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625 证券简称:龙生股份 公告编号:2015-022
浙江龙生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 重要提示
1、公司于2015年2月14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浙江龙生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集人:浙江龙生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2、召开方式: 现场投票与网络表决相结合;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3月11日(星期三)下午13:3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3月10日下午15:00至2015年3月11日下午 15:00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桐庐县富春江镇机械工业区公司会议室;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俞龙生先生;
6、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同时见证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7、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3名,代表公司77,001,500股股份,占公司在股权登记日总股份的43.52%。其中:(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2人,代表公司77,000,000股股份,占公司在股权登记日总股份的43.52%;(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1人,代表公司1,500股股份,占公司在股权登记日总股份的0.0008%。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结果:同意77,00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1%;反对1,50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1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反对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公司《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结果:同意77,00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1%;反对1,50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1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反对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了公司《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结果:同意77,00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1%;反对1,50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1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反对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通过了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77,00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1%;反对1,50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1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反对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14年净利润39,137,603.29元,提取法定盈余公积3,913,760.33元,加年初未分配利润111,522,671.74元,可供投资者分配利润139,667,006.70元。 截止2014年12月31日,公司资本公积余额149,471,352.50元 。
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为:以现有总股本176,922,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7股;本次分配不送红股,不进行现金分红。
本次转增未超过超过报告期末“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的余额。本次分配预案以现有总股本为基数,公司后续在分配方案实施前公司总股本由于可转债转股、股份回购、股权激励行权、再融资新增股份上市等原因而发生变化的,分配比例将按分派总额不变的原则相应调整,公司董事会提示投资者注意因分配比例存在由于总股本变化而进行调整的风险。
同意授权董事会办理因 2014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实施而引起的公司注册资本变更等相关事宜,具体内容为: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2014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结果,增加公司注册资本、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及办理。
5、审议通过了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总表决结果:同意77,00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1%;反对1,50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1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反对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5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77,00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1%;反对1,50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1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反对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天健具备证券从业资格和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审计机构,且已连续多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对于规范公司的财务管理起到了积极的建设性作用。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勤勉、尽职,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为保持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同意继续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15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审计费用授权总经理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根据市场行情商定。
7、审议通过了《关于201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总表决结果:同意77,00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1%;反对1,50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1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反对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8、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财务预算报告》。
总表决结果:同意77,00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1%;反对1,50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1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反对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五、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独立董事向股东提交了《独立董事2014年度述职报告》,对独立董事在2014年度出席董事会次数、发表独立意见情况、对公司调研情况、日常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等履职情况进行报告。
龙生股份独立董事2014年度述职报告全文于 2015年 2月14 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冯艾、黄丽芬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七、备查文件
1、《浙江龙生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龙生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龙生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五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