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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5-03-0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429 证券简称:兆驰股份 公告编号:2015-016

      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议案1属于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3月3日(星期二)下午3: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5年3月2日至3日,其中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3月3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3月2日15:00至3月3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彩田路3069号星河世纪大厦A栋32楼大会议室。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顾伟先生。

      6、会议的通知:公司于二○一五年二月十三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关于召开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和开通网络投票方式的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12)。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025,120,42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3.9878%。

      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名,代表股份1,025,120,42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3.987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0名,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顾伟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公司部分董事及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投资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25,120,4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二)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25,120,4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1,025,120,4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开展2015年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议案》

      同意1,025,120,4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凯文(深圳)律师事务所钟晓敏、殷长龙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意见如下:“本所认为,贵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 备查文件

      1、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凯文(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五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