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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100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15-02-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基金管理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1、富兰克林国海中证100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发售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2] 426号文核准,机构部函[2015] 248号文确认。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核准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本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3、本基金管理人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4、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富兰克林国海中证100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即“国富中证100指数增强分级份额”,以下简称“国富中证100份额”,场内简称“国富100”,基金代码:164508)、富兰克林国海中证100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稳健收益类份额(即“国富中证100指数增强分级A份额”,以下简称“国富中证100 A份额”,场内简称“国富100A”,基金代码:150135)与富兰克林国海中证100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积极收益类份额(即“ 国富中证100指数增强分级B份额”,以下简称“国富中证100 B份额”场内简称“国富100B”,基金代码:150136)。其中,国富中证100 A份额、国富中证 100 B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 1∶1 的比例不变。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符合基金上市交易条件的,国富中证100 A份额和国富中证100 B份额的基金份额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上市交易的有关事项将另行公告。

    5、.本基金自2015年3月2日至 2015年3月20日发售。其中,场外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场外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的直销柜台、直销网上交易、直销电话交易和各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场内通过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公开发售。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募集情况,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适当延长或缩短本基金的募集期限并及时公告。

    6、本基金的募集对象是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7、投资者可通过场外认购和场内认购两种方式进行认购。

    本基金通过场外发售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办理本基金开户和认购业务;直销网上交易(网址:https://e-trade.ftsfund.com)仅限个人投资者办理本基金的开户和认购手续;代销机构包括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

    办理本基金场内认购的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

    各销售机构认购业务的办理网点、办理日期和时间等事项参照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8、本基金按照1.00元份额初始面值开展认购。在基金募集阶段,本基金以同一个基金份额代码在场内和场外同时募集。

    9、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若投资者欲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须开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若已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募集期内本公司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和指定的基金销售代理机构网点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场外认购的开户和认购手续。

    若投资人欲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需具有深圳证券账户。其中,深圳证券账户是指投资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以下简称“深圳A股账户” )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已有该类账户的投资者无须另行开立,尚无该类账户的投资者可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开立账户。募集期内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交所会员单位可同时为投资人办理场内认购的开户和认购手续。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个投资人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

    10、投资者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归投资者所有,如《富兰克林国海中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生效,则有效认购款项的利息折算为基金份额计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账户,由利息所转的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11、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在本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直销网上交易以及直销电话交易进行场外认购时,投资者以金额申请,首次认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500元(含认购费)。直销柜台投资者进行场外认购时,首次认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100,000 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500元(含认购费)。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若销售机构网点有关金额或份额限制的具体规则高于上述规定,则以各销售机构网点的规定为准。

    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 在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交所会员单位进行场内认购时,投资者以份额申请,单笔最低认购份额为50,000 份,超过50,000份的应为1,000份的整数倍, 且每笔认购最高不超过999,999,000份基金份额。

    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认购和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

    12、认购原则

    (1)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

    (2)投资人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4)认购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上限限制;

    (5)销售网点(包括直销机构的直销柜台、直销网上交易、直销电话交易和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已经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

    (6)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认购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将按新规定执行。

    13、本基金在认购期内,不设定目标募集份额总额上限。

    14、对于 T 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认购申请,注册登记机构将在 T+1 日就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认购有效性的确认情况。但注册登记机构对申请有效性的确认仅代表确实接受了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注册登记机构在本基金认购结束后的登记确认结果为准。投资人应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或以其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查询最终确认情况。基金管理人及代销机构不承担对确认结果的通知义务,投资人本人应及时主动查询认购申请的确认结果,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15、本发售公告仅对本基金募集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阅读本公司于2015年2月26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报》上刊登的《国富中证100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及《国富中证100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摘要》”)。《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摘要》、《国富中证100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 及本发售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ftsfund.com)上,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有关申请表格和了解基金募集相关事宜。

    16、代销机构代销本基金的城市名称、网点名称、联系方式以及开户和认购等具体事项请详见各代销机构的相关业务公告。

    在募集期间,除本发售公告所列的代销机构外,本基金还有可能新增代理销售机构,如增加其他代销机构,本公司将及时公告,请留意近期本公司及各代销机构的公告,或拨打本公司及各代销机构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17、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7004518(免长途费)、95105680(免长途费)和021-3878 9555),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95566)及其他代销机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购买事宜。各代销基金的代销网点、业务办理日期和具体时间等事项的详细情况参照各代销机构在其销售区域当地的公告。

