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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浙江健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所属子公司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喜临门家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关于喜临门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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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健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所属子公司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5-03-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558 证券简称:健盛集团 公告编号:2015-005

      浙江健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所属子公司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27号文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本公司由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发行与网上向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股票 20,000,000 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 19.25 元,共计募集资金385,000,000.00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28,100,000.00元后的募集资金为356,900,000.00元,已由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0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发行手续费、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用及律师费用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11,401,058.44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345,498,941.56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15)8号)。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公司于2015年1月30日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投项目实施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募投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

      1、公司“补充营运资金项目”已实施完毕。

      2、根据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201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及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决议,公司发行募集资金主要投入年新增1,200万双高档棉袜生产线技改项目5,020万元,年新增7,800万双中高档棉袜生产线技改项目26,230万元及补充营运资金项目。其中,年新增1,200万双高档棉袜生产线技改项目实施主体为杭州乔登针织有限公司,年新增7,800万双中高档棉袜生产线技改项目实施主体为浙江健盛集团江山针织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已根据项目的实际进度,以自筹资金开展。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浙江健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专项说明》(天健审﹝2015﹞727号),公司以自筹资金4,207.16万元投入年新增1,200万双高档棉袜生产线技改项目,以自筹资金10,074.12万元投入年新增7,800万双中高档棉袜生产线技改项目。因此,公司拟以募集资金14,281.28万元置换前期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其中浙江健盛集团江山针织有限公司置换资金10,074.12万元,杭州乔登针织有限公司置换资金4,207.16万元。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13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2015年3月6日,公司、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与募投项目实施单位杭州乔登针织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行、(以下简称“开户行”)签定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国信证券同时还与募投项目实施单位浙江健盛集团江山针织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山支行(以下简称“开户行”)签定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截止2015年3月6日,募集资金存储银行账户余额情况如下:

      ■

      四、《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 募投项目实施单位已在开户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该单位承担的募投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 公司、开户行、募投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公司、募投项目实施单位应当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三)国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国信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募投项目实施单位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投项目实施单位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开户行和募投项目实施单位应当配合国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

      (四)公司和募投项目实施单位授权开户行指定的保荐代表人 傅毅清 、 王东晖 可以随时到开户行查询、复印募投项目实施单位的专户的资料;开户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行查询募投项目实施单位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国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行查询募投项目实施单位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开户行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募投项目实施单位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公司、国信证券。开户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募投项目实施单位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开户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公司、国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国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信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公司、募投项目单位实施者、开户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公司、募投项目单位实施者、开户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开户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信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国信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募投项目单位实施者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国信证券发现公司、募投项目单位实施者、开户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公司、募投项目单位实施者、开户行、国信证券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国信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浙江健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