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479 证券简称:富春环保 编号:2015-012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公司于2015年2月16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提案的情况;
4、本次股东大会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5、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3月12日下午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富阳市浙江富春江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省富阳市江滨东大道138号)八楼会议室。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吴斌先生。
(6)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3月1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3月11日下午15:00至2015年3月12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7)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代表共计8人,共计代表股份425,619,599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57.9293%。其中: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代表共7人,代表股份425,615,599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57.9288%;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4,0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0005%。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代表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5人,代表股份30,482,259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4.1488%。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25,619,59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0,482,25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7.161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25,619,59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0,482,25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7.161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25,619,59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0,482,25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7.161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0.00%)。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25,619,59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0,482,25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7.161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0.00%)。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25,619,59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0,482,25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7.161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0.00%)。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25,619,59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0,482,25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7.161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0.00%)。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支付独立董事年度津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25,619,59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0,482,25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7.161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金臻律师和黄金律师现场见证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富春环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