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128 股票简称:弘业股份 编号:临2015-014
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5年3月6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应参会董事5名,实际参会董事5名。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之规定。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将公司章程“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由6名董事组成。”修改为“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
会议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此议案将提请公司 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提名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因周勇先生、李结祥先生辞去公司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相关职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现提名吴廷昌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吴廷昌先生简历附后。
公司独立董事李远扬先生、张阳先生、王跃堂先生已对吴廷昌先生的任职资格进行了充分了解,认为其担任董事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吴廷昌先生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及能力符合所任职务的职责所需,有利于公司的稳定发展;董事候选人吴廷昌的提名方式、提名程序、决议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会议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此议案将提请公司 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经总经理提名,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聘任马文亮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马文亮先生简历附后。
公司独立董事李远扬先生、张阳先生、王跃堂先生已对马文亮先生的任职资格进行了充分了解,认为其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马文亮先生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有利于公司未来的发展;聘任马文亮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的提名方式、提名程序、决议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会议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四、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将于2015年3月23日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以下议案:
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2、《关于选举吴廷昌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3、《关于选举顾昆根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会议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详细情况参见同日公告的《临2015-017-关于召开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特此公告。
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3月7日
吴廷昌先生:1960年7月生,中共党员,研究生,高级会计师。现任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历任江苏苏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副书记,董事总经理、党委委员;江苏弘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党委委员、副总裁;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江苏省工艺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
马文亮先生:1981年8月生,中共党员,本科。现任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江苏弘业永欣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江苏弘业永欣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经理。
股票简称:弘业股份 股票代码:600128 编号:临2015-015
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5年3月6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应参会监事4名,实际参会4名。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之规定。经认真审议,到会监事一致形成如下决议:
审议通过《关于提名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因濮学年先生辞去公司监事会主席、监事职务,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现提名顾昆根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顾昆根先生简历附后。
会议表决结果: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此议案将提请公司 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5年3月7日
顾昆根先生:1963年3月生,中共党员,本科,高级会计师。现任江苏省苏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审计部总经理,曾任江苏省丝绸集团专项资产管理部总经理、江苏省国防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财务部长,江苏省国防科工办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
股票简称:弘业股份 股票代码:600128 编号:临2015-016
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对《公司章程》第一百零九条进行如下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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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3月7日
证券代码:600128 证券简称:弘业股份 公告编号:2015- 017
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5年3月23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5年3月23日 14 点 30分
召开地点:南京市中华路50号弘业大厦18楼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5年3月23日
至2015年3月23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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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公司于 2015 年 3月 7 日刊载于《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公告。
2、特别决议议案:1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2,3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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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手续:
个人股东请持股东帐户卡、本人身份证;委托代理人须持本人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股东帐户卡;
法人股东请持股东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本人身份证及股东帐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异地股东可在规定时间内以信函或传真的方式办理参会登记)。
(二)登记时间:2015年3月17日—20日上午8:40—11:30,下午1:30--5:20。
(三)登记地点: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50号弘业大厦1266室。
六、其他事项
本次现场会议会期半天,与会股东和代理人费用自理。
联系电话:025-52278488、025-52278677
传真:025-52278488
联系人:曹橙、郑艳
特此公告。
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3月7日
报备文件: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七届二十八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5年3月23日召开的贵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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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