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618 证券简称:杭电股份 公告编号:2015-002
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88号)核准,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5]56号)同意,向社会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5,335万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11.65元,新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62,152.75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共计4,868.235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57,284.515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5年2月13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15]27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营业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行(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及保荐人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林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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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补充流动资金项目账户金额包含需支付的律师费、审计费、法定信息披露等其他发行费用。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已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3、华林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华林证券承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督导职责。
华林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配合华林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华林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华林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裕明、杨彦君可以随时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华林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若华林证券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将盖有华林证券公章的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被更换的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的所有相关授权自动失效。
5、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按月(每月8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给华林证券。
6、公司单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于支取之日起5个工作日以电话、传真方式通知华林证券保荐代表人,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取凭证及说明。
7、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华林证券出具对账单,或未按照约定向华林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华林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或华林证券均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8、华林证券发现公司从专户支取款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华林证券有权要求公司公告以澄清事实;若在华林证券提醒后而公司未作纠正,且后果可能危及华林证券声誉的情况下,华林证券有权向监管部门报告。
9、协议自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华林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华林证券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后失效。
特此公告。
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