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两会报道组
全国人大代表、证监会上市部主任欧阳泽华5日上午在接受上证报记者独家采访时表示,“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目前已经完成了相关起草工作,正在提交国务院,进入最后的程序,证监会也在准备“条例”出台后的相关制度修改和宣传工作。
结合实际监管工作,为减少并购重组中的交易成本,欧阳泽华建议授权财税部门,制订完善涉及企业兼并重组的个人所得税征管政策;建议参照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要求,对涉及企业兼并重组的个人所得税实行递延纳税。
去年以来,证监会在完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政策方面动作连连,发布了新版的上市公司收购和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明确并购重组法规政策咨询机制、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实行并联审批等新规。
近年来,随着个人创新创业活动的蓬勃开展,个人投资企业参与兼并重组的情形越来越普遍。但由于兼并重组涉及的个人所得税不能像符合条件的企业所得税一样实行递延纳税,影响了国民经济转方式、调结构和个人创新创业活动的进行。
据悉,现行涉及兼并重组的所得税政策包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发布《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重组,包括收购企业收购的股权、资产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资产的75%,且收购企业股份支付金额不低于交易总额的85%等,可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即对交易中的股权支付所得实行递延纳税。
此外,还包括《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文)、《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等文件,主要放宽可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将条件中收购企业收购的股权、资产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资产的75%,改为不低于50%;对于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允许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欧阳泽华认为,上述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降低了企业税费成本,提高了企业参与兼并重组的积极性。但在个人所得税方面,由于缺乏授权,相关部门未能出台涉及兼并重组的个人所得税的特殊税务处理政策,个人所投资企业被兼并时的账面增值,即使全部构成股份支付,转让方未取得实际转让收益,也需全额缴纳个人所得税,造成了相同的经济行为,个人主体和法人主体适用的税收政策、税费负担均有较大差异,未体现公平合理的税负原则,也不利于经济结构的调整。
欧阳泽华举例指出,如前期已有北纬通信等上市公司兼并个人所投资企业时,因资产转让方无力缴纳个人所得税,造成兼并重组活动的失败。
欧阳泽华建议授权财税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制订完善涉及企业兼并重组的个人所得税征管政策;建议参照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要求,对涉及企业兼并重组的个人所得税实行递延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