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封面
  • 2:要闻
  • 3:调查
  • 4:新闻·市场
  • 5:新闻·财富管理
  • 6:新闻·公司
  • 7:新闻·公司
  • 8:新闻·公司
  • A1:上证观察家
  • A2:评论
  • A3:研究·宏观
  • A4:研究·市场
  • A5:研究·财富
  • A6:数据·图表
  • A7:书评
  • A8:人物
  • B1:公司·信息披露
  • B2:股市行情
  • B3:市场数据
  • B4:信息披露
  • B5:信息披露
  • B6:信息披露
  • B7:信息披露
  • B8:信息披露
  • B9:信息披露
  • B10:信息披露
  • B11:信息披露
  • B12:信息披露
  • B13:信息披露
  • B14:信息披露
  • B15:信息披露
  • B16:信息披露
  • B17:信息披露
  • B18:信息披露
  • B19:信息披露
  • B20:信息披露
  • B21:信息披露
  • B22:信息披露
  • B23:信息披露
  • B24:信息披露
  • B25:信息披露
  • B26:信息披露
  • B27:信息披露
  • B28:信息披露
  • B29:信息披露
  • B30:信息披露
  • B31:信息披露
  • B32:信息披露
  • B33:信息披露
  • B34:信息披露
  • B35:信息披露
  • B36:信息披露
  • B37:信息披露
  • B38:信息披露
  • B39:信息披露
  • B40:信息披露
  • B41:信息披露
  • B42:信息披露
  • B43:信息披露
  • B44:信息披露
  • B45:信息披露
  • B46:信息披露
  • B47:信息披露
  • B48:信息披露
  • B49:信息披露
  • B50:信息披露
  • B51:信息披露
  • B52:信息披露
  • B53:信息披露
  • B54:信息披露
  • B55:信息披露
  • B56:信息披露
  • B57:信息披露
  • B58:信息披露
  • B59:信息披露
  • B60:信息披露
  • B61:信息披露
  • B62:信息披露
  • B63:信息披露
  • B64:信息披露
  • B65:信息披露
  • B66:信息披露
  • B67:信息披露
  • B68:信息披露
  • B69:信息披露
  • B70:信息披露
  • B71:信息披露
  • B72:信息披露
  • B73:信息披露
  • B74:信息披露
  • B75:信息披露
  • B76:信息披露
  • B77:信息披露
  • B78:信息披露
  • B79:信息披露
  • B80:信息披露
  • B81:信息披露
  • B82:信息披露
  • B83:信息披露
  • B84:信息披露
  • B85:信息披露
  • B86:信息披露
  • B87:信息披露
  • B88:信息披露
  • B89:信息披露
  • B90:信息披露
  • B91:信息披露
  • B92:信息披露
  • B93:信息披露
  • B94:信息披露
  • B95:信息披露
  • B96:信息披露
  • 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 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 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上市交易公告书
  •  
    2015年3月17日   按日期查找
    B87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 B87版:信息披露
    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上市交易公告书
    更多新闻请登陆中国证券网 > > >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400-820-0277) 。
     
    稿件搜索:
      本版导航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收藏 | 打印 | 推荐  
    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5-03-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433 证券简称:冠豪高新 公告编号:2015-临007

      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50号)核准,公司向包括控股股东中国纸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纸业”)在内的6名认购对象发行股份81,035,443股,发行价格为每股8.65元。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700,956,600元,其中中国纸业以债权认购金额300,000,000元,该部分发行 时不直接募集资金。非公开发行股份的现金发行规模为400,956,6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682,756,600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专项《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15]第410056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冠豪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冠豪”)为公司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平湖不干胶材料生产基地项目的经营主体,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中的26,275.66万元将用于该项目建设。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浙江冠豪已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湖新仓支行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2015年3月16日,浙江冠豪及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与上述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2015年3月16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

      注:该账户资金将通过本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划付。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浙江冠豪已在募集资金存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截至2015年3月16日,专户余额为2,000万元(该专户资金将通过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划付)。该专户仅用于平湖不干胶材料生产基地项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浙江冠豪与募集资金存储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中信建投作为浙江冠豪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浙江冠豪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中信建投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本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浙江冠豪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中信建投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浙江冠豪和募集资金存储银行应当配合中信建投的调查与查询。中信建投每半年度对浙江冠豪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浙江冠豪授权中信建投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宋双喜、侯世飞可以随时到募集资金存储银行查询、复印浙江冠豪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存储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募集资金存储银行查询浙江冠豪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信建投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募集资金存储银行查询浙江冠豪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募集资金存储银行按月(每月15日前)向浙江冠豪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中信建投。

      (六)浙江冠豪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浙江冠豪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信建投,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中信建投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信建投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募集资金存储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的规定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募集资金存储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浙江冠豪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中信建投调查专户情形的,浙江冠豪可以主动或者在中信建投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中信建投发现浙江冠豪、募集资金存储银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浙江冠豪、募集资金存储银行、中信建投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