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006 证券简称:精功科技 公告编号:2015-027
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5年3月6日上午10:00时整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15年3月5日-2015年3月6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3月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3月5日15:00至2015年3月6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孙建江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79,236,05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9.378%。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5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79,216,85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9.374%;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9,2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4%。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和修改议案的情况,也无新议案提交表决。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议案,并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现场和网络投票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股179,216,8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374%;反对股1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4%;弃权股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赞成股18,16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4%;反对股1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106%;弃权股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股179,216,8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374%;反对股1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4%;弃权股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赞成股18,16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4%;反对股1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106%;弃权股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股179,216,8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374%;反对股1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4%;弃权股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赞成股18,16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4%;反对股1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106%;弃权股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股179,216,8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374%;反对股1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4%;弃权股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赞成股18,16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4%;反对股1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106%;弃权股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5、审议通过了《201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股179,216,8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374%;反对股1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4%;弃权股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赞成股18,16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4%;反对股1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106%;弃权股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股179,216,8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374%;反对股1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4%;弃权股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赞成股18,16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4%;反对股1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106%;弃权股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5年度向银行申请办理综合授信业务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股179,216,8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374%;反对股1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4%;弃权股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赞成股18,16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4%;反对股1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106%;弃权股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8、审议通过了《关于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股179,216,8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374%;反对股1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4%;弃权股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赞成股18,16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4%;反对股1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106%;弃权股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9、审议通过了《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股179,216,8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374%;反对股1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4%;弃权股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赞成股18,16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4%;反对股1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106%;弃权股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0、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股179,216,8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374%;反对股1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4%;弃权股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赞成股18,16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4%;反对股1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106%;弃权股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四、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刘磊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大会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出席会议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