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426号文核准,机构部函[2015]248号文确认。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是股票指数增强型基金,属于较高预期收益、较高预期风险的证券投资品种,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基金、债券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从本基金所分离出来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国富中证100 A份额具有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国富中证100 B份额均有高风险、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本基金按照基金份额初始面值1.00元发售,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低于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合规性风险、操作和技术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如指数化投资风险、投资替代风险、跟踪偏离风险、杠杆机制风险、折/溢价交易风险、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及基金份额折算等业务办理过程中的特有风险等)和投资股指期货的风险。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开放日本基金份额的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全部基金份额(分级运作期内包括国富中证100份额、国富中证100 A 份额和国富中证100 B 份额)的10%时,投资者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国富中证100份额。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投资者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基金代销机构名单详见本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发售公告以及相关公告。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富兰克林国海中证100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 指富兰克林国海中证100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包括分级运作期届满后形成的富兰克林国海中证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 指《富兰克林国海中证100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 指《富兰克林国海中证100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更新; |
发售公告 | 指《富兰克林国海中证100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托管协议 | 指《富兰克林国海中证100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
中国证监会 |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中国银监会 |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
《基金法》 |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
《销售办法》 | 指2011年6月9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2011年10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
《运作办法》 | 指2004年6月29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2004年7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并于2004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
元 | 指人民币元; |
基金管理人 | 指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基金托管人 |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登记业务 |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结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等; |
注册登记机构 |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
投资者 |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
个人投资者 |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
机构投资者 |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
基金份额持有人 | 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指按照基金合同第十二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
基金募集期 |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 |
基金合同生效日 | 指募集结束,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募集金额和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
基金合同终止日 |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
存续期 |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
工作日 |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
开放日 |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
开放时间 |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
《业务规则》 |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代销机构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 |
认购 |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照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
申购 |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
赎回 |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
基金转换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
转托管 | 指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包括跨系统转托管和系统内转托管; |
定期定额投资 |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
标的指数 | 中证100指数; |
指令 |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
场外 | 指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自身的柜台或者其他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和场所; |
场内 |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业务的场所; |
国富中证100份额 | 分级运作期内本基金的基础份额。投资者在场外认购、申购的国富中证100份额不进行自动分离或基金份额分拆;投资者在场内认购的国富中证100 份额将进行基金份额的自动分离;投资者在场内申购的国富中证100 份额,可选择进行基金份额分拆,也可选择不进行基金份额分拆; |
国富中证 100 A份额 | 国富中证100份额分级运作期内按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自动分离或分拆的稳健收益类基金份额; |
国富中证 100 B份额 | 国富中证100份额分级运作期内按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自动分离或分拆的积极收益类基金份额; |
国富中证 100 A份额的本金 | 除非基金合同文义另有所指,对于国富中证 100 A份额而言,指 1.00 元; |
巨额赎回 |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本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全部基金份额(分级运作期内包括国富中证100份额、国富中证 100 A份额和国富中证 100 B份额)的 10%时的情形; |
注册登记系统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
上市交易 | 基金存续期间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国富中证 100 A份额、国富中证 100 B份额的行为及在分级运作期结束后买卖富兰克林国海中证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的行为; |
《上市交易公告书》 | 指《富兰克林国海中证100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国富中证 100 A份额和国富中证 100 B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以及《富兰克林国海中证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
