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确定闽锋锂业股权作价事项进展情况及继续停牌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070 证券简称:众和股份 公告编码:2015-013
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确定闽锋锂业股权作价事项进展情况及继续停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子公司厦门众和新能源有限公司(原名为“厦门帛石贸易有限公司”)于2012年8月1日与阿坝州闽锋锂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闽锋锂业”)的原股东签订了关于闽锋锂业之《股权转让合同》,双方就该所受让的29.95%股权达成基于业绩的股权作价及付款条款。根据公司财务部门收集的财务报表测算,预计闽锋锂业2014年净利润低于3000万元(2013年净利润也低于3000万元),按照前述《股权转让合同》相关约定,闽锋锂业100%股权作价确定为3亿元,29.95%股权转让价款确定为8985万元。该29.95%股权享有的闽锋锂业2012年11月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为20153万元(67289.12万元×29.95%),与此次确定后的股权转让价款8985万元之间存在较大差额。【详见公司2015年1月27日于指定媒体披露的2015-005号《关于确定闽锋锂业29.95%股权作价的公告》】
鉴于上述事项的账务处理对公司存在重大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为避免公司股价异常波动,公司股票于2015年1月28日开市起继续停牌。
停牌后,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就该事项相关问题进行了探讨,并对闽锋锂业2014年度业绩等事项进行核定。截至本公告日,相关核定事项尚在推进中,未形成明确意见,尚无法确定闽锋锂业股权作价事项对公司的具体影响。经申请,公司股票于2015年3月4日开市起继续停牌,公司将及时披露相关具体情况。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五年三月四日
证券代码:002070 证券简称:众和股份 公告编号:2015-014
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对外担保情况概述
1、本次担保情况
2014年5月 27日,关联方福建君合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合集团”)与中国光大银行厦门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厦门分行”)签订《综合授信协议》(编号为EBXM2014270ZH),由光大银行厦门分行向君合集团授予综合授信,合同约定最高授信额度为人民币8000万元。公司向光大银行厦门分行签署并出具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为EBXM2014270ZH-B1),为君合集团依上述《综合授信协议》形成的全部债务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君合集团并提供了第三方反担保。
日前,君合集团与光大银行厦门分行分别签订了编号为EBXM2014270ZHDK-003及EBXM2014270ZHDK-005的《流动资金贷款合同》(2015年版),由光大银行厦门分行根据前述《综合授信协议》向君合集团提供5000万元及3000万元流动资金借款,共计人民币8000万元。
本次君合集团与光大银行厦门分行签订的《流动资金贷款合同》是《综合授信协议》的具体业务合同,是从属合同,合同中关于担保的约定适用前述公司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2、关于本次担保的审批情况
与光大银行厦门分行签订的上述《最高额保证合同》是公司根据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与关联方互相提供担保的议案》,为君合集团提供的担保项目:
2014年4月21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表决通过了《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关联方互相提供担保的议案》;2014年6月30日,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该议案。根据议案:公司在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14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与福建君合集团有限公司(系公司非控股股东)或者其控股子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厦门君合兴业实业有限公司互相提供担保,其中本公司累计为其各类融资提供总额不超过35000万元人民币的担保,且不超过其为本公司提供担保总额的70%,担保期限不超过2年。无论公司为前述任何一家企业提供担保,君合集团均应提供反担保。
3、公司与君合集团互保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君合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已为公司提供各类担保总额为60,688万元,公司为君合集团提供担保总额为26,000万元。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介绍
公司名称:福建君合集团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0年11月18日
住所: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月塘乡联星村
法定代表人:陈建宁
注册资本:7600万元人民币
主要股东:厦门君合兴业实业有限公司(占95%股权)、福建兴业方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占5%股权)。
君合集团主营业务为鞋类、鞋用材料制造。
截至2014年6月30日君合集团合并报表(未经审计)总资产16.77亿元,净资产13.05亿元,资产负债率为22.18%。君合集团连续多年被银行评为AAA信用企业,信用记录良好。
三、《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担保最高债权额:8000万元人民币。
2、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范围:债务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及罚息)、复利、手续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法律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和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
4、保证期间: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四、董事会意见
君合集团经营情况良好,近年来,公司与君合集团长期互相提供担保,其履约情况良好,从未发生过违约情形。通过对被担保人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进行全面评估,董事会认为,与君合集团互相提供担保有利于双方开展融资业务,保障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本事项董事会审议前独立董事已事前认可并发表相关独立意见。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包含本公告所述之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提供的对外担保余额为24,291.72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2014年9月30日)合并报表净资产的比例为19.11%(其中为控股子公司的担保为4,750.00万元,占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为3.74%;为关联股东提供的担保为19,541.72万元,占公司净资产的15.37%)。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1、众和股份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2、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3、被担保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独立董事事前认可书面文件。
5、独立董事意见。
6、《流动资金贷款合同》。
7、《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五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