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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众信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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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B45版:信息披露
    北京众信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摘要
    重庆三圣特种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赛轮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4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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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三圣特种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5-03-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002742 股票简称:三圣特材 公告编号:2015-007号

      重庆三圣特种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庆三圣特种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174号”文核准,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400万股,发行价格20.37元/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488,880,000元,扣除保荐承销等发行费用49,972,000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438,908,000元,已由主承销商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或“保荐机构”)于2015年2月13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5年2月13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 [2015]第8-7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已分别与对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具有管辖权的上级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碚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碚支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及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主要内容约定如下:

      一、公司已在协议银行辖属分支机构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专户仅用于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该专项存款的利息应按存款期限对应的同档次定期存款利率计算并支付利息。

      相关专户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1、开户行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水土支行

      账户名称: 重庆三圣特种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3100086329200046259

      银行地址:重庆市北碚区水土镇新华路25号

      金额:28008万元

      用途:30万吨/年硫酸联产25万吨/年混凝土膨胀剂技改项目

      2、开户行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碚柳荫支行

      账户名称: 重庆三圣特种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31091001040001305

      银行地址:重庆市北碚区柳荫镇南街2号

      金额:12000万元

      用途:年产10万吨羧酸系减水剂技改项目

      3、开户行名称:平安银行重庆沙坪坝支行

      账户名称: 重庆三圣特种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11014735516003

      银行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渝碚路50-6号

      金额:3882.80万元

      用途:石膏及建材研发中心项目

      二、公司与银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申万宏源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申万宏源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银行方应当配合申万宏源的调查与查询。申万宏源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申万宏源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辉、周洪刚可以随时到银行方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银行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银行方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申万宏源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银行方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银行方按月(每月15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申万宏源。银行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的,公司及银行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申万宏源,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申万宏源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申万宏源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银行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公司、银行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银行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申万宏源出具对账单或向申万宏源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申万宏源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申万宏源督导期结束(2017年12月31日)后失效。

      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工商银行)

      2、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农业银行)

      3、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平安银行)

      4、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天健验 [2015]第8-7号”《验资报告》

      重庆三圣特种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