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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职工监事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公告
    2015-03-0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261 证券简称:阳光照明 公告编号:临2015-002

      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职工监事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查询到公司职工监事陈志刚先生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现将有关情况披露如下:

      一、本次违规买卖股票的基本情况

      陈志刚先生于2014年9月29日操作股票账户卖出了阳光照明股票,共计成交100,000股,成交均价 10.65 元/股,成交金额1,065,000元。公司于2014年10月28日披露《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上述交易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十三条有关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 日内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相关规定。

      陈志刚先生又分别于2014年11月6日、11月7日、12月8日操作股票账户合计买入阳光照明股票110,800股,成交均价 9.33 元/股,合计买入金额 1,033,368 元,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七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违规买卖股票的处理情况

      《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对于上述违规买卖公司股票,陈志刚先生已深刻认识到了本次违规事项的严重性,已主动将短线交易所得132,000元上缴公司并归公司所有,同时,就本次违规买卖股票行为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

      本公司将进一步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督促相关人员遵守规定,加强账户管理,严格规范增、减持公司股票的行为,避免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