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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100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2015-02-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基金管理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二】月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总部路1号中国—东盟科技企业孵化基地一期C-6栋二层

      法定代表人:吴显玲

      成立日期:2004年1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45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50年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本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本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本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本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本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本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本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日期:1983年10月31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革中国银行体制的请示报告》(国发[1979]72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5、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本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本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6、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本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本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7、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分级运作期内,国富中证100份额、国富中证100 A份额、国富中证100 B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仅在其份额类别内拥有同等的权益;分级运作期结束后,每一份富兰克林国海中证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拥有同等的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8、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本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本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本基金合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分级运作期内,国富中证100份额、国富中证100 A份额、国富中证100 B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仅在其份额类别内拥有同等的权益;分级运作期结束后,每一份富兰克林国海中证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拥有同等的权益。

      2、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份额(分级运作期内指单独或合计持有国富中证100份额、国富中证100 A份额、国富中证100 B份额各自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份额(分级运作期内指单独或合计持有国富中证100份额、国富中证100 A份额、国富中证100 B份额各自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份额(分级运作期内指单独或合计持有国富中证100份额、国富中证100 A份额、国富中证100 B份额各自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份额(分级运作期内指单独或合计持有国富中证100份额、国富中证100 A份额、国富中证100 B份额各自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4、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5、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6、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以及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本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分级运作期内指单独或合计持有国富中证100份额、国富中证100 A份额、国富中证100 B份额各自份额均不少于各自类别总份额的50%)。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分级运作期内指单独或合计持有国富中证100份额、国富中证100 A份额、国富中证100 B份额各自份额均不少于各自类别总份额的50%);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在25 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7、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个工作日由大会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8、表决

      (1)国富中证100份额、国富中证100 A份额、国富中证100 B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在其对应份额级别内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A.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分级运作期内需经参加大会的国富中证100份额、国富中证100 A份额、国富中证100 B份额的各自份额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B.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分级运作期内需经参加大会的国富中证100份额、国富中证100 A份额、国富中证100 B份额各自份额50%以上通过)。

      除上述(1)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9、计票

      (1)现场开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如果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担任;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指定)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份额(分级运作期内指单独或合计持有国富中证100份额、国富中证100 A份额、国富中证100 B份额各自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重新清点后,大会持有人应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的情形下,如果在计票过程中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拒不配合的,则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共同担任监票人进行计票。

      (2)通讯方式开会

      (下转B10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