系统内转托管 |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
跨系统转托管 |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
自动分离 | 指投资者在场内认购的每 2份国富中证100份额在发售结束后按 1:1比例自动转换为1份国富中证 100 A份额和1份国富中证 100 B份额的行为; |
配对转换 | 指分级运作期内本基金的国富中证100 份额与国富中证 100 A份额、国富中证 100 B份额之间按约定的转换规则进行转换的行为,包括分拆和合并; |
基金份额折算日 | 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一部分“基金份额折算”所规定的份额折算基准日(包括定期份额折算和不定期份额折算)确定; |
分拆 |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在分级运作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 2 份国富中证100份额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1份国富中证 100 A份额与1份国富中证 100 B份额的行为; |
合并 |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在分级运作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 1 份国富中证 100 A份额与1 份国富中证 100 B份额申请转换成2份国富中证100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
分级运作期 |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五年后对应日(分级运作期到期日)止,如果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分级运作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
国富中证100 A份额约定年收益率 | 国富中证 100 A份额约定年收益率为“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3.5%”, 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以是指当年1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但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的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以基金合同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每份国富中证 100 A份额年基准收益均以 1.00元为基准进行计算,但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国富中证100 A份额持有人的该等收益,如在分级运作期某一会计年度内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国富中证100 A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收益的风险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
分级运作期届满后的份额转换 基金份额转换日 | 本基金在五年分级运作期届满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份额转换规则,国富中证100 A 份额和国富中证100 B 份额以各自的份额参考净值为基础,按照国富中证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NAV)转换为同一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份额。 国富中证100 A 份额和国富中证100 B 份额的转换日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五年后对应日,即分级运作期到期日同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到下一工作日。 | |
指令 |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 |
直销机构 | 指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
代销机构 |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 |
销售机构 | 指本基金直销机构及代销机构; | |
基金销售网点 | 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 |
指定媒体 |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或其它媒体; | |
基金账户 |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 |
深圳证券账户 |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为投资者开设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帐户或证券投资基金帐户;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交易、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和场内赎回等业务时需持有深圳证券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 |
基金交易账户 |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 |
T 日 |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 |
T+n日 | 指T日后(不包括T日)第n个工作日,n指自然数;指投资者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 |
基金收益 |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已实现的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合法收入; | |
基金资产总值 |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以及以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 |
基金资产净值 |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
基金份额净值 | 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 |
基金财产估值 | 指计算、评估基金财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财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 |
法律法规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 |
不可抗力 | 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事件和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疫情、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公众通讯设备或互联网络故障以及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总部路1号中国-东盟科技企业孵化基地一期C-6栋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9层
法定代表人:吴显玲
成立日期:2004年1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45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50年
联系人:沈增
联系电话:021-3855 5555
股权结构: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51%股权,邓普顿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持有49%股权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一)董事会成员
董事长吴显玲女士,中共党员,管理学硕士,经济师。历任中国人民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金融管理处主任科员,广西证券交易中心副总经理(主持全面工作),广西证券登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广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国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同时兼任国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
副董事长阮博文(William Y. Yun)先生,工商管理硕士,CFA。阮先生担任Franklin Resources, Inc.的管理人员,亦是该公司的投资管理和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他也是Fiduciary Trust Company International(「Fiduciary Trust」)的董事会成员,于1992年加入Fiduciary Trust 担任基金经理8年,之后成为执行副总裁,负责Fiduciary Trust的全球权益类部门,并在2000年至2005年期间担任Fiduciary Trust的总裁。他于2002年又担任Franklin Templeton Institutional的总裁,负责富兰克林邓普顿全球业务发展团队的机构业务,其职责还包括负责富兰克林邓普顿养老金固定收益计划和投资固定缴款业务,以及负责Franklin Templeton Portfolio Advisors通过投资顾问和咨询人员为个人和机构客户提供专户管理。在2008年,他开始担任目前于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集团的职务。现任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集团执行副总裁,并负责特定和另类投资团队,同时兼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国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
