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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5-03-0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642 证券简称:荣之联 公告编号:2015-014

      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情况发生。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时间: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3月5日14:00;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3月4日—2015年3月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3月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3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3月4日15:00至2015年3月5日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56号辉煌时代大厦公司15层第五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王东辉

      6、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人共18人,代表股份数248,645,45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30%,每一股份代表一票表决权。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2人,代表股份数量为226,039,3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99,109,107股的56.6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6人,代表股份数量为22,606,13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99,109,107股的5.66%。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9人,代表股份数9,735,7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0%。

      2、会议对董事会公告的股东大会提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并批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8,645,4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该提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9,735,76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2、逐项审议并批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表决结果:同意248,645,4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该提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9,735,76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2)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表决结果:同意248,645,4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该提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9,735,76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3)发行对象和认购方式

      表决结果:同意248,645,4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该提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9,735,76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4)发行数量

      表决结果:同意248,645,4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该提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9,735,76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5)定价基准日及发行价格

      表决结果:同意248,645,4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该提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9,735,76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6)限售期安排

      表决结果:同意248,645,4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该提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9,735,76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7)上市地点

      表决结果:同意248,645,4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该提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9,735,76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8)募集资金数量及用途

      表决结果:同意248,645,4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该提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9,735,76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9)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表决结果:同意248,645,4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该提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9,735,76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10)本次发行决议有效期

      表决结果:同意248,645,4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该提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9,735,76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3、审议并批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8,645,4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该提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9,735,76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4、审议并批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8,645,4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该提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9,735,76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5、审议并批准《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8,645,4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此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9,735,76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6、审议并批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8,645,4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此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9,735,76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7、审议并批准《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5年-2017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8,645,4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该提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9,735,76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8、审议并批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248,645,4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该提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9,735,76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9、审议并批准《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8,645,4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该提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9,735,76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10、审议并批准《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8,645,4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此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9,735,76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11、审议并批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248,645,4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该提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9,735,76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宋晓明律师、程劲松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