公司与不存在控制关系的关联方特耐王包装(福州)有限公司、福建福耀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宁波福耀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重庆福耀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湖北捷瑞汽车玻璃有限公司和湖南捷瑞汽车玻璃有限公司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是为了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充分发挥公司与关联方的协同效应,有利于公司健康稳定的发展。公司与上述关联方能够按照公平、公开、公正、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交易价格,交易价格采取参考市场价格或以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式定价。因此,公司与上述六个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独立性产生不良影响,公司不会因此对关联方产生依赖或者被其控制。我们对上述议案表示同意。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局第三次会议在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审议通过,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二)201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和执行情况
单位:万元人民币
■
(三)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
单位:万元人民币
■
注1:公司与湖北捷瑞汽车玻璃有限公司和湖南捷瑞汽车玻璃有限公司的“2014年实际发生金额”数据为2014年11月27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的数据。因左敏先生于2014年11月27日经公司第八届董事局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被聘任为公司财务总监,左敏先生为湖北捷瑞汽车玻璃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也是湖南捷瑞汽车玻璃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所以从2014年11月27日起,湖北捷瑞汽车玻璃有限公司、湖南捷瑞汽车玻璃有限公司为本公司的关联法人。由于在2014年11-12月期间公司与湖北捷瑞汽车玻璃有限公司、湖南捷瑞汽车玻璃有限公司的交易金额较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在此期间的该项关联交易无需提交公司董事局审议。
注2:由于公司与宁波福耀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发生的销售产成品、销售原辅材料的交易金额较小,故2014年日常关联交易公告中没有预计该等关联交易金额。
注3:公司与特耐王包装(福州)有限公司发生的房屋租赁交易事项,因交易金额较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无需提交公司董事局审议,故公司未将该项交易列入201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相关议案并提交公司董事局审议。
注4:公司与特耐王包装(福州)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签订《管理咨询合同》,合同有效期自2014年4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故公司在编制201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时没有预计该项关联交易金额。且该项交易金额较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该项关联交易无需提交公司董事局审议。
注5:自2015年起,重庆福耀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搬出公司之子公司福耀玻璃(重庆)有限公司厂区,所以不再发生房屋租赁及供应水电气业务。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1、特耐王包装(福州)有限公司
特耐王包装(福州)有限公司注册成立于2005年12月,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注册资本为680万美元,其中:本公司出资333.20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49%;特耐王中国集团有限公司出资346.80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51%。注册地址:福建省福清市融侨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铃木雄二。经营范围:生产高档双层和三层纸板;包装装潢印刷品。截止2014年12月31日,特耐王包装(福州)有限公司经审计的资产总额为12,095.34万元人民币,负债总额为1,749.83万元人民币,所有者权益为10,345.51万元人民币,2014年度实现营业收入15,626.79万元人民币,实现净利润1,128.29万元人民币。
本公司现持有特耐王包装(福州)有限公司49%的股权,本公司董事曹晖先生、白照华先生、陈向明先生在特耐王包装(福州)有限公司担任董事职务,特耐王包装(福州)有限公司是与本公司不存在控制关系的关联方。
2、福建福耀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福建福耀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注册成立于2006年8月,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注册资本为2,500万元人民币,其中:本公司出资600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24%;福耀(香港)有限公司出资625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25%;宁波驰飞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出资1,275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51%。注册地址:福建省福清市福耀工业村二区;法定代表人:胡群浩。经营范围:汽车零配件制造及销售自产产品。截止2014年12月31日,福建福耀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经审计的资产总额为12,391.97万元人民币,负债总额为3,381.39万元人民币,所有者权益为9,010.58万元人民币,2014年度实现营业收入 14,034.16万元人民币,实现净利润1,185.26万元人民币。
本公司及子公司福耀(香港)有限公司现合计持有福建福耀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49%的股权,本公司董事曹晖先生、白照华先生在福建福耀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担任董事职务,福建福耀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是与本公司不存在控制关系的关联方。
3、宁波福耀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宁波福耀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注册成立于2008年7月,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2,500万元人民币,其中:本公司出资1,225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49%;宁波驰飞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出资1,275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51%。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新碶九华山路399号;法定代表人:胡群浩。经营范围:汽车零部件及其他机动车零部件、模具、注塑件、家用电器配件的制造,特种密封材料及制品的制造、加工,机械加工,自营和代理各类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除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及技术)。截止2014年12月31日,宁波福耀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经审计的资产总额为26,405.31万元人民币,负债总额为14,030.01万元人民币,所有者权益为 12,375.30万元人民币,2014年度实现营业收入26,050.65万元人民币,实现净利润3,482.45万元人民币。
