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封面
  • 2:两会特别报道
  • 3:要闻
  • 4:新闻·市场
  • 5:新闻·财富管理
  • 6:新闻·公司
  • 7:新闻·公司
  • 8:路演回放
  • A1:上证观察家
  • A2:评论
  • A3:路演回放
  • A4:研究·宏观
  • A5:研究·市场
  • A6:路演回放
  • A7:数据·图表
  • A8:路演回放
  • B1:公司·信息披露
  • B2:股市行情
  • B3:市场数据
  • B4:信息披露
  • B5:信息披露
  • B6:信息披露
  • B7:信息披露
  • B8:信息披露
  • B9:信息披露
  • B10:信息披露
  • B11:信息披露
  • B12:信息披露
  • B13:信息披露
  • B14:信息披露
  • B15:信息披露
  • B16:信息披露
  • B17:信息披露
  • B18:信息披露
  • B19:信息披露
  • B20:信息披露
  • B21:信息披露
  • B22:信息披露
  • B23:信息披露
  • B24:信息披露
  • B25:信息披露
  • B26:信息披露
  • B27:信息披露
  • B28:信息披露
  • B29:信息披露
  • B30:信息披露
  • B31:信息披露
  • B32:信息披露
  • B33:信息披露
  • B34:信息披露
  • B35:信息披露
  • B36:信息披露
  • B37:信息披露
  • B38:信息披露
  • B39:信息披露
  • B40:信息披露
  • B41:信息披露
  • B42:信息披露
  • B43:信息披露
  • B44:信息披露
  • B45:信息披露
  • B46:信息披露
  • B47:信息披露
  • B48:信息披露
  • B49:信息披露
  • B50:信息披露
  • B51:信息披露
  • B52:信息披露
  • B53:信息披露
  • B54:信息披露
  • B55:信息披露
  • B56:信息披露
  • B57:信息披露
  • B58:信息披露
  • B59:信息披露
  • B60:信息披露
  • B61:信息披露
  • B62:信息披露
  • B63:信息披露
  • B64:信息披露
  • 福建冠福现代家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与明发集团有限公司
    股权转让纠纷的进展公告
  • 黄山金马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宝盈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第二十八次分红公告
  •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数米基金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补充公告
  •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国投瑞银瑞泽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提前结束募集的公告
  • 成都三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预披露公告
  • 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股价异动公告
  • 汇丰晋信低碳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通过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开展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2015年3月12日   按日期查找
    B48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 B48版:信息披露
    福建冠福现代家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与明发集团有限公司
    股权转让纠纷的进展公告
    黄山金马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宝盈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第二十八次分红公告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数米基金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补充公告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国投瑞银瑞泽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提前结束募集的公告
    成都三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预披露公告
    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股价异动公告
    汇丰晋信低碳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通过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开展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更多新闻请登陆中国证券网 > > >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400-820-0277) 。
     
    稿件搜索:
      本版导航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收藏 | 打印 | 推荐  
    福建冠福现代家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与明发集团有限公司
    股权转让纠纷的进展公告
    2015-03-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冠福股份 编号:2015-008

      福建冠福现代家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与明发集团有限公司

      股权转让纠纷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福建冠福现代家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与明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发集团”)因成都梦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名为:“成都明发商务城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梦谷”)的股权转让事项产生纠纷,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成都中院”)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四川高院”)对该纠纷作出了裁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为了完善公司的产业布局,公司决定在成都市双流县地区投资建立创意设计产业孵化园,该项目的实施单位为成都梦谷。后因“汶川大地震”、金融风暴等各种原因,公司决定终止成都的投资项目(即通过转让所持有的成都梦谷全部股权的方式终止该项目)。2010年1月份,公司与明发集团签订了成都梦谷的股权转让协议,后又因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等原因,导致股权转让协议无法实施,公司终止了该协议。

      2011年1月份,公司办理完成了成都梦谷的土地使用权证,并于2011年5月30日与上海智造空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造空间”)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公司持有的成都梦谷100%股权全部转让给智造空间,并办理了股权转让的相关工商变更手续。公司也已收到智造空间支付的股权转让价款4,500万元及当地政府对公司成都投资项目提供的项目补贴1,630万元。

      明发集团认为,公司此前已和其签订了有关转让成都梦谷全部股权的股权转让协议,该协议仍然有效,可以继续履行不应终止,成都梦谷的股权转让纠纷就此产生。该股权转让纠纷的过程具体如下:

      1、2011年10月8日,厦门仲裁委员会受理了明发集团关于成都梦谷股权转让纠纷的仲裁申请。

      2、2012 年3月31日,厦门仲裁委员会对该案件作出如下裁决:

      (1)被申请人(即公司)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合同书》(即股权转让协议),立即办理成都梦谷100%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将成都梦谷100股权变更登记至申请人(即明发集团)或申请人指定的第三人名下;被申请人未能在裁决生效十五日内办妥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的,申请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划转股权;

      (2)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十日内以申请人已支付的3,300万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向申请人支付自2010年3月23日起至被申请人履行完上述第(1)项裁决所确定的义务日止此期间的违约金;

      (3)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律师代理费25万元;

      (4)本案仲裁费328,440元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鉴于申请人已向本会预交该仲裁费,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作出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将该仲裁费328,440元付给申请人。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本裁决出具之日起生效。

      3、鉴于公司代理律师认为厦门仲裁委员会在股权转让纠纷仲裁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另公司已完成成都梦谷所有股权转让的有关义务与手续,成都梦谷100%股权已不再是公司财产,仲裁裁决书第(1)项内容已无法执行,依据相关法律,公司于2012年4月11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厦门中院”)提出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起诉。厦门中院受理了该案件(案号为:[2012]厦民认字第25号)。