董事张雅锋女士,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历任广西壮族自治区商业厅副处长、处长,广西凭祥市委副书记,广西商业大厦副总经理,广西南方商业集团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党总支书记,广西壮族自治区证券办发行部主任,中国证监会南宁特派办副主任,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广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增资扩股筹备组组长,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董事,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国海良时期货有限公司董事,国海创新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广西北部湾股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董事麦敬恩(Gregory E. McGowan)先生,硕士学位以及法学博士学位。在加入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集团之前,麦敬恩先生是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资深律师。现任邓普顿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副总裁,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代表、董事,国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同时担任多个富兰克林邓普顿公司董事,其中包括:Templeton Investment Counsel, LLC,Franklin Templeton Management Luxembourg S.A.(卢森堡),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亚洲)有限公司(香港),邓普顿资产管理公司(新加坡),Franklin Templeton Holding Limited(毛里求斯),Franklin Templeton Services Limited(爱尔兰)以及Franklin Templeton Asset Strategies, Inc.(美国)。麦敬恩先生于1986年加入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集团,并担任Templeton Global Advisors Limited (巴哈马)执行副总裁。
董事何春梅,中共党员,工程硕士。历任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办公厅第五秘书处科员、副主任科员,广西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融资部副经理、财务部副经理、经理、总经理,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办公室主任,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事,广西壮族自治区金融工作办公室副主任、党组成员、机关党委书记。现任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裁、党委副书记,国海创新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董事胡德忠先生,中共党员,管理学博士,经济师。历任广西区人民银行计划处科员,广西证券公司国债交易部办事员,广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深南中路证券营业部出市代表、清算部经理、交易部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广西证券(2011年10月增资扩股并更名为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总裁助理兼经纪业务部总经理,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上海凯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经纪业务事业总部总经理、常务副总裁。现任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国海创新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广西北部湾股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同时兼任国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
董事张伟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澳纽银行集团(悉尼)企业银行主任,香港上海汇丰银行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副总裁,银行家信托有限公司(英国)联席董事,德意志信托(香港)有限公司董事,德意志银行(香港)副总裁。2000年7月加入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先后担任机构业务拓展董事、香港区销售及市场业务拓展主管、香港区总监。现任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集团大中华区总监及董事,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独立董事张忠国先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高级会计师。历任广西柳州地区财政局副局长,广西鹿寨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柳州地区行署副秘书长、财办主任,广西财政厅预算处处长,广西财政厅总会计师、副厅长(享受正厅级待遇),现已退休。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陈伟力女士,大学本科学历。历任美国斯坦福大学访问学者,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副总经理,中国国际技术智力合作公司总经理兼党委书记,现已退休。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洪荣光先生,MBA商学硕士。历任台湾亚洲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及第一大股东(后与元大京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并),H&Q(Hambrecht & Quist Group)汉茂风险投资公司董事,越南国家投资基金公司董事,邓普顿新兴市场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邓普顿开发中国投资信托基金(卢森堡)董事,台股指数基金公司(英国)董事,菲律宾信安银行董事,富兰克林邓普顿国际基金董事,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兴亚置业集团(中国)董事长,亚洲环球证券公司(香港)董事长,菲律宾信安银行独立董事,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徐同女士,复旦大学经济学硕士,曾任上海普陀区政协委员。历任深圳特区证券公司交易部经理、办公室主任、深圳上证总经理,国泰证券公司总经理助理,北京证券公司副总经理,北京华远集团总经济师,国都证券公司总经济师。现任三亚财经论坛发展有限公司董事,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总经理董事毕国强(BI GUOQIANG)先生,特许金融分析师(CFA),加拿大约克大学舒力克(Schulich)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MBA),大连理工大学船舶工程工学学士。历任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广州文冲船厂项目经理、科长,美国景顺集团(Invesco Ltd.)加拿大环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Invesco Trimark Investments)分析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基金监管部副调研员、调研员,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同时兼任国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长。
(二)监事会成员
