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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4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的公告
    2015-03-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252 证券简称:上海莱士 公告编号:2015-027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4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为更好的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重大事项决议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公司将单独计票,并及时公开披露。

      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2)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3月6日(星期五)上午9: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5年3月5日-2015年3月6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3月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3月5日15:00至2015年3月6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2015年3月2日(星期一);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奉贤区望园路8号南郊宾馆会议中心;

      4、召集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本次会议由公司总经理何秋女士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

      7、独立董事代表周志平先生在会上作了201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三、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含网络投票)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821,344,5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16%。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及代理人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1,7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6%。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北京天驰洪范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本次会议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821,344,5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16%。其中中小投资者及代理人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1,7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6%。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四、会议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821,344,53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

      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1,79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2、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821,344,53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

      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1,79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821,344,53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

      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1,79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4、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

      821,344,53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

      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1,79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5、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821,344,53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

      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1,79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联股东RAAS China Limited回避了表决)

      402,144,53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

      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1,79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7、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1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821,344,53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

      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1,79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8、以特别决议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未来三年(2015-2017)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821,344,53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

      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1,79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9、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821,344,53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

      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1,79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五、见证律师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北京天驰洪范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倪连福、张瑞敏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天驰洪范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莱士(002252)2014年度股东大会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