      4、2013年11月15日,厦门中院对公司向其提出的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起诉作出裁定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福建冠福现代家用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

      本案案件受理费 400 元,由申请人福建冠福现代家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明发集团依据厦门仲裁委员会厦仲裁字[2012]第0096号仲裁裁决,向成都中院申请执行与公司的纠纷案件,因公司持有的成都梦谷100%股权转让给了智造空间,故不能履行仲裁裁决,向成都中院申请对该仲裁裁决不予执行。

      公司与明发集团的股权转让纠纷,分别于2011年11月11日、2011年12月21日、2012年4月10日、2012年4月13日、2012年7月28日、2013年7月30日、2013年9月23日、2013年11月12日、2013年11月27日、2013年12月5日、2014年6月23日、2014年7月9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了《关于公司与明发集团有限公司因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申请仲裁情况的公告》、《关于成都明发商务城建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后续事项的公告》、《关于公司与明发集团有限公司因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仲裁结果的公告》、《关于公司与明发集团有限公司因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仲裁申请撤销裁决受理的公告》、《关于公司与明发集团有限公司因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的公告》、《关于公司与明发集团有限公司因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的裁定结果公告》、《关于公司参加相关行政诉讼的公告》、《关于公司参加相关行政诉讼的裁定结果公告》、《关于参加相关行政诉讼的进展公告》、《关于公司与明发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裁定结果的公告》、《关于公司与明发集团有限公司因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的判决结果公告》、《关于公司参加相关行政诉讼的终审裁定结果公告》。

      二、本次收到的裁定情况

      根据成都中院送达的《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编号:(2014)成执裁字第46号],成都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福建冠福现代家用股份有限公司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公司不服成都中院作出的上述裁定,向四川高院申请复议,四川高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根据四川高院送达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编号:(2015)川执复字第7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福建冠福现代家用股份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出具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厦门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3月31日下达的裁决书中的第1项裁决内容“1、被申请人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合同书》,立即办理成都梦谷100%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将成都梦谷100%股权变更登记至申请人或申请人指定的第三人名下;被申请人未能在裁决生效十五日内办妥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的,申请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划转股权”,因公司已完成成都梦谷所有股权转让的有关义务与手续,成都梦谷100%股权已不再是公司财产,该等股权现为案外人智造空间所持有,因此该仲裁裁决第1项公司无法执行。裁决书中的第2、3项裁决内容“被申请人应以申请人已支付的3,300万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向申请人支付自2010年3月23日起至被申请人履行完毕裁决确定义务日止期间的违约金”以及“被申请人支付律师代理费、仲裁费”的要求,公司对成都梦谷股权转让纠纷案件,已计提了预计负债合计1,324.32万元。截至本公告出具日,按上述仲裁裁决计算公司应承担的违约金为1,372.83万元、应付的明发集团的律师代理费、仲裁费等费用为57.884万元。

      另外,公司前期收到智造空间支付的股权转让款和成都投资项目补贴款时未计入损益,对本期利润不产生影响。

      综上,前述裁定预计减少公司当期利润约为48.51万元。

      五、备查文件

      1、《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编号:(2014)成执裁字第46号;

      2《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编号:(2015)川执复字第7号。

      特此公告。

      福建冠福现代家用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冠福股份 编号:2015-009

      福建冠福现代家用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福建冠福现代家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于2015年3月11日上午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林文昌先生召集,本次会议通知已于2015年3月8日以传真、电子邮件、专人递送等方式送达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参加会议的董事九人(发出表决票九张),实际参加会议的董事九人(收回有效表决票九张)。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表决结果为: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福建冠福现代家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福建冠福现代家用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冠福股份 公告编号:2015-010

      福建冠福现代家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

      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福建冠福现代家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福建冠福现代家用股份有限公司向陈烈权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1371 号)核准,向林福椿、闻舟(上海)实业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99,833,610 股新股募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配套资金,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6.01元,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为人民币600,000,000元,扣除独立财务顾问费用人民币15,000,000元,实际收到认缴股款人民币584,999,996.10元,已于 2015 年 3 月 10日全部到位,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兴所”)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中兴财光华审验字(2015)第07023号《验资报告》。

      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新门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洛江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同意与独立财务顾问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及上述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分别在上述两家募集资金存放机构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截止2015年3月10日,兴业银行泉州分行(账号为152510100100120843),专户余额为284,999,996.10元,中信银行泉州洛江支行(账号为7660110182600007268),专户余额为300,000,000.00元。该等专户资金仅用于支付公司收购能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特科技”)100%股权的现金对价、对能特科技增资用于“年产4万吨三甲酚”项目的第二期投资、支付重大资产重组的中介机构相关费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承诺募集资金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二、公司与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国泰君安作为公司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开户银行应当依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国泰君安的调查与查询。国泰君安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国泰君安指定的工作人员黄浩、王仁双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国泰君安指定的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国泰君安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开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公司出具加盖公章的对账单,并抄送国泰君安。开户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或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5%的,公司及开户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泰君安,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国泰君安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工作人员。国泰君安更换工作人员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工作人员的联系方式。更换工作人员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泰君安出具对账单或向国泰君安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泰君安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或者国泰君安可以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公司为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可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但该等操作必须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因前述原因发生变动,开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泰君安;公司在现金管理操作到期后应及时转回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应及时通知国泰君安。

      十、本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福建冠福现代家用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五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