本公司现持有宁波福耀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49%的股权,公司董事曹晖先生、白照华先生在宁波福耀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担任董事职务,公司董事陈向明先生在宁波福耀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担任监事职务。宁波福耀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是与本公司不存在控制关系的关联方。
4、重庆福耀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重庆福耀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注册成立于2010年6月,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注册资本为4,500万元人民币,其中:福建福耀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出资4,500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100%。注册地址:重庆北部新区经开园翠宁路1号;法定代表人:胡群浩。经营范围:制造汽车零部件及其他机动车零部件、模具、注塑件、特种密封材料及制品的制造、加工,机械加工。截止2014年12月31日,重庆福耀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经审计的资产总额为13,129.21万元人民币,负债总额为7,407.63万元人民币,所有者权益为5,721.59万元人民币,2014年度实现营业收入11,062.39万元人民币,实现净利润613.03万元人民币。
本公司之合营企业福建福耀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是重庆福耀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公司董事曹晖先生、白照华先生在福建福耀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担任董事职务,公司董事陈向明先生在重庆福耀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担任监事职务,重庆福耀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是与本公司不存在控制关系的关联方。
5、湖北捷瑞汽车玻璃有限公司
湖北捷瑞汽车玻璃有限公司注册成立于2007年6月,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人民币,其中:左敏出资2,000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100%。注册地址: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巨龙大道特16号盘龙工业园1栋1层5室、1栋1层6室、1栋1层7室、1栋5层1室、1栋5层2室;法定代表人:左道玉。经营范围:汽车玻璃、汽车配件销售;机动车玻璃及相关配件的加工、批发、零售;对汽车及相关产业的投资及咨询;对二手车交易、科技产业项目、企业股权、房地产开发进行投资;普通货运(有效期至2015年7月31日)。截止2014年12月31日,湖北捷瑞汽车玻璃有限公司未经审计的资产总额为2,867.69万元人民币,负债总额为234.61万元人民币,所有者权益为2,633.08万元人民币,2014年度实现营业收入4,106.48万元人民币,实现净利润200.58万元人民币。
本公司财务总监左敏先生是湖北捷瑞汽车玻璃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湖北捷瑞汽车玻璃有限公司是与本公司不存在控制关系的关联方。
6、湖南捷瑞汽车玻璃有限公司
湖南捷瑞汽车玻璃有限公司注册成立于2007年7月,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300万元人民币,其中:湖北捷瑞汽车玻璃有限公司认缴出资额为153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1%;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区荷花园宏华花苑125号;法定代表人:左平安。经营范围:汽车玻璃、汽车配件的销售(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截止2014年12月31日,湖南捷瑞汽车玻璃有限公司未经审计的资产总额为436.86万元人民币,负债总额为87.92万元人民币,所有者权益为348.94万元人民币,2014年度实现营业收入717.32万元人民币,实现净利润总额48.94万元人民币。
湖南捷瑞汽车玻璃有限公司系本公司财务总监左敏先生控制的企业,且湖南捷瑞汽车玻璃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系左敏先生的弟弟,湖南捷瑞汽车玻璃有限公司是与本公司不存在控制关系的关联方。
三、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
公司与上述六个不存在控制关系的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时,均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交易价格。交易价格采取参考市场价格或以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式定价,并依据双方签订的相关合同进行。
公司预计在2015年度与上述六个关联方的日常关联交易金额未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0.2.5条规定的标准,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在公司董事局表决通过后即为有效,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0.2.12条的规定。
四、进行关联交易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与不存在控制关系的关联方特耐王包装(福州)有限公司、福建福耀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宁波福耀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重庆福耀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湖北捷瑞汽车玻璃有限公司和湖南捷瑞汽车玻璃有限公司发生日常关联交易的目的是为了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充分发挥公司与关联方的协同效应,有利于本公司健康稳定的发展。公司与关联方按照公平、公开、公正、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交易价格,交易价格采取参考市场价格或以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式定价,并以具体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独立性产生不良影响,公司不会因此对关联方产生依赖或者被其控制。
五、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日常关联交易的事前同意函及独立意见。
2、公司第八届董事局第三次会议决议。
3、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二月十七日
证券代码:600660 证券简称:福耀玻璃 公告编号:临2015-006
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更换二名监事的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因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正在进行申请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并申请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挂牌上市(以下简称“本次H股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根据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促进境外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化改革的意见》(国经贸企改[1999]230号)第七条中的“外部监事应占监事会人数的1/2以上,并应有2名以上的独立监事(独立于公司股东且不在公司内部任职的监事)”的规定,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的二名股东代表监事周遵光先生、朱玄丽女士为本公司员工,不符合上述相关要求。为促使公司本次H股发行上市工作的顺利进行,并确保在本次H股发行上市获得有关主管机关核准并实施后公司能够符合上述相关规定,周遵光先生、朱玄丽女士已向公司监事会提出辞去监事职务的书面报告。由于周遵光先生、朱玄丽女士二人辞去监事职务将导致公司监事会成员人数低于法定人数,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周遵光先生、朱玄丽女士仍将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监事职务。