    1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公司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发售安排、募集期限等做适当调整,并及时公告。

    19、个人投资者还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ftsfund.com), 在与本公司达成网上交易的相关协议、接受本公司有关服务条款、了解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具体业务规则后,通过本公司直销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开户、认购等业务。

    20、本发售公告中未明确指明仅适用于“场内认购”或“场外认购”的相关内容, 对于“场内认购”、“场外认购”均适用。

    21、风险提示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为在跟踪指数的基础上采取适度增强的股票型基金,具有较高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从本基金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国富中证100A份额具有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国富中证100B份额具有高风险、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包括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利率风险、上市公司经营风险、购买力风险、再投资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本基金特有风险(包括指数投资风险、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的特有风险)、投资股指期货的风险以及其他风险等等。(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一、本次募集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及代码

    基金名称:富兰克林国海中证100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代码:164508

    基金简称:国富中证100指数增强分级

    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简称:国富100

    (二)基金类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面值

    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六)上市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七)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股票指数增强型基金。通过量化风险管理方法,控制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构成的偏差,同时采取适当的增强策略,在严格控制跟踪误差风险的基础上,力争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力争使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5%,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7.75%。

    (八)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金融工具,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90%-95%,其中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90%,投资于中证100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80%;债券、现金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5%-1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九)募集对象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十)募集方式

    本基金将通过场内和场外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在基金募集阶段,本基金以同一个基金份额认购代码在场内和场外同时募集。

    投资人从场内认购的国富中证 100 份额在基金发售结束后,全部份额将按 1∶1 的比例自动分离,确认为国富中证 100 A份额与国富中证 100 B份额。投资人从场外认购的国富中证 100份额既可在基金管理人开始办理国富中证 100 A份额的赎回业务之后, 直接申请场外赎回,也可在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开通后,通过办理该业务,转托管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经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申请,按1:1比例拆分为国富中证 100 A份额和国富中证 100 B份额。在五年分级运作期内,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国富中证100 A份额和国富中证100 B 份额上市交易。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十一)销售场所

    1、直销机构: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9层

    联系人: 王蓉婕

    电话:021-3855 5678

    传真:021-6887 0708

    网站:www.ftsfund.com

    2、场外代销机构: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基金在中国银行全国各地网点接受办理所有投资者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开户和认购业务。投资者可以拨打中国银行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566或各城市分行来电话咨询。投资者也可以访问中国银行网站:www.boc.cn。

    (2)其他代销机构

    1)销售机构的名录详见本公告附件,或相关机构以其他有效方式发布的相关公告。

    2)认购期间,本公司可以增减本基金的代销机构或销售网点,也可以增减相应的认购销售交易平台,届时以本公司发布的公告(若有)为准。

    3、场内代销机构:

    (1)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本基金募集结束前获得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场内认购业务。具体名单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

    (十二)认购账户

    若投资人欲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须开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若已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募集期内本公司直销中心和指定的基金销售代理机构网点同时为投资人办理场外认购的开户和认购手续。

    若投资人欲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须具有深圳证券账户。其中,深圳证券账户是指投资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深圳A股账户” )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已有该类账户的投资人无须另行开立,尚无该类账户的投资人可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开立账户。募集期内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交所会员单位可同时为投资人办理场内认购的开户和认购手续。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个投资人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

    (十三)募集规模

    本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本基金在募集期内,不设定目标募集份额总额上限。

    (十四)认购申请的确认

    对于T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认购申请,注册登记机构将在T+1日就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认购有效性的确认情况。但注册登记机构对申请有效性的确认仅代表确实接受了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注册登记机构在本基金认购结束后的登记确认结果为准。投资人应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或以其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查询最终确认情况,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十五)认购份额的确认

    本基金发售结束后, 投资者场外认购所得的全部份额将确认为国富中证100份额; 投资者场内认购所得的全部份额将按1∶1的比例确认为国富中证100 A份额与国富中证100 B份额。

