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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托法修订迎来新契机
    2015-03-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本报记者 裴文斐

      

      据悉,信托法将修订,有信托公司总经理向记者表示,希望《信托法》的修订能够进一步明确信托制度的各项优势,对一些模糊概念引入更多权威解释,包括所有权与利益相分离、信托财产的独立性等等。全国政协委员、工商银行副行长张红力也建议,以目前开展的法律修订为契机,在信托法修订中统一信托业务的界定标准,使其涵盖资产管理业务,并确立财产独立、受托责任等普适性原则。

      不过,最引人关注的信托财产登记的前景却仍显“坎坷”。在业内人士看来,财产登记牵涉到多个部门的协调与沟通,信托法进一步明确财产登记固然好,但是目前业内更需要的是相关法规明确财产登记如何开展、由谁负责、建立一套具有实际意义的信操作规则,避免“有法可依,无规可循”的窘境。

      

      信托制度优势有待明确

      通常,人们将信托视作一种理财制度,核心内容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中国信托业协会专家理事周小明认为,这种看法抓住了现代信托的主流,但还没有全面揭示信托作为一种制度安排的完整功能,更没有揭示出信托在应用上所具有的灵活多样的功能。

      “从制度上讲,信托不仅仅是一种财产管理制度,而且是一种重要的财产转移制度;从应用上讲,信托是为实现委托人的意愿而进行财产转移与财产管理,因信托目的和信托财产管理方式的不同,派生出极其丰富多样的实物功能。”周小明曾表示。

      因此,业内人士对本次《信托法》的修订寄予厚望,有信托公司总经理向记者表示,希望《信托法》能够进一步明确信托制度的各项优势,包括所有权与利益相分离、信托财产的独立性等等。

      “以信托财产独立性为例,这是信托机制灵活性和无限可能得以展示的基础,然而,2001年颁布的《信托法》对此并无系统和完善的规定,理论上也并未趋于成熟和稳定,发挥信托价值受到了约束。”该信托公司总经理告诉记者。

      “希望本次修订《信托法》能够引入更多权威解释,因为概念不清晰大家在操作中不知如何处理。比如信托财产的归属问题,虽然《信托法》里对其独立性有所涉及,但在实务操作中,因缺乏相应登记制度,也没有判例,司法机构对信托财产独立性的判定也比较模糊。”上述人士说道。

      按照现行的《信托法》,信托财产应独立于受托人、受益人、信托当事人的债权人。委托人一旦将财产交付信托,即丧失其对该财产的权力;受托人虽然取得信托财产的权利,但仅仅是形式上的、名义上的权利,并不能享受行使这一权利所带来的利益;受益人享有受益权,但仅仅是信托利益的请求权,在信托存续期间,受益人并不享有信托财产的权利。

      此外,受托人在管理过程中,必须将信托财产与自有财产加以区别,委托人、受托人及受益人三者任何一方的债权人都无法主张以信托财产偿债。“但在实务操作中,由于当前的《信托法》中部分基础内容存在缺失,不利于信托纠纷的处理与解决,也容易造成委托人对信托财产的过分干预,从而使受托人在信托中的中心地位受到严重动摇。”

      

      作为资产管理行业的上位法

      “建议在法律层面,应明确以信托法作为资产管理行业的上位法。”全国政协委员、工商银行副行长张红力日前在两会期间建议,“以目前开展的法律修订为契机,在信托法修订中统一信托业务的界定标准,使其涵盖资产管理业务,并确立财产独立、受托责任等普适性原则;在商业银行法修订中明确银行理财的法律主体地位;在证券法修订中做好立法衔接。”

      张红力表示,由于目前我国资产管理行业的立法碎片化地嵌入了银行、证券、保险的现行机构监管体制中,由不同监管部门分头出台,形成了宽严不一的法律体系。因此他在两会期间提交了《积极推进资产管理行业的立法协同》提案,反映了上述问题。

      根据张红力的建议,应积极推进资产管理行业的立法协同:一是要完善金融监管理念,推进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二是要加强立法顶层设计,推进资产管理行业的监管协同;三是要建立宏观审慎监管、微观审慎监管与金融消费者保护三大支柱,保障立法实施。

      在行政法规层面,张红力建议,提升资产管理行业的立法层次。在统一上位法的基础上,由国务院出台行政法规,厘清和肯定银行、券商、保险等资产管理产品各自独特的金融定位和服务方向,加强立法规划,提升立法层级。

