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607 证券简称:上海医药 编号:临2015-005
上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终结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之一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3800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否
一、本次重大诉讼起诉的基本情况
起诉时间:2014年10月22日
受理时间:2014年11月3日
诉讼机构名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投资2234海外第七号基金公司(以下简称“2234公司”)
被告一:上海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药集团”)
被告二:上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上海医药”)
本公司收到起诉状的时间:2014年11月4日
二、诉讼的案件事实、请求的主要内容及其理由
2013年10月25日,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决议,同意本公司与控股股东之一上药集团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上药集团就名下的68个注册商标无偿许可本公司使用,并约定本公司拥有再许可下属单位使用的权利,商标续展、维护、维权由上药集团负责。许可期限为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许可期限届满后,双方可协商续签合同。本公司于2013年10月26日披露了《上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上海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持续关连交易/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
原告2234公司系上药集团债权人,其认为上述《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签订危及其债权的实现,其诉讼请求为:
1、请求法院撤销上药集团就其名下注册商标许可上海医药无偿使用而于2013年10月25日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2、请求法院判令上海医药就无偿使用上药集团注册商标所获利益以价款人民币3800万元为限向2234公司返还;
3、请求上药集团、上海医药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三、诉讼判决情况
2015年3月13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上述诉讼做出了一审判决((2014)沪一中民四(商)初字第S32号):驳回原告2234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1,800元由原告负担。
截至公告日,本公司尚未收到原告2234公司就本案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的主张。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已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另根据《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守约方在任何情形下均有权要求违约方就违约行为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所有损失”,如发生本案生效判决判令撤销《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极端情况,违约方上药集团应向本公司赔偿本公司所遭受的所有损失。故本次公告的诉讼不会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造成不利影响。
五、备查文件
1、起诉状
2、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上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九日