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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参加相关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03-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根据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山证券”)签署的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自2015年3月19日起,中山证券在其所有网点开通我司旗下部分基金的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转换等相关销售业务。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业务范围

      1、投资者可通过中山证券网上基金交易系统办理下述基金的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转换等相关销售业务:

      国联安德盛稳健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国联安稳健混合;基金代码:255010);

      国联安德盛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国联安小盘精选混合;基金代码:257010);

      国联安德盛安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国联安安心成长混合;基金代码:253010)。

      国联安德盛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国联安精选股票;基金代码:前端257020,后端 257021);

      国联安德盛优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国联安优势股票;基金代码:前端257030,后端257031);

      国联安德盛红利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国联安红利股票;基金代码:前端257040,后端257041);

      国联安德盛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国联安增利债券;基金代码:A类253020,B类253021);

      国联安主题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国联安主题驱动股票;基金代码:257050);

      国联安信心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国联安信心增益债券;基金代码:253030);

      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简称:国联安上证商品ETF联接;基金代码257060);

      国联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国联安货币;基金代码:A类253050,B类253051);

      国联安优选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国联安优选行业股票;基金代码:257070);

      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基金代码:253070);

      国联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国联安保本混合;基金代码:000058);

      国联安中证医药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国联安医药100指数;基金代码: 000059);

      国联安中证股债动态策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国联安股债动态;基金代码:000060);

      国联安新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国联安新精选混合;基金代码:000417)

      国联安通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国联安通盈混合;基金代码:000664)

      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基金代码:001007);

      2、投资者可通过中山证券网上基金交易系统办理下述基金的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等相关销售业务:

      国联安双禧中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国联安双禧中证100指数分级;基金代码:162509);

      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分级;基金代码:162510);

      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基金代码:A类253060,B类253061);

      3、投资者可通过中山证券网上基金交易系统办理下述基金的申购、赎回等相关销售业务: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基金代码:162511)(自国联安双佳A信用分级债券开放申购之日起代销)。

      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简称:国联安大宗商品ETF,基金代码:510170)。

      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提示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以下简称“定投”)是指投资者通过向有关销售机构提交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指定的销售机构在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扣款并于每期约定的申购日提交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不构成对基金日常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影响,投资者在办理相关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同时,仍然可以进行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1、扣款金额

      投资者应与中山证券就本基金申请开办定投业务约定每月固定扣款金额,具体最低申购金额遵循中山证券的规定,但每月最少不得低于人民币100元(含100元)。

      2、定投业务申购费率

      参加定投业务适用的申购费率同相关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或相关的最新公告中载明的申购费率。

      3、交易确认

      每月实际扣款日即为基金申购申请日,并以该日(T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申购份额将在T+1工作日确认成功后直接计入投资者的基金账户内。基金份额确认查询起始日为 T+2工作日。

      三、转换业务提示

      基金转换是指开放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某只基金的部分或全部份额转换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另一只开放式基金份额。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代理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处注册登记的、同一收费模式的开放式基金。

      1、转换手续费率为零。如基金转换手续费率调整将另行公告。

      2、国联安双禧中证100指数分级基金只能与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分级基金相互转换。

      3、转换规则以对应基金已开通转换业务的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为准。

      四、费率优惠

      1、适用投资者范围

      根据中山证券网上基金交易系统以及柜台系统办理本公司旗下部分基金的场外前端收费模式下申购或定期定额投资(以下简称“定投”)业务,并具备合法基金投资资格的投资者。

      2、适用基金

      场外前端收费模式下的国联安稳健混合、国联安小盘精选混合、国联安安心成长混合、国联安精选股票、国联安优势股票、国联安红利股票、国联安增利债券、国联安主题驱动股票、国联安信心增益债券、国联安上证商品ETF联接、国联安优选行业股票、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国联安保本混合、国联安医药100指数、国联安股债动态、国联安新精选混合、国联安通盈混合和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

      3、优惠活动方案

      投资者通过中山证券网上基金交易系统办理上述基金(仅限场外、前端收费模式)申购或定投业务的,若原申购费率高于0.6%的,优惠申购费率按原申购费率的4 折执行,但该申购费率优惠后不低于0.6%;若原申购费率等于或低于0.6%或适用固定费用的,则按原费率执行。

      投资者通过中山证券柜台系统办理上述基金(仅限场外、前端收费模式)申购或定投业务的,若原申购费率高于0.6%的,优惠申购费率按原申购费率的8 折执行,但该申购费率优惠后不低于0.6%;若原申购费率等于或低于0.6%或适用固定费用的,则按原费率执行。

      通过上述方式办理相关业务的原交易费率以各相关基金法律文件及更新公告为准。本公司可根据业务情况调整上述交易费用,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另行公告。

      五、投资者可以通过以下途径了解或咨询相关详情

      1、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热线:021-38784766,400-700-0365(免长途话费);

      网站:www.gtja-allianz.com,www.vip-funds.com;

      2、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客户服务热线:400-1022-011;

      网站:www.zszq.com.cn。

      六、重要提示

      1、本公告仅就中山证券开通本公司旗下部分基金的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转换等相关销售业务,及参与相关费率优惠活动的事项予以公告。今后中山证券若代理本公司旗下其他基金的销售及相关业务,届时将另行公告。

      2、本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3、本公告涉及相关费率优惠活动的最终解释权归中山证券所有;凡涉及上述基金在中山证券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其他未明事项,敬请遵循中山证券的具体规定。

      4、投资者办理基金交易等相关业务前,应仔细阅读相关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风险提示及相关业务规则和操作指南等文件。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特此公告。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