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785 证券简称:新华百货 编号:2015-008
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通知于2015年2月2日以书面形式发出,会议于2015年2月13日上午9时在公司老大楼写字楼七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以现场表决方式进行。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9人。会议由董事长曲奎先生召集并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银川新华百货老大楼有限公司以其部分房产为公司诉讼事项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 9票赞成 0票反对 0票弃权
(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2015-009号公告。)
三、上网公告附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2月13日
证券代码:600785 证券简称:新华百货 编号:2015-009
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财产保全担保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宁夏高级法院”)递交了关于与宁夏大世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世界实业集团“)、宁夏大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世界房地产公司”)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涉及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公司全资子公司银川新华百货老大楼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老大楼有限公司”)以其部分房产为公司诉讼事项财产保全提供担保。近日公司收到宁夏高级法院(2015)宁民商初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有关内容说明如下:
一、 宁夏高级法院关于诉讼事项诉前财产保全裁定情况说明
宁夏高级法院在审理公司与被告大世界实业集团及大世界房地产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公司向宁夏高级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宁夏高级法院对以上两被告银行存款1200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公司全资子公司老大楼有限公司出具了《担保承诺书》,以老大楼有限公司自有的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解放西街2号负一层至六层的房产(用途为综合,建筑面积为25337.19平方米)为公司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宁夏高级法院认为,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1、对被告宁夏大世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大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20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
2、对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物银房权证兴庆区字第2005020588号房屋所有权予以查封。
二、关于老大楼有限公司以其部分房产为公司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审核情况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已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银川新华百货老大楼有限公司以其部分房产为公司诉讼事项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议案。
三、本次财产保全事项对老大楼有限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老大楼有限公司以其部分房产为公司提供财产保全担保,对其经营无影响,老大楼有限公司的日常经营在正常进行中。
四、备查文件
1、担保承诺书;
2、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5)宁民商初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2月15日
证券代码:600785 证券简称:新华百货 编号:2015-010
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银行存款被冻结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我公司于2015年2月16日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银川市中级法院”)送达的(2015)银民商初字第5号《民事裁定书》,对我公司在工商银行银川东城支行开立的账号为2902001109025046019账户中的部分银行存款资金予以冻结,冻结金额为人民币4000万元整,冻结期限自送达起12个月。
一、公司银行存款被冻结背景说明
我公司于2015年1月26日收到银川市中级法院送达的【(2015)银民商初字第5号】《应诉通知书》、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宁夏大世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世界实业集团”)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为由在银川市中级法院起诉我公司,定于2015年3月13日上午9:30分在银川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诉讼请求判令我公司继续履行和其已签订的《商业用房租赁合同》、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4000万元及承担相关诉讼费用。(详见公司于2015年1月28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2015-007号公告,并于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证券日报》。)
大世界实业集团于2015年2月9日向银川市中级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我公司银行存款账户4000万元或查封、扣押我公司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银川中级法院认为大世界实业集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同意其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
二、对公司日产经营的影响情况说明
目前,公司各项经营收入资金正常结算,现有资金及销售结算回笼资金能够满足日常经营所需。银行账户部分资金的冻结暂时不会影响公司日常经营活动。
三、公司关于本次银行存款被冻结的后续应对措施
我公司与大世界实业集团签订了《商业用房租赁合同》,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但大世界实业集团一直未按合同约定交付租赁商业用房,公司已就大世界实业集团及其关联控股子公司宁夏大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约事实情况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已受理该诉讼事项,但尚未开庭审理。公司已就该诉讼事项做信息披露。(详见公司于2015年1月9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2015-003号公告,并于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证券日报》。)
公司对于银川中级法院的裁定表示有异议,将及时向银川中级法院申请复议,请求尽快解除公司银行账户存款4000万元的财产保全措施或者变更为查封等额其他非现金资产,以维护股东的利益。
四、备查文件
1、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银民商初字第5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2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