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更换公司二名监事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同意提名倪时佑先生、陈明森先生为第八届监事会中的监事候选人(独立于公司股东且不在公司内部任职的监事),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采取累积投票制进行选举。上述二位监事候选人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后当选为监事的,其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八届监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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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事 会
二○一五年二月十七日
证券代码:600660 证券简称:福耀玻璃 公告编号:临2015-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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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局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 被担保人名称:郑州福耀玻璃有限公司
2、 本次担保数量及累计为郑州福耀玻璃有限公司担保数量:
公司本次为郑州福耀玻璃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主债权金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公司累计为郑州福耀玻璃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主债权金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
3、 本次担保有无反担保:无
4、 对外担保累计数量:截止2014年12月31日及本公告披露日止,本公司累计为下属直接或间接的控股或全资子公司22,000万元人民币(不含本次披露的担保主债权金额)银行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5、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为满足郑州福耀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福耀”)生产经营对流动资金的需要,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2月15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局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子公司郑州福耀玻璃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水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董事局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郑州福耀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水支行申请5,000万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该授信额度期限为一年(具体授信额度、授信期限最终以银行同意的为准)。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郑州福耀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福耀”)注册成立于2011年4月,注册资本为20,000万元人民币,其中本公司出资15,000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75%;本公司之全资子公司福耀(香港)有限公司出资5,000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25%。经营范围为:汽车用安全玻璃零部件、无机非金属材料及制品的特种玻璃的生产与销售(涉及经营许可的凭证经营)。
截止2014年12月31日,郑州福耀经审计的资产总额为70,816.11万元人民币,负债总额为51,919.64万元人民币,所有者权益为18,896.47万元人民币,2014年的营业收入为34,282.91万元人民币,净利润为2,243.00万元人民币。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担保额度:本次公司为郑州福耀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主债权为5,000万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以上担保事项的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担保范围、担保期限、责任承担等)以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水支行签订的相关合同内容为准。
四、董事局意见
董事局认为:公司为子公司郑州福耀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水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系为满足保证郑州福耀生产经营对流动资金的需求。公司为子公司郑州福耀提供担保的风险低,安全性高。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14年12月31日及今日,本公司累计为下属直接或间接的控股或全资子公司的债务合计22,000万元人民币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占本公司2014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按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数计算)的比例为2.50%,本公司不存在为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的情形,公司提供担保的债务也不存在逾期未还的情形。
本次公司为郑州福耀的担保发生后,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27,000万元人民币,占本公司2014年12月31日的净资产(按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数计算)879,830.32万元的3.07%。本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担保债务逾期的情况。
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二月十七日
证券代码:600660 证券简称:福耀玻璃 公告编号:临2015-008
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H股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
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局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申请在境外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H股发行并上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已拟订了在本次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该《公司章程》(草案)已经2013年10月11日召开的公司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2014年2月22日召开的公司第七届董事局第十九次会议、2014年7月26日召开的公司第七届董事局第二十二次会议、2014年11月3日召开的公司第七届董事局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修订,将在公司本次H股发行并上市之日起生效并取代现行的《公司章程》。
2015年2月15日,公司第八届董事局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H股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根据本次H股发行并上市的境外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意见,公司董事局同意对在本次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具体如下:
■
