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410 股票名称:华胜天成 公告编号:临2015-004
债券代码:122197 债券简称:12华天成
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付息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5年3月12日
●债券付息日:2015年3月13日
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华胜天成”)于2013年3月13日发行的“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5年3月13日开始支付2014年3月13日至2015年3月12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根据《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发行公告》有关条款的规定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一)债券名称: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二)债券简称:12华天成
(三)债券代码:122197
(四)发行人: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五)发行总额:人民币9亿元。
(六)债券品种和期限:本期债券的期限为5年(含5年),附第3 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七)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的票面年利率为5.80%。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在债券存续期的前3年保持不变;如发行人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存续期限后2年票面年利率为债券存续期限前3年票面年利率加上调基点,在债券存续期限后2年固定不变。本期债券采取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八)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九)起息日:2013年3月13日。
(十)付息日:2014年至2018年每年的3月13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如投资者选择回售,则2014年至2016年每年的3月13日为回售部分债券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十一)计息期间(存续期间):若投资者放弃回售选择权,则计息期限自2013年3月13日至2018年3月13日;若投资者部分或全部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自2013年3月13日至2016年3月13日,未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自2013年3月13日至2018年3月13日。
(十二)信用级别:债券信用等级AA,主体信用等级AA。
(十三)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3年3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十四)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票面利率公告》(临2013-002),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5.80%。每手“12华天成”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8.0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债券持有人实际每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46.40元。
下一付息期票面利率:5.80%;
下一付息期起息日:2015年3月13日。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一)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2015年3月12日
(二)本次除息日及付息日:2015年3月13日
四、本次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2015年3月12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2华天成”持有人。
五、付息办法
(一)发行人已与中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发行人将在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应支付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发行人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发行人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二)中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本期债券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及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 及“RQFII”)等非居民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及《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等相关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本公司债券利息应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代扣代缴。具体安排如下:
1、请截至2015年3月12日收盘时持有“12华天成”的QFII、RQFII在本期债券付息日起15个工作日内填写所附表格(详见附件一)并连同证券账户卡复印件、QFII/RQFII 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等签章后一并传真至发行人,原件请签章后寄送至本公司;
2、请上述QFII、RQFII在本期债券付息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应纳税款划至发行人银行账户(详见附件二),用途请填写“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税款”,由发行人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税款划出后,请及时与发行人确认;
3、如上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已缴纳上述债券利息应纳税款或已进行相应的纳税申报,请在本期债券付息日起15个工作日内,除提供上述第1项资料外,还应向发行人提供相关纳税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完税凭证原件、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原件、纳税依据),上述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的资料经发行人审核同意后,将不再安排相应债券利息应纳税款的代扣代缴。所有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应提供的文件需以专人送达或邮寄的方式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送达至发行人;
4、如上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或纳税申报义务导致本公司无法完成代扣代缴,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非居民企业自行承担。
(三)其他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投资者,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式
(一)发行人: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8号科技财富中心A座10-11层
法定代表人:王维航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8号科技财富中心A座10-11层
联 系 人:张月英
联系电话:010-82733988
传 真:010-82733666
邮政编码:100192
(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受托管理人: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杜庆平
联系地址:北京西城区阜外大街22号外经贸大厦11层
联 系 人:韩昆仑、于宗利
联系电话:010-68784195、010-68784176
传真号码:010-68784210
邮政编码:100037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三月七日
附件一
“12华天成”公司债券付息事宜之QFII/RQFII情况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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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发行人银行等相关信息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北京奥运村支行
银行账号:328556012157
账户名称: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联 系 人:张月英
联系电话:010-82733988
传 真:010-82733666
用 途:北京华胜天成科技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