      在部门规章层面,张红力建议,系统梳理和修订监管规则。借鉴《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成功做法,梳理整合部门规章,增强监管规则的协同性,推进债权直投、股权投资等方面的监管改革,从而减少通道业务,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整个资管行业的机构都可以借用信托法,做到有法可依,这是信托制度普惠的表现。”有信托公司业务经理这样评价,“不过这需要上层统一规划,难度不小。”

      

      公益信托有望率先获益

      尽管信托法修订尚需时日,但慈善法呼之欲出或将为公益信托带来利好。

      记者获悉,经历“10年难产”的慈善法立法工作迎来转机,沪上一信托公司经理告诉记者,近日获得一份慈善法修改意见,其中明确公益信托可以赴民政部登记,与信托法中公益信托相互补充。

      “信托法中虽提及公益信托可以去慈善管理机构做登记,但是没有明确哪个部门,如果慈善法修改意见能够落实,那公益信托找谁登记的问题可以解决了。”该信托公司经理告诉记者。

      全国政协委员、香港永隆银行董事长、招商银行前行长马蔚华也关注到了公益信托问题,他在今年全国两会提交了《关于我国公益慈善基金管理制度引入信托机制的提案》,指出按照现行法律制度,公益信托制度缺乏操作性,主要体现为公益事业管理机构不明确,监管成本与风险过高;信托财产登记制度缺失,非资金公益信托受限等问题。

      “由于信托财产登记制度尚未建立,导致不动产、股权等信托难以有效设立。公益信托的财产仅限于资金,对慈善财产的多元化,特别是高端财富人群从事公益事业造成极大制约。”马蔚华在提案中表示。

      他建议在深圳市开展全国慈善信托试点工作,建议明确深圳市慈善信托的管理机构为市民政局。由深圳市民政局制定慈善信托设立和登记相关制度,明确慈善信托具体的申请、审批程序和信托登记的具体操作方式;细化慈善信托受托人制度,明确以信托公司为主体的金融机构和以基金会为主体的慈善机构可以担任慈善信托受托人等多项举措。

      不过在实际操作中,公益信托也遇到许多障碍,百瑞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研究员程磊告诉记者,按照现行法律制度,公益信托遇到不能开具捐赠发票、投资范围更窄、委托人股权和不动产设立信托后,尚无凭借信托合同办理过户登记的先例。

      “举例来说,根据《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鼓励信托公司开展公益信托业务支持灾后重建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93号)规定,信托公司管理的公益信托财产及其收益只能投资于流动性好、变现能力强的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及中国银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低风险金融产品。在此规定下,公益信托财产的投资范围相对比较窄。”程磊表示。

      

      财产登记尚需时日

      完善和落实信托财产登记才能确保信托财产独立性,趁着修订信托法的东风,市场对此充满期待。不过,多位信托人士却表示“不抱太大期望”,他们认为虽然信托法修订有望进一步明确财产登记,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会非常困难,因为牵涉到太多部门的沟通与协调。

      “信托财产登记与现有的各种财产登记制度的衔接会出现问题。受托人的信托财产在纳入信托前是普通财产,一旦受托人将信托财产出售给第三人,该信托财产将转变为普通财产,转换过程都需要一般财产登记与信托登记的衔接,整套流程非常复杂。”一信托公司经理说道。

      他举例说,以房屋作为信托财产的,当事人必须分别向土地管理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转移登记,然后再持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向信托登记机构申请信托登记。

      目前,国内的信托登记才刚刚起步,去年相关监管部门批准全国信托登记中心落户上海自贸区,但暂时局限于信托产品登记。一接近全国信托登记中心设立的人士告诉记者,登记中心将是公益性质,未来逐步开展信托受益权集中登记、信托合同登记、信托受益权转让及质押融资等业务,但谈论财产登记还为时尚早。

      分析人士指出,在民事、公益信托中,由于缺乏登记制度的支持,信托财产的属性晦暗不明,权利义务边界模糊不清,尤其是和民众财产密切相关的遗嘱信托,因目前包括房地产在内的信托财产的登记程序并无规则和实际操作流程,涉及权属登记财产的遗嘱信托实践基本属于空白,不仅制约了遗嘱信托功能的发挥,更对民众自主处理和分配财产带来了极大地负面影响,长此以往将严重影响社会健康稳定可持续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