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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债券(第一期)2015年付息公告
    2015-03-0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010 证券简称:包钢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5-002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债券(第一期)2015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5年3月6日开始支付自2014年3月6日至2015年3月5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为保证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2、债券简称及代码:简称为“13包钢01”,代码为122290。

      3、发行主体: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

      4、债券期限:2年期。

      5、发行总额:30亿元。

      6、债券利率:票面利率为6.45%。

      7、计息期限:自2014年3月6日起至2016年3月5日止。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8、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4年4月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次付息方案

      1、根据《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债券(第一期)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6.45%。

      2、每1手“13包钢01”(面值人民币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64.5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面值1,000 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1.6元,扣税后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面值1,000 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8.05元。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5年3月5日

      2、债券付息日:2015年3月6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5年3月5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持有人。2015年3月5日买入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15年3月5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五、付息方式

      1、本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3包钢01”的合格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发行人: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内蒙古包头市昆区河西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周秉利

      联系人:刘金毅

      联系电话:0472-2189518、2189523

      传真:0472-2189510、2189530

      (二)保荐人(主承销商):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1号华贸中心1号写字楼22层

      法定代表人:侯巍

      项目主办人:吴东强、辛志军、赵阝庸一

      项目组成员:丁大巍、陶臻

      电话:010-5902 6600

      传真:010-5902 6670

      (三)托管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住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负责人:高斌

      电话:021-3887 4800

      传真:021-5875 4185

      关于本次付息相关事宜,投资者可以咨询以上机构或原始认购网点,投资者还可以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查询本付息公告。

      特此公告。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