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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0杉杉债”回售的公告
    2015-03-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简称:杉杉股份 证券代码:600884 编号:临2015-007

      债券简称:10杉杉债 债券代码:122050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0杉杉债”回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回售代码: 100948

    回售简称:杉杉回售

    回售价格:100元/张

    回售申报日:2015年3月17日

    回售资金发放日:2015年3月26日

    特别提示:

    1、根据《2010年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设定的投资者回售选择权,“10杉杉债”的债券持有人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的第5个计息年度付息日(2015年3月26日)将持有的本期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本公司,或选择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2、“10杉杉债”的债券持有人可按照本公告规定,在回售申报日(2015年3月17日)对其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10杉杉债”债券进行回售申报登记。本次回售申报日内不进行申报的,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3、“10杉杉债”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一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

    4、本次回售等同于“10杉杉债”债券持有人于本期债券第5个计息年度付息日(2015年3月26日),以100元/张的价格卖出“10杉杉债”债券,请“10杉杉债”债券持有人慎重判断本次回售的风险。

    5、本公告仅对“10杉杉债”债券持有人申报回售的有关事宜作简要说明,不构成对申报回售的建议,“10杉杉债”债券持有人欲了解本次债券回售的详细信息,请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查阅相关文件。

    6、回售资金发放日指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向本次有效申报回售的“10杉杉债”债券持有人支付本金及当期利息之日,即 2015年3月26日。

    一、释义

    除非特别说明,以下简称在文中含义如下:

    发行人、本公司、宁波杉杉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
    10杉杉债、本次债券2010年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回售“10杉杉债”债券持有人可选择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10杉杉债”在本期债券第5个计息年度付息日按面值回售给本公司。
    回售申报日“10杉杉债”持有人可以申报本次回售的日期,为2015年3月17日。
    付息日在“10杉杉债”的计息期间内,每年3月26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本年度付息日2015年3月26日。
    回售资金发放日宁波杉杉向本次有效申报回售的“10杉杉债”持有人支付本金及当期利息之日,即“10杉杉债”债券存续期间第5个付息日(本年度付息日2015年3月26日)。
    上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申报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人民币元

    二、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2010年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10杉杉债

    3、债券代码:122050

    4、发行总额:人民币6亿元。

    5、债券期限:7年期固定利率债券,附第5年末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9]1051号”文。

    7、票面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年利率为5.96%。

    8、起息日:2010年3月26日。

    9、付息日:“10杉杉债”的付息日为2011年至2017年每年的3月26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1年至2015年每年的3月26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0、回售选择权:本期债券持有人有权在第5 个付息日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本期债券按票面金额回售给发行人。

    11、担保情况:本期公司债券由杉杉控股有限公司提供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且发行人以其合法拥有的评估值为6.25亿元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建筑物为本期债券提供抵押担保。

    12、资信评级情况: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期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AA,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AA。

    13、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三、本期债券回售实施办法

    1、本期债券回售代码:100948,回售简称:杉杉回售

    2、本次回售申报日:2015年3月17日

    3、回售价格:人民币100元/张(不含利息)。以10张(即面值 1,000元)为一个回售单位,回售金额必须是1,000元的整数倍且不少于1,000 元。

    4、回售申报办法:债券持有人可选择将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本公司,在回售申报期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当日可以撤单,收市后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

    5、选择回售的债券持有人须于回售申报日内进行申报,逾期未办理回售申报手续即视为债券持有人放弃回售,同意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6、回售部分债券兑付日:2015年3月26日。本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为申报回售的债券持有人办理兑付。

    7、风险提示:投资者选择回售等同于投资者以100元/张(不含利息)的价格卖出“10杉杉债”,投资者参与回售可能会带来损失,请“10杉杉债”债券持有人慎重判断本次回售的风险。

    四、回售部分债券付款安排

    1、回售资金发放日:2015年3月26日

    2、回售部分债券享有当期 2014年3月26日至 2015年3月25日期间利息,利率为5.96%。每手(面值1,000 元)“10杉杉债”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9.60元(含税)。

    3、付款方式:发行人将依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申报登记结果对“10杉杉债”回售部分支付本金及利息,该回售资金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在回售资金到账日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五、回售的价格

    根据《2010年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有关约定,回售的价格为债券面值(100元/张)。

    六、本次回售申报日

    本次回售申报日为2015年3月17日。

    七、回售申报程序

    1、申报回售的“10杉杉债”债券持有人应在2015年3月17日正常交易时间(9:30-11:30, 13:00-15:00),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申报代码为100948,申报方向为卖出,回售申报一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在回售资金发放日之前,如发生司法冻结或扣划等情形,债券持有人的该笔回售申报业务失效。

    2、“10杉杉债”债券持有人可对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有权回售的债券申报回售。“10杉杉债”债券持有人在本次回售申报期不进行申报的,视为对回售选择权的无条件放弃。

    3、对“10杉杉债”债券持有人的有效回售申报,公司将在本年度付息日( 2015年3月26日)委托登记机构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进行清算交割。

    八、回售实施时间安排

    时间事项
    2015年3月12日发布本次回售公告
    2015年3月17日本次回售申报日
    2015年3月19日公布本次回售申报情况的公告
    2015年3月26日发布本次回售结果的公告
    回售资金发放日,有效申报回售的“10杉杉债“完成资金清算交割。

    九、风险提示及相关处理

    本次回售等同于“10杉杉债”持有人于债券存续期间第5个计息年度付息日(2015年3月26日),以 100 元/张的价格(净价)卖出“10杉杉债” 。

    十、关于本次回售所付利息缴纳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每手“10杉杉债”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59.6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债券持有人实际每 1000元派发利息为47.68元。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持有“10杉杉债”的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相关规定,对于持有“10杉杉债”的居民企业股东,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 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 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十一、本期债券回售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 陈莹

    电话: 0574-88323040

    传真: 0574-88208375

    2、承销商: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王辰、尤洁

    电话:021-22167059、021-22169136

    传真:021-22169844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

    联系人:费琳

    电话:021-68870114

    传真:021-6887006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