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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5-03-0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100 证券简称:TCL集团 公告编号:2015-029

      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证监许可[2015]151号文《关于核准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10名特定投资者发行了2,727,588,511股A股股票,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2.09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700,659,987.99元,扣除发行费用后最终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5,618,009,150.78元。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报告》(中汇会验[2015]0156号)验证,此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已于2015 年2月12日全部到位。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作为甲方1)、深圳市华星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星光电”)(作为甲方2)和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作为乙方)与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以下简称“国开行深圳分行”)(作为丙方)于2015年3月3日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1、华星光电已在国开行深圳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44301560042570940000,截止2015年3月3日,余额为4,000,000,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华星光电技术第 8.5 代 TFT-LCD(含氧化物半导体及 AMOLED)生产线建设项目(t2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华星光电和国开行深圳分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中信证券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中信证券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华星光电和国开行深圳分行应当配合中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中信证券每半年对公司、华星光电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中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胥覃、孙洋可以随时到国开行深圳分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国开行深圳分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国开行深圳分行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国开行深圳分行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国开行深圳分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公司、华星光电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中信证券。国开行深圳分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华星光电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和专户总额的20%之间确定)的,公司、华星光电及国开行深圳分行应当在付款后3个工作日内及时以电话和传真方式通知中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中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信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国开行深圳分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向公司、华星光电、国开行深圳分行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国开行深圳分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中信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中信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中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华星光电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公司、华星光电、国开行深圳分行和中信证券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中信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