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仲裁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227 证券简称:赤 天 化 编号:临2015-026
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仲裁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全资子公司贵州赤天化桐梓化工有限公司(原名:贵州金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赤化工”)关于金赤化工涉及的两起仲裁材料,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现将全资子公司金赤化工涉及的仲裁事项公告如下:
仲裁一: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已受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全资子公司贵州金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赤公司”)系被申请人
●涉案的金额:仲裁请求金额为人民币6,719.10万元(含违约金1,097.36万元)
一、本次仲裁的基本情况
北京华福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华福公司”或“申请人”)与贵州金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金赤化工”或“被申请人”)于2007年11月1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JCH-GJA-2007-002号《贵州金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桐梓煤化工一期工程尿素装置(C包)EPC总承包合同》,因双方发生合同纠纷,申请人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其欠付的工程款5,621.74万元及违约金1,097.36万元。2015年2月26日,被申请人已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受理通知书[(2015)中国贸仲京(深)字第000311号]。
二、仲裁各方当事人
申请人:北京华福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富康路18号
邮政编码:10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吴道洪
被申请人:贵州金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贵州省桐梓县娄山关经济开发区1号
邮政编码:563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万国君
三、仲裁的案件事实、请求及其理由
1、仲裁的案件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07年11月1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JCH-GJA-2007-002号《贵州 金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桐梓煤化工一期工程尿素装置(C包)EPC总承包合同》,合同金额36,660万元人民币,申请人已按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工程。截止2013年12月,被申请人已累计支付该合同款项31,038.26万元,尚欠5,621.74万元工程款。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至今不予支付所欠工程款,对申请人的经营活动造成了严重影响,申请人依据合同条款第20条“争端与解决”的仲裁条款,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其欠付的工程款5,621.74万元及违约金1,097.36万元。
2、仲裁请求: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其欠付的工程款5,621.74万元;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1,097.36万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承担仲裁费用。
四、本次公告的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出具日,本案审理程序尚未开始,仲裁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尚无法准确判断本次公告的仲裁事项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五、备查文件
1、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SZDX20150010号承包合同争议案仲裁通知(2015)中国贸仲京(深)字第000311号];
2、北京华福工程有限公司《仲裁申请书》。
仲裁二: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已受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全资子公司贵州金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赤公司”)系被申请人
●涉案的金额:仲裁请求金额为人民币7,930.70万元(含违约金1,295.24万元)
一、本次仲裁的基本情况
北京华福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华福公司”或“申请人”)与贵州金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金赤化工”或“被申请人”)于2007年11月1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JCH-GJA-2007-005号《贵州金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桐梓煤化工一期工程辅助工程EPC总承包合同》(以下简称“辅助工程包”);2008年4月26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合同编号为JCH-GJA-2008-002号《贵州金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桐梓煤化工一期工水处理装置EPC总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水处理包”),因双方发生上述合同纠纷,申请人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其欠付的工程款6,635.46万元及违约金1,295.24万元。2015年2月26日,被申请人已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受理通知书[(2015)中国贸仲京(深)字第000314号]。
二、仲裁各方当事人
申请人:北京华福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富康路18号
邮政编码:10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吴道洪
被申请人:贵州金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贵州省桐梓县娄山关经济开发区1号
邮政编码:563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万国君
三、仲裁的案件事实、请求及其理由
1、仲裁的案件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07年11月1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JCH-GJA-2007-005号《贵州 金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桐梓煤化工一期工程辅助工程EPC总承包合同》(以下简称“辅助工程包”),合同金额11,280万元人民币;2008年4月26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合同编号为JCH-GJA-2008-002号《贵州金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桐梓煤化工一期工水处理装置EPC总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水处理包”),合同金额19,800万元人民币。
申请人已按合同约定完成上述两个总承包合同的全部工程。截止2013年12月,被申请人已累计支付上述两个总承包合同款项共计24,444.54万元,尚欠6,635.46万元工程款,其中,水处理工程欠款3,666.87万元,辅助工程欠款2,968.59万元。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至今不予支付所欠工程款,对申请人的经营活动造成了严重影响,申请人依据合同条款第20条“争端与解决”的仲裁条款,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其欠付的工程款6,635.46万元及违约金1,295.24万元。
2、仲裁请求: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水处理工程欠款3,666.87万元、违约金715.77万元;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辅助工程欠款2,968.59万元、违约金579.47万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承担仲裁费用。
四、本次公告的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出具日,本案审理程序尚未开始,仲裁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尚无法准确判断本次公告的仲裁事项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五、备查文件
1、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SZDX20150011号承包合同争议案仲裁通知(2015)中国贸仲京(深)字第000314号];
2、北京华福工程有限公司《仲裁申请书》。
公司将及时公告上述仲裁案情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