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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昭通爱众发电涉及仲裁的公告
    2015-03-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 600979 证券简称:广安爱众 公告编号:临2015-013

      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昭通爱众发电涉及仲裁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已受理。

      2、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人。

      3、涉案的金额:人民币492,851,008.09元。(根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保险协议》约定金额剔除已赔偿的1500万元后计算)

      4、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本仲裁事项尚未审理,仲裁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

      5、仲裁机构:昆明仲裁委员会。

      日前,公司控股子公司云南昭通爱众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昭通爱众发电”)收到昆明仲裁委员会《关于昭通爱众发电与太平洋云南分公司、农行昆明盘龙支行就保险合同纠纷仲裁申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昆仲受字(2015)01087号】,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现将涉及仲裁的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申请仲裁的基本情况

      申请人:云南昭通爱众发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志雄

      住所:云南省鲁甸县龙头山镇光明村

      被申请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云南分公司”)

      主要负责人:马光华(总经理)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海源中路930号创新大厦B座1楼

      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盘龙支行(以下简称“农行昆明盘龙支行”)

      主要负责人:钟建涛(行长)

      住所地:昆明市人民中路7号搬迁至昆明市人民中路1号

      二、仲裁的案件事实、请求及其理由

      1、仲裁的案件基本情况及事实

      2014年1月25日,申请人昭通爱众发电与被申请人太平洋云南分公司、第三人农行昆明盘龙支行签订了《保险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了:“申请人对所有的红石岩水电站投保了财产综合险、公众责任险,并附加地震扩展条款;保险标的资产清单原值为554,008,628元人民币,保险金额为507,851,008.09元人民币;保险期限为1年,自2014年2月6日零时起至2015年2月5日二十四时止;附加条款同时约定,地震震级为国家地震部门最终测定的里氏震级4.7级及其以上且烈度达6度以上的地震;保险单保险责任第五条约定,在保险期内,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直接物质损失或灭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责任赔偿” ;同时该协议约定:“第三人农行昆明盘龙支行作为获得赔偿的第一权益人”。保险协议签订后,申请人于2014年1月27日依约履行了缴清保险费294,553.58元人民币的义务。

      2014年8月3日,鲁甸县发生里氏6.5级地震,地震烈度达9度,红石岩水电站位于震中位置,其震级和烈度均已超过保险协议关于地震扩展条款约定的4.7级及其以上且烈度达到6度以上的地震,申请人所有的红石岩水电站因此遭受到损毁和灭失。

      2、申请仲裁的理由

      鲁甸地震后,申请人随即通过95500向被申请人进行了电话出险报案,被申请人事后单方委托的保险公估机构前后3次到达红石岩水电站现场进行勘察并出具有关文书,但对可以明确确定的损失只字未提。

      申请人于2014年10月14日,结合红石岩水电站现场勘验并附加明确损毁证据,向被申请人书面提出先予支付保险赔偿金364,434,519.96元的请求,被申请人却于2014年10月27日出具《理赔联系函》明确不予预付。此后,经申请人反复申请与沟通,被申请人才分两次共先于支付1500.00万元(以支付或收取票据为准)。

      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系鲁甸8.03地震受灾严重的企业,申请人因唯一的生产运营系统红石岩电站受毁严重、申请人经营活动完全停滞,申请人损失巨大。但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保险理赔请求未予以积极对待,导致申请人无法开展灾后重建工作,已对申请人造成严重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向昆明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保险赔偿金及资金占用费。

      3、仲裁请求:

      (1)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保险赔偿金492,851,008.09元人民币;

      (2)裁决被申请人承担并支付应先予支付保险赔偿金部分的资金占用费(以349,434,519.96元人民币为基数,从2014年12月14日起按照商业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被申请人支付完毕该数额的保险赔偿金之日止)。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及涉及的鉴定费用。

      四、本次公告的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截止本公告出具日,本案尚未审理,仲裁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尚无法准确判断本次公告的仲裁事项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仲裁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仲裁申请书;

      2、昆明仲裁委员会送达的【昆仲受字(2015)01087号】。

      特此公告。

      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