    (十六)募集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的募集期自 2015年3月2日至 2015年3月20日(如需延长,最长不超过自基金发售之日起的3个月)。本基金募集期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认购,并在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后向中国证监会办理本基金的备案手续。若未达法定备案条件,本基金将在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的3个月内继续发售。若3个月期满,本基金仍未达到法定备案条件,则本基金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的募集费用,并将已募集资金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给基金认购人。

    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后,基金合同生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所折算成的份额不受最低认购份额限制。利息折成基金认购份额不收取认购费、不受最低认购份额限制。

    二、发售方式及相关规定

    (一)认购费率

    本基金场外认购采取金额认购、场内认购采取份额认购的方式。认购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募集期间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各项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投资人多次认购时,需按单笔认购金额对应的费率分别计算认购费用。

    本基金以认购金额为基数计算认购费,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M,含认购费)费率
    M<100万元1.00%
    100万元≤M<200万元0.60%
    200万元≤M<500万元0.30%
    M≥500万元按笔固定收取1,000元/笔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应按照场外认购费率设定投资人的场内认购费率。

    (二)认购份额的计算

    募集期间,投资人可通过场外认购和场内认购两种方式认购本基金。

    1、场外认购国富中证100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人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所获得的全部份额将确认为国富中证100份额。本基金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投资人在认购基金时缴纳认购费。

    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数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数=(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数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一:某投资者投资1,000,000元通过场外认购富兰克林国海中证100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认购费率为0.6%,认购期间利息为50.0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0/(1+0.6%)=994,035.79元

    认购费用=1,000,000-994,035.79 = 5,964.21元

    认购份额=(994,035.79+50.00)/1.00=994,085.79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00元通过场外认购富兰克林国海中证100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可得到994,085.79份基金份额。

    2、场内认购金额和认购份额的计算

    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方法,认购份额为整数。

    本基金场内认购金额及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1+认购费率)×认购份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份额+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费用=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金额)

    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份额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其中,国富中证100 A 份额与国富中证100 B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结果均采用截位的方式,保留到整数位,余额计入基金财产,计算的结果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国富中证100 A份额与国富中证100 B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在认购期结束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场内初始有效认购的总份额将按照1:1 的比例分离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个份额类别,即国富中证100 A份额与国富中证100 B份额。国富中证100 A份额与国富中证100 B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国富中证100 A认购份额=场内认购份额总额×0.5

    国富中证100 B认购份额=场内认购份额总额×0.5

    其中,国富中证100 A份额与国富中证100 B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结果均保留到整数位,小数点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例二:某投资者在认购期内投资100,000份,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若深交所会员单位认定的投资者场内认购费率为1.0%,假定该笔认购产生利息80.00元。则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得份额为:

    认购金额=1.00×(1+1.0%)×100,000=101,000.00元

    认购费用=1.00×100,000×1.0%=1,000.00元

    净认购金额=1.00×100,000=100,000.00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80.00/1.00=80份

    认购份额总额=100,000+80=100,080份

    经确认的国富中证100 A 份额=经确认的国富中证100 B份额=100,080× 0.5=50,040份

    即:投资者场内认购100,000份基金份额,需缴纳101,000元,若利息折算的份额为80份,总共可得到100,080份基金份额。基金认购期结束后,投资者经确认的国富中证100 A 份额、国富中证100 B份额各50,040份。

    (三)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投资人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归投资人所有,如本基金合同生效,有效认购款项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计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账户,由利息所转的份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四)募集资金的管理

    在本基金认购期内,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期结束后,由注册登记机构计算投资人认购应获得的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应在 10日内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认购款项的验资。

    三、认购安排

    (一)认购时间:2015年3月2日至 2015年3月20日。

    本基金场内认购具体开放时间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交易时间,场外认购具体开放时间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各个销售机构在本基金发售募集期内对于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可能不同,若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没有明确规定,则由各销售机构自行决定每天的业务办理时间。

    (二)认购原则

    1、 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

    2、 投资人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4、 认购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上限限制;

    5、 销售网点(包括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和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已经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

    6、 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认购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将按新规定执行。

    (下转B10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