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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华锐风电
    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价格异动事项的问询函》的回复
    2015-03-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1558 股票简称:*ST锐电 编号:临2015-025

      债券代码:122115、122116 债券简称:锐01暂停、锐02暂停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华锐风电

      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价格异动事项的问询函》的回复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锐风电”)于2015年3月9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价格异动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5】0180号,以下简称“《问询函》”)。收到《问询函》后,公司董事会立即按照要求向公司管理层及主要股东就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公司在2014年11月曾披露:公司经营情况和经营形势很不乐观。公司前三季度,公司货款回收、机组出质保、市场拓展以及融资等重点工作的完成情况均低于预期。资金紧张还导致公司的生产组织与供货明显低于预期,公司今年前三季度也未能中标新项目或新签订单。请公司董事会核实近期公司生产经营与前期相比是否出现重大变化,公司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回复:

      公司于2014年11月2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关于投资者咨询事项及公司答复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4-83号),对公司当时的经营相关情况进行了披露。2014年12月,公司以17.8亿元人民币的价格向萍乡市富海新能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富海新能”)、大连汇能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大连汇能”)转让了原值18.75亿元(净值7.80亿元)的应收账款;为弥补公司债券资金缺口,公司还以低于账面值的方式向部分客户回收应收账款;按期完成“122115”公司债券回售兑付工作。2014年12月底,公司还实施完成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及股份让渡,富海新能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2015年1月31日,公司披露了《2014年度业绩预告更正公告》(公告编号:临2015-014),预计公司2014年度将实现扭亏为盈。2015年2月12日,公司完成董事会换届工作,选举了董事长并重新聘任总裁。新任董事长、总裁上任后,积极了解公司经营管理情况,探索研究改善经营的相关措施。但由于时间较短,公司的生产经营尚未取得重大突破。公司近期尚未中标新项目或签订新订单,融资渠道也尚未打开,公司债券兑付后的资金紧张问题尚未得到有效缓解,公司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也不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信息。

      二、请公司书面问询并请公司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书面确认是否正在筹划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的重大事项。

      回复:

      2015年1月30日、3月4日,公司就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相关情况向公司第一大股东富海新能进行书面征询,富海新能回函确认:不存在关于华锐风电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股份、上市公司收购、债务重组、业务重组、资产剥离和资产注入等重大事项;并承诺未来3个月内,不会策划关于华锐风电的上述重大事项。

      2015年3月9日公司收到《问询函》后,公司就股价异动事项向富海新能发函征询,同时还向公司第二大股东大连重工·起重集团有限公司发函征询。富海新能2015年3月10日回函确认: 不存在关于华锐风电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股份、上市公司收购、债务重组、业务重组、资产剥离和资产注入等重大事项;并将严格履行于2015年3月4日做出的未来3个月内不会策划关于华锐风电的上述重大事项的相关承诺。大连重工·起重集团有限公司2015年3月11日回函确认:不存在关于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股份、上市公司收购、债务重组、业务重组、资产剥离和资产注入等重大事项。

      三、请公司核实公共传媒是否存在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传播。

      回复:

      公司安排有专人对公共传媒信息进行持续监测。近期公司股票出现较大幅度上涨后,公司加强了公共传媒信息的监测力度。截至目前,公司未发现近期公共传媒报道了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四、请公司横向比较同行业上市公司股票价格在上述期间的走势,并分析公司股票与同行业上市公司股票走势不趋同的原因。

      回复:

      公司对同行业五家上市公司2015年1月5日至2015年3月12日的股票价格进行了分析比较,见下表:

      同行业上市公司股票价格同期走势

      ■

      公司股票涨幅超过同行业其他上市公司股票。2014年12月以来公司发生的相关重大事项公司前期已进行了公开披露,公司无法判断近期股票价格涨幅过高的原因。

      特此公告。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3月12日

      股票代码:601558 股票简称:*ST锐电 编号:临2015-026

      债券代码:122115、122116 债券简称:锐01暂停、锐02暂停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仲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已受理,尚未开庭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人

      ●涉案总金额:约2.02亿元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本次公告的仲裁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目前无法判断本次公告的仲裁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仲裁申请的基本情况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3月11日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DM20150185号采购合同争议案仲裁通知》([2015]中国贸仲京字第007331号),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公司提出的仲裁申请,具体情况如下:

      1. 仲裁机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2. 仲裁各方当事人名称:

      申请人: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张家口博德神龙风能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

      二、仲裁案件的事实、请求及其理由

      (一)仲裁的案件事实及理由

      公司与被申请人于2010年5月28日签订了《张北神龙小二台风电场三期49.5MW 项目风力发电机组设备采购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向公司购买33台1.5MW风电机组,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22,423.5万元。

      合同约定:被申请人收到由公司出具的财务收据并核对无误后,15 天内以电汇方式支付给公司全部合同总价的50%的预付款;批次合同设备到货,买卖双方验收合格后,被申请人收到由公司出具的增值税发票并核对无误后15天内以电汇方式支付给公司该批次合同设备价格的50%的到货款。

      合同签订后,公司按照约定履行了义务,将合同约定的设备交付了被申请人,双方于2012年4月1日签署了全部设备的预验收合格证书。根据合同,被申请人应向公司支付全部合同款项人民币22,423.5万元,但被申请人在支付了共计人民币7,957.72万元货款后,再未支付任何款项,截至目前尚欠货款人民币14,465.78万元未支付。虽经公司多次索要,被申请人仍拒不支付,其付款迟延构成违约,应当支付迟延付款违约金。

      (二)仲裁请求:

      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人民币14,465.78万元;

      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因迟延支付货款产生的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暂计至2015年1月29日为人民币5,768.28万元);

      3.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为进行本次仲裁产生的律师费人民币10万元;

      4.本案仲裁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三、本次公告的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本次公告的仲裁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目前无法判断本次公告的仲裁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就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3月12日

      股票代码:601558 股票简称:*ST锐电 编号:临2015-027

      债券代码:122115、122116 债券简称:锐01暂停、锐02暂停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价格于 2015年3月10日、3月11日、3月12日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收盘价格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5%。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经公司董事会向公司管理层及公司第一大股东萍乡市富海新能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核实,公司计划于2015年3月13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价格异动事项的问询函>的回复》和《涉及仲裁公告》,除上述事项外,截止本次公告日公司及公司第一大股东萍乡市富海新能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

      截至2015年3月12日,公司股票连续三个交易日(2015年3月10日、2015年3月11日、2015年3月12日)内日收盘价格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5%。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二、公司关注并核实的相关情况

      1. 公司计划于2015年3月13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价格异动事项的问询函>的回复》和《涉及仲裁公告》,除上述事项外,公司目前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未来三个月内,公司不会策划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股份、上市公司收购、债务重组、业务重组、资产剥离和资产注入等重大事项。

      2.公司未发现近期公共传媒报道了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3.经向公司管理层核实,公司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4.经向公司第一大股东征询,公司第一大股东萍乡市富海新能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不存在关于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股份、上市公司收购、债务重组、业务重组、资产剥离和资产注入等重大事项。萍乡市富海新能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承诺:未来三个月内,不会策划关于公司的上述重大事项。

      三、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声明

      董事会确认,除计划于2015年3月13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价格异动事项的问询函>的回复》和《涉及仲裁公告》外,公司没有其他根据《上海证券交易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公司有根据《上海证券交易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四、风险提示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司发布的信息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