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575 证券简称:皖江物流 公告编号:临2015-029
债券代码:122235 债券简称:12芜湖港
安徽皖江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2015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债权登记日:2015年3月19日
● 债券付息日:2015年3月20日
安徽皖江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原芜湖港储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20日发行的芜湖港储运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5年3月20日开始支付自2014年3月20日至2015年3月19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本次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芜湖港储运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12芜湖港(122235)。
3、发行人:安徽皖江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规模:人民币15.00亿元。
5、债券品种和期限:本期债券为5年期品种,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本期债券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1460号文核准发行。
7、债券利率: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本期债券前3年票面利率为4.99%,发行人有权决定在存续期限的第3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发行人将于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20个交易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关于是否上调票面利率以及上调幅度的公告。若发行人未行使利率上调权,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债券存续期后2年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8、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9、起息日: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2013年3月20日。
10、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2014年至2018年每年的3月20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2014年至2016年每年的3月20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1、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18年3月20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本期债券的兑付日期为2016年3月20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2、担保情况:本期债券由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3、信用评级及资信评级机构: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级,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A级。
14、上市时间及地点:本期债券于2013年5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5、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14年3月20日至2015年3月19日,逾期部分不另计利息。
2、按照《芜湖港储运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12芜湖港”票面利率为4.99%,每手“12芜湖港”(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49.90元(含税)。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及付息日
1、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2015年3月19日。
2、本次付息日:2015年3月20日。
四、本次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债权登记日即2015年3月1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2芜湖港”持有人。
五、本次付息办法
1、发行人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发行人将在本年度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发行人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发行人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发行人的公告为准。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每手“12芜湖港”面值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39.92元(税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2. 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每手“12芜湖港”面值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49.90元(含税)。
3. 对于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七、本期债券付息的相关机构
1. 发行人:安徽皖江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芜湖市长江中路港一路16号
法定代表人:孔祥喜
联系人:牛占奎
联系电话:0553-5840085
传真:0553-5840085
2. 保荐人、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22层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张琪悦
联系电话:010-60833560
邮政编码:100026
3. 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
电话:021-68870114
传真:021-68875802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附件:“12芜湖港”付息事宜之QFII情况表
安徽皖江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3月13日
附表:“12芜湖港”付息事宜之QFII等非居民企业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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