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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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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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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昊元上品”项目租赁面积确认结果的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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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城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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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5-03-0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简称:光华科技 证券代码:002741 公告编号:2015-006

      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 196号”文核准,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0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12.31元,公司发行新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69,300,000.00元。扣除承销费和保荐费33,000,000.00元后的募集资金为人民币336,300,000.00元。减除前期已支付的承销保荐费和其他发行费用人民币8,552,776.48元,实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27,747,223.52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15 年 2 月 12 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5]第410041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公司已分别与中国银行汕头金平工业城支行银行,中国民生银行汕头分行及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或“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主要内容约定如下:

      一、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在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称“专户”),用于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并专款用于对应募投项目,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相关专户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1、银行名称:中国银行汕头金平工业城支行

      账户名称: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户:660064917192

      银行地址:汕头市潮汕路金平民营科技园金园工业城2D铺面

      金额:人民币166,000,000.00元

      用途:年产1万吨电子化学品扩建技改项目

      2、银行名称:中国民生银行汕头分行

      账户名称: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户:693358084

      银行地址:汕头市韩江路17号华景广场一层

      金额:人民币30,000,000.00元

      用途:企业技术中心升级改造项目

      3、银行名称:中国银行汕头金平工业城支行

      账户名称: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户:671764914865

      银行地址:汕头市潮汕路金平民营科技园金园工业城2D铺面

      金额:人民币140,300,000.00元

      用途: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

      二、公司、开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应当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三、广发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广发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广发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广发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制度,妥善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并建立每笔募集资金使用的记账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审批单据、银行划账凭证、公司记账凭证等内容)。

      四、公司授权广发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林义炳、张新强(以下简称“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广发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开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广发证券。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该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开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广发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广发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监管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广发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广发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广发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但公司应在终止监管协议前另行确定募集资金专户,并督促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与公司及广发证券另行签署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九、监管协议自公司、开户银行、广发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且广发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备查文件:

      公司、开户银行、广发证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