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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按照指数构成比例投资的基金
    修订基金合同条款的公告
    2015-03-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有关规定,经履行相关内部程序,协商相关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旗下按照指数构成比例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中关联交易限制内容进行修订,删除基金禁止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的条款。现将有关修订内容公告如下:

      一、对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十六、基金的投资”的修订

      将“(八)禁止行为”修订为:

      “(八)禁止行为

      依照《基金法》,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二、对中小企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基金合同“十四、基金的投资”的修订

      将“(九)投资限制”中“2、禁止行为”修订为: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三、对华夏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十三、基金的投资”的修订

      将“(七)投资限制”中“2、禁止行为”修订为: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四、对华夏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十一、基金的投资”的修订

      将“(七)投资限制”中“1、禁止行为”修订为: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相应调整投资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五、对上证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上证原材料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上证主要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上证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上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十三、基金的投资”的修订

      将“八、投资限制”中“2、禁止行为”修订为: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此外,根据修订的基金合同,本公司对上述基金的招募说明书、托管协议等文件进行更新和修订。

      上述修订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并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上述修订自2015年3月9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