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局的授权,本次《关于修改H股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经公司第八届董事局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后,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修改后的H股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在经公司第八届董事局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后,将于公司本次H股发行并上市之日起生效并取代现行的《公司章程》;在公司本次H股发行并上市前,公司现行的《公司章程》继续有效。
特此公告!
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二月十七日
证券代码:600660 证券简称:福耀玻璃 公告编号:临2015-009
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局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6、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落实施行财政部自2014年1月以来修订的或新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等新会计准则,而对公司会计政策和相关会计科目核算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7、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科目核算的调整,不会对公司2013年度以及本期财务报表的净资产、净利润产生任何影响,但对公司2013年度财务报表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产生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日期
以财政部自2014年1月以来修订的或新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
2、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自2014年1月以来,财政部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以及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等具体准则,并要求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
2014年6月20日,财政部对《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进行了修订,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应当在2014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告中按照该准则要求对金融工具进行列报。
2014年7月23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修改〈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决定》,要求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该决定发布之日起执行修改后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根据上述规定,本公司于以上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修订后的或新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2015年2月15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局第三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3、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4、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公司将按照财政部自2014年1月以来修订的或新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及《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等准则规定的起始日期进行执行,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执行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颁布的相关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及对公司的影响
1、根据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公司对年初数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调整。具体调整情况如下表:
■
2、公司执行财政部自2014年1月以来修订的或新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和《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等准则规定对公司财务报表无实质性影响。
三、独立董事、监事会的意见
1、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是根据财政部自2014年1月以来修订的或新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变更和调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变更会计政策后,能够使公司财务报告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投资者提供更可靠、更准确的会计信息,符合公司及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2、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变更会计政策,是根据财政部自2014年1月以来修订的或新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的,是符合规定的,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变更会计政策后,能够使公司财务报告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投资者提供更可靠、更准确的会计信息,符合公司及所有股东的利益。
四、备查文件
1、第八届董事局第三次会议决议;
2、第八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二月十七日
证券代码:600660 证券简称:福耀玻璃 公告编号:2015- 010
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局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5年3月10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4年度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公司董事局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5年3月10日 14点00 分
召开地点:福建省福清市宏路镇福耀工业村本公司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5年3月10日
至2015年3月10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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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于2015年2月15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局第三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内容详见2015年2月17日公司指定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2、 特别决议议案:议案8。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6、议案8、议案9。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五)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监事的投票方式,详见附件2。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1、个人股东凭证券账户卡、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个人股东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须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代理人的身份证及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