监事会主席余天丽女士,经济学学士。历任富达基金(香港)有限公司投资服务代表,Asiabondportal.com营销助理,富达基金(香港)有限公司亚洲区项目经理,英国保诚资产管理(新加坡)有限公司亚洲区战略及产品发展部副董事,瑞士信贷资产管理(新加坡)有限公司亚洲区产品发展部总监,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户投资部产品负责人。现任富兰克林邓普顿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集团全资子公司)亚洲区产品策略部董事,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监事刘俊红女士,硕士研究生,律师。历任太原师范学校教师,太原市人民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国工商银行广西分行营业部法律顾问,中国证监会南宁特派办上市公司监管处主任科员,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兼董事会办公室主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任督察长、督察长,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合规总监,国海良时期货有限公司董事长(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任),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现任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合规总监,国海良时期货有限公司董事,广西北部湾股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职工监事张志强先生,CFA,纽约州立大学(布法罗)计算机科学硕士,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数学专业硕士。历任美国Enreach Technology Inc.软件工程师,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高级研究员,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数量分析师,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数量分析师、风险控制部总经理、业务发展部总经理。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化与指数投资总监、金融工程部总经理、国富沪深300指数增强基金基金经理、职工监事。
职工监事戴刚先生,工商管理硕士、专业会计硕士, FRM、CFA。历任重庆工程建设总公司预算管理部助理工程师,韩国三星集团上海代表处建设项目投资经理,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部高级经理,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成员、风险管理部总监、职工监事。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控与信息技术总监兼风险控制部总经理、职工监事。
(三)经营管理层人员
总经理毕国强(BI GUOQIANG)先生,特许金融分析师(CFA),加拿大约克大学舒力克(Schulich)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MBA),大连理工大学船舶工程工学学士。历任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广州文冲船厂项目经理、科长,美国景顺集团(Invesco Ltd.)加拿大环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Invesco Trimark Investments)分析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基金监管部副调研员、调研员,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同时兼任国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长。
副总经理徐荔蓉先生,CFA,CPA(非执业),律师(非执业),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历任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金融部副总经理,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顾问、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兼投资经理。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投资总监、研究分析部总经理,国富中国收益混合基金、国富潜力组合股票基金和国富研究精选股票基金基金经理。
副总经理李彪先生,硕士研究生,副研究员。历任内蒙古大学经济系讲师、中国证监会海南证监局证券期货市场监管处处长、证券机构监管处处长、稽查处处长,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助理、督察长。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副总经理胡昕彦女士,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会计科科员,汇丰数据处理(上海)有限公司共同基金部高级专员,2004年加入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基金事务部副总经理、行政管理部副总经理、行政管理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四)督察长
督察长储丽莉女士,中共党员,英国伦敦大学亚非学院法律硕士。历任上海物资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顾问、投资经营部副总经理,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法律顾问。2005年加入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公司法律顾问、高级法律顾问、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监察稽核部总经理。自2006年起,还同时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兼董事会秘书、高级法律顾问,同时兼任国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五)基金经理
张志强先生,CFA,纽约州立大学(布法罗)计算机科学硕士,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数学专业硕士。历任美国Enreach Technology Inc.软件工程师,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高级研究员,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数量分析师,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数量分析师、风险控制部总经理、业务发展部总经理。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化与指数投资总监、金融工程部总经理、国富沪深300指数增强基金基金经理、职工监事。
(六)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基金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
投资决策委员会由下述委员组成:毕国强先生(总经理、董事);徐荔蓉先生(公司副总经理、投资总监、研究分析部总经理、基金经理);刁晖宇先生(固定收益投资总监、QDII投资总监、基金经理);张志强先生(量化与指数投资总监、金融工程部总经理、基金经理、职工监事);戴刚先生(风控与信息技术总监兼风险控制部总经理、职工监事);赵晓东先生(权益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储丽莉女士(督察长)有权列席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任何会议。
(七)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一)基金管理人将遵守《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二)基金管理人不从事下列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牟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一)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建立风险管理环境。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目标,设置相应的组织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与技术系统,设定风险管理的时间范围与空间范围等内容。
2、识别风险。辨识组织系统与业务流程中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存在和发生的原因。
3、分析风险。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后果。
4、度量风险。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定量的度量手段。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定的风险指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处理风险。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对级别较低的风险加以监控,对较为严重的风险实施一定的管理计划,对于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及时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监视与检查。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要监视及评价其管理绩效,在必要时加以改变。
7、报告与咨询。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使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及时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向其寻求咨询意见。
(二)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保持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重要性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业务控制、资金管理控制、会计系统控制、信息技术系统控制、信息披露控制、监察稽核控制、人事控制等。
(1)业务控制
业务控制包括市场开发业务控制、投资管理业务控制、开放式基金业务控制、金融创新业务控制等。
(下转B10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