2、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凭营业执照复印件(须加盖公章)、社会团体法人证书复印件(须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法人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凭营业执照复印件(须加盖公章)、社会团体法人证书复印件(须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法人股东之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办理登记。
3、登记时间:2015年3月4日—3月6日(上午9:00—下午5:00)
4、登记地点:福建省福清市宏路镇福耀工业村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秘书办公室。
5、本公司股东可以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其中,以传真方式进行登记的股东,务必在出席现场会议时携带上述材料原件并提交给本公司。
6、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或委托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他人签署的,委托人(或委托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并与上述办理登记手续所需的文件一并提交给本公司。
7、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等规定,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业务所涉公司股票,由证券公司受托持有,并以证券公司为名义持有人登记于公司的股东名册。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业务所涉公司股票的投票权,可由受托证券公司在事先征求投资者意见的条件下,以证券公司的名义为投资者行使。
8、根据《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试点办法》、《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参与沪股通上市公司网络投票实施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等规定,投资者参与沪股通业务所涉公司股票,由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作为名义持有人登记于公司的股东名册。投资者参与沪股通业务所涉公司股票的投票权,可由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在事先征求投资者意见的条件下,以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的名义为投资者行使。
六、 其他事项
(一)会务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福建省福清市宏路镇福耀工业村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秘书办公室
邮政编码:350301
联 系 人:陈向明、林巍
联系电话:0591-85383777 0591-85382731
联系传真:0591-85363983
(二)本次会议会期预计为半天,出席会议者的食宿、交通等费用自理。
特此公告。
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2015年2月17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附件2: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监事的投票方式说明
● 报备文件
公司第八届董事局第三次会议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5年3月10日召开的贵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审议的下列议案按本授权委托书的指示进行投票,并代为签署本次会议需要签署的相关文件。
本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限为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之日止。
本单位(或本人)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下列议案的表决意见如下:
(一)对于采取非累积投票制表决的议案的表决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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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委托人对受托人的指示,应在“同意”、“反对”、“弃权”的表决意见中选择一个并在相应的方框打“√”表示。如果委托人对某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意见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思决定对该事项进行投票表决。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参加股东大会投票时,如果需要根据委托人(实际持有人)的委托对同一审议事项表达不同意见的,应进行分拆投票,并应在“同意”、“反对”、“弃权”下面的方框中如实填写所投票数。
(二)对于采取累积投票制表决的议案的表决意见:
■
备注:如果委托人对该议案的表决意见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思决定对该事项进行投票表决。对于上述二位监事候选人的选举事项,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总数=股东所持股份数×2。根据累积投票制的原则,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选举票总数全部集中投给任意一位监事候选人,也可以按其意愿分散分配给二位监事候选人,但分散投给二位监事候选人的选举票数之和不得超过该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总数。如有超过的,视为委托人对上述二位监事候选人的选举事项未作表决指示,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思决定进行投票表决。
委托人单位名称或姓名(签字、盖章):
委托人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人身份证件号码或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社会团体法人证书编号:
委托人证券账户:
委托人持有的普通股数量:
受托人(签字):
受托人身份证件号码: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监事的投票方式说明
一、股东大会将监事候选人选举作为议案组分别进行编号。投资者应针对该议案组下的每位候选人进行投票。
二、申报股数代表选举票数。对于该议案组,股东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该议案组下应选监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总数。如某股东持有公司100股股票,本次股东大会应选监事2名,监事候选人有2名,则该股东对于监事选举议案组,拥有200股的选举票数。
三、股东应以该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投票,既可以把选举票数集中投给某一候选人,也可以按照任意组合投给不同的候选人。投票结束后,对每一项议案分别累积计算得票数。
四、示例: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制对2名监事候选人进行选举,应选监事2名,监事候选人有2名。需投票表决的事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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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投资者在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持有公司100股股票,采用累积投票制,他(她)对议案12.00《关于更换公司二名监事的议案》有200票的表决权。
该投资者可以以200票为限,对议案12.00按自己的意愿表决。他(她)既可以把200票集中投给某一位候选人,也可以按照任意组合分散投给任